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劳务;宅基地划分;水电费收缴;扶贫救灾款物、各种强农惠民资金发放;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2.对村民委员会决策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
3.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及时、正确执行等进行监督。
4.对村干部履职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采取定期召开会议和不定期走访监督等形式实施监督管理
1.建立会议通报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大事情需要讨论时,应及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通报前期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
2.建立质询制度。在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村“两委会”负责人应对近期村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介绍,并接受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质询。
3.建立述职测评制度。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评议工作以村为单位,由乡镇党委组织,全体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全体党员参加,村干部在测评会上对自己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接受与会人员的民主测评。乡镇党委应将测评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奖励挂钩,并对满意度低于70%的村干部按程序进行调整。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对村“两委会”、村干部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过失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质询;对村级财务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对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督促监督;对其他村民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事项,村“两委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