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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监狱的设置及特点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朝沿袭南北朝、隋朝以来的传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狱,直属大理寺管辖。因其属京师管辖,同样属于京师监狱的范畴。宋神宗时,鉴于当时开封府诸狱囚犯过多,造成狱讼淹滞,囚犯疾疫多死的情况,下诏恢复大理狱,审理三司及寺监等处官吏犯杖、笞不予追究以外的所有案件。此外,隶属府司狱的还有左右厢二狱。

唐宋监狱的设置及特点

三、唐宋时期

(一)唐代的监狱设置

唐朝作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监狱设置臻于成熟、完备。根据《新唐书·刑法志》载:“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又《唐六典》载:“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皆置狱,其余台省寺监卫皆不置狱。”

唐朝沿袭南北朝隋朝以来的传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狱,直属大理寺管辖。其所关押的当为犯罪官吏与京城要案犯等。

除大理寺狱外,唐中央还有御史台狱。根据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一书记载,御史台狱设于贞观末年,并有东、西狱之分。但开元十四年(726年)御史大夫崔隐甫上奏皇帝,请求裁撤,得到允许。[15]因之开元时期所编撰的《唐六典》才会有“其余台省监卫皆不置狱”的记载。但唐宪宗以后,御史台狱又得以恢复。[16]

京兆狱、河南狱虽属地方监狱,但因其所治为京师之地,因而兼具中央与地方监狱的特点。长安、万年以及河南洛阳所置之监狱,又与各州县所置之狱有别。因其属京师管辖,同样属于京师监狱的范畴

除此以外,唐代还有临时设置的监狱。据《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载:“长寿年周兴、来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狱,乃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诏致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前后遭枉杀者,不可胜数。”《文献通考》卷一六六《刑五》载:“又置制狱于丽景门内,入是狱者非死不出,人戏呼为‘例竟门’”。武则天时期属于刑法大坏之时,不可以常理而论。但即使在其他时期,临时设置监狱的情况也是有的。唐肃宗时,“朝廷以负罪者众,狱中不容,乃赐杨国忠宅鞫之”[17]。至于内宫犯罪或者宗室太子等犯法,收付禁锢于别殿别所的情况在唐朝曾多次发生,这些临时性的关押之所似不能与监狱等同而论。

此外,唐朝内侍省所置掖庭局,本为那些被没为官奴婢妇女的居住之所,但同时也可以囚禁犯罪之皇族女成员。如唐高宗咸亨年间,义阳、宣城两公主“以母得罪,幽于掖庭”[18]。唐朝掖庭局的设置,或多或少受到西汉掖庭狱的影响。

(二)宋代的监狱设置(www.xing528.com)

宋代监狱与唐代相比有所增加。唐代长安“台省寺监卫府皆不置狱”,而宋代京城、诸寺监则多处设狱。地方的监狱则一如唐代,府县皆置狱。这种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起来的监狱体系,反映了中国君主专制社会一脉相承的特点。

宋代中央的主要监狱有:

(1)大理寺狱。大理寺狱唐代已有。但宋代于神宗元丰之前,大理寺并不开庭审判,当然也未置狱。宋神宗时,鉴于当时开封府诸狱囚犯过多,造成狱讼淹滞,囚犯疾疫多死的情况,下诏恢复大理狱,审理三司及寺监等处官吏犯杖、笞不予追究以外的所有案件。[19]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司马光掌权,以当时大理崔台符妄决刑讯,制造冤错为口实,定崔台符罪,并将大理狱也一并废除。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亲政后,重新恢复熙丰时期的改革,被司马光废除的大理狱也得以重新恢复。自此以后,大理寺狱一直保留下来。

(2)御史台狱。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设置监狱,也是沿袭唐制。宋太祖为防“大理寺用法之失”[20],将大理寺狱移至御史台,称“台狱”。以后,凡官员犯罪的重大案件多由它审理,一般案件则送开封府或大理寺审理。苏轼就曾被系于御史台狱。

(3)开封府府司狱。开封作为京城,其司法权力虽只限于京畿地区,但带有中央司法机关的性质,“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21]。开封府司狱承旨所办之案,刑部、御史台亦无权纠察。[22]

开封府司狱属下有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狱;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狱;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等狱,下至诸州皆有狱。

此外,隶属府司狱的还有左右厢二狱。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元丰五年(1082年)二月丁巳条”载:“开封府言:左右厢收留罪人数多,狴牢窄隘,欲乞相度增展狱房,添置锁柙,下将作监责一月了毕!从之。”可见,左右厢不仅设狱,而且曾经扩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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