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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遗留问题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好坏之间作出选择是简单的和初步的,并不构成严重问题,但在两种好的事情之间再次选择则需要依靠着一套价值的等级标准,所谓价值“排序”。这种出让是自己无法承受的自我缺失。既然存在着多种并列重要的价值,选择困难就无法避免。伦理学问题决不是一个“吃亏还是占便宜”的市侩问题。

解决遗留问题的有效方法

1.无法回避的遗留问题

在讨论有关选择的一些棘手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回顾上述理论所取得的主要结果。通过建立一种对真理的重新理解,伦理学原则就可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真理,而不至于被排挤在真理之外(不过当然是广义理解中的真理)。在诸种可能的伦理学真理中,应该把“幸福”和“公正”看做最基本的或者说绝对领先的真理,也就是公理,主要理由是,如果不首先考虑幸福,生活就没有意义,在生活中可能涉及的其他事情也就更加没有意义,所以幸福原则是第一个绝对原则;另一方面,幸福需要以必要的权益为条件,为了分配和保护权益,公正原则就显然是另一个绝对原则。现在的问题是,按照这两个绝对原则,人们是否就肯定能在任何一件生活事情上做出恰当的选择?

在前面讨论规范系统时,我们已经讨论到任何一个规范系统都不足以决定选择的恰当性,因为任何一个规范系统或者不够丰富从而缺乏决定选择的能力,或者蕴涵矛盾解释。现在的问题是,当我们不是按照某一个规范系统而按照绝对原则去行动时,仍然面临着类似的选择困难,即仍然会遇到两难选择的困境。但我们毕竟取得一个关键性的进展:按规范行事所遇到的选择困难是由随意性解释所导致的,而当按原则行事时,这一困难不再存在了。伦理学的绝对原则是由目的论所决定的显然真理,它不再需要解释。只有在思想混乱的时候,思想才总是需要越说越乱的解释。当消除了随意性解释之后所遗留的选择困难也就不再是道德意识混乱所造成的,而必定是客观条件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在客观上难以逾越的困难,也就是说,所遗留的困难不再表现为好坏不分,而是表现为虽然知好知歹却仍然难以抉择。

这显然是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暗示着,良好的道德意识只能使生活更美好,却不能使生活完美,或者说,好的道德意识并不蕴涵着同等好的行动能力。在伦理学有一条通常被称作“康德原则”的规则声称“应该蕴涵着能够”。这一原则纯属幻想,因为,如果“能够”指的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则是废话;如果“能够”指的是事实上的可能性,则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厢情愿。好的意愿有时难免受到客观条件的自然限制。(www.xing528.com)

那么,那种不可逾越的选择困难是如何产生的?首先我们知道人都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既定事实。于是,我们不能指望以某种自然的方式来操纵每个人的选择,而只能以价值的方式去应付各种可能的选择。伦理选择在这里实际上变成了“选择的选择”。选择表现为有所不取,哪怕有些东西是我们按照自然欲望想要的。在好坏之间作出选择是简单的和初步的,并不构成严重问题,但在两种好的事情之间再次选择则需要依靠着一套价值的等级标准,所谓价值“排序”。因此,我们不仅要在事情上做出选择,而且还必须对选择方式(价值排序方式)进行选择。这种“选择的选择”的根据仍然只能是目的论的。这里有两个问题:(1)在有价值的东西中凡是属于利益的都是有价的(有价格的),在这一方面不存在选择困难,人们总会按照“价格”去正确选择。另一类则是无价的,这种无价的价值——由于其无价性——是不可替代、无法转换和还原的,而且相对于有价的东西来说,无价的东西更难获得(例如人们念念不忘的亲情、爱情友谊等等),它们对整个生活的影响也更大,因此在价值上高于有价的东西。按照中国式的精明说法是,利益只不过是“身外之物”。(2)看来真正的选择困难只与无价的价值有关。无价的价值之所以是无价的,因为它是人的存在本身的目的,这是不可让渡的东西,除非迫不得已。因为这种价值一旦出让就等于否定自己、出卖自己,或者说,等于证明自己是无价值的。这种出让是自己无法承受的自我缺失。没有一个人需要否定自己。然而,问题就出在这类无价的价值不止一种。既然存在着多种并列重要的价值,选择困难就无法避免。

选择的困难有时被描述为在某种情况下存在着两种以上不可比的价值却不可兼得。这种“鱼和熊掌”式的描述有些肤浅。如果仅仅考虑到“不可兼得”这一方面,选择的困难就好像只不过是总要吃点亏。伦理学问题决不是一个“吃亏还是占便宜”的市侩问题。真正严重的事情是无论做出什么选择都必定损害其中一种价值,而只要损害其中一种价值就等于损害了整个生活的意义;而如果不做出选择(即听其自然)也等于做出了选择,因而同样必定损害其中一种价值。人们可以理想主义地想像,一旦每个人具有合格的道德意识,这类选择困难将大大减少。即使如此,仍然存在着许多并非人为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无知无意或自然原因所造成的选择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设计某种损害最小的对策。但是由于无论什么样的对策都无法阻止价值损害,所以这种“相对合理”的对策并不是另一条价值原则而只是一种斤斤计较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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