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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调解精神与方法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管采用何种调解方式,也不管是“动之以情”还是“晓之以理”,中国传统社会的调解无不贯彻着“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34]的精神,贯彻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

中国传统调解精神与方法

三、总的原则、方法与精神

总之,中国的调解传统,其总的原则和方法无非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所谓“动之以情”(或如汪辉祖所称“调处以情”),乃是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使之忘却是非曲直,从而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实乃“熟人社会”,“亲情”、“人情”充斥于各种人际关系之中,故“动之以情”往往最为有效。历代朝廷非但不反对、反而鼓励民间社会调处争讼(包括已诉至官府的争讼),其主要原因亦在于此,因为“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尽得其情。是在民所处,较在官所断为更允矣”[31]。所谓“晓之以理”,即以儒家纲常伦理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细故”而相争讼,以达“道德教化”、安分守己之目的。历代官府调处与民间调解往往并不依法而为,其主要原因亦在于此。所以有学者认为,“对于生活在专制权力下的从事小农自然经济的人民来说,调处息讼培养的不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是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32]。而儒家伦理道德也恰恰是古代调解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精神。

除以上主要原则之外,中国古代的调解还贯穿着一些其他的原则,比如调处优先原则、强制调处原则,以及堂上堂下相结合的原则等等。[33]尽管古代法律并未规定调处息讼是必经程序,但各地家法族规都通常规定须先经家族调处,然后才可告官;而州县自理案件的审理必定是先着眼于调解,只有实在无法“和解”方才加以判决。同时,州县的调处往往并不以当事人自愿为条件,而主要体现着官府“息讼”之意图,故多半带有强制性,即便是当事人吁请息讼的“甘结”也须申明是“依奉结得”,显属“遵命和息”。为了促成和解,州县官们有时还采取“不准”状(即不受理)之法,迫使兴讼者考虑官府意图,与对方和解。州县官受理“词讼”之后,调处息讼常常是堂上堂下相互结合,或者是州县官认为事属细微,不必在堂上调处,乃批令乡里亲族调解(即所谓“官批民调”),有时还加派差役协助,调处后再回禀县衙销案;或者是当堂不能和解,则命堂下亲族乡邻调解,然后再回到堂上具结,从而体现出官府与族邻、社会精英与乡绅耆老共同努力调处息讼的原则和精神。(www.xing528.com)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管采用何种调解方式,也不管是“动之以情”还是“晓之以理”,中国传统社会的调解无不贯彻着“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34]的精神,贯彻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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