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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97个国家加入了气候公约,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做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制定背景

198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43届大会明确指出,气候变化是一项具体的当务之急。大会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决议,决议要求保护全球气候以造福当代和后代。1991年2月联合国在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关于气候变化的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条文谈判。1991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97个国家加入了气候公约,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做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2.主要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是迄今为止针对气候变化最根本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全球最具普遍性的多边公约之一,被称为“气候宪法”,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其目的在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2]。而且,这一水平要在生态系统足够适应气候变化,粮食生产不受威胁,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的时间范围内实现。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以及公约的顺利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各缔约方采取的行动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作为指导。

(1)“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3条要求各缔约方要在公平的基础上,承担其保护气候系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外部性,而且过去排放的温室气体依然会影响当代甚至未来一代的福利,因此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负次要责任。但是,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单独理解。共同责任是区别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即应当承认所有国家对气候变化都有责任,因此每个国家都有减排的义务。

(2)各自能力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必须承担超额负担的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必须尊重各个国家发展能力的差异性,遵循各自能力原则。

(3)预防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也不能以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为由,推迟或者停止气候变化应对政策和措施。与此同时,预防政策和措施也应该考虑成本有效性和全面性。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权是基本的权利,因此各缔约方有权促进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并且把这些政策和措施融入各缔约方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当然,各缔约方也应该认识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本身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5)国际合作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而更有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障碍

3.缔约方会议(www.xing528.com)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7条规定设立缔约方会议,会议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高机构。缔约方会议从1995年开始,每年一届,自2005年开始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合并进行,到2016年已经是第22 届。每一届会议都是全球环境治理工作的一个推动。每届会议的详细信息见附表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26条也是最后一条是关于作准文本。经正式授权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上签字的签署人按发达程度分别罗列在公约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以下简称“附件一国家”和“附件二国家”),详见表1-1。

表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家分类

资料来源:http://unfccc.int/files/essential_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application/pdf/unfccc_chinese.pdf。

从表1-1中可以看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包括经合组织(OECD)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主要就是经合组织国家。不在附件一中的所有国家被称为“非附件一国家”,这些国家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

4.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被后续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实施协议普遍遵守。参加公约的197个缔约方已基本涵盖世界上所有国家,这说明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对气候变化的现状和趋势也越来越重视,关注气候变化逐渐成为政治共识。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并无实际的执行和实施条款,但是它为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原则基础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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