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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委托与代理关系、财务管理与挂失申请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必须以书面合同确定,一般不要求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所有权,受托人行为的相应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信托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主要发挥财务管理职能。在代理过程中,信托机构对于新出现的相关代理业务,要等到委托人的进一步指示才能办理。如有丢失,租户应及时通知信托机构,并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申请挂失。

信托与租赁:委托与代理关系、财务管理与挂失申请

第八章 其他信托业务

除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通用信托和投资银行业务之外,信托机构还可以经营其他一些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及担保业务,本章就对这些业务进行介绍。

第一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业务概述

(一)代理业务的含义

代理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为其办理指定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必须以书面合同确定,一般不要求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所有权,受托人行为的相应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信托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主要发挥财务管理职能。

(二)代理业务的主体

1.委托人

代理业务中的委托人一般就是被代理人,通常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最主要的权利是向代理人进行授权。授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一般授权。这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有关事务中可以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事宜,它赋予了代理人主动处理正常业务的权力。这种授权一般时效性较长并具有连续性,但由于授权方式不具体,也会给被代理人带来麻烦,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分次授权而非一次性授权的做法。在代理过程中,信托机构对于新出现的相关代理业务,要等到委托人的进一步指示才能办理。

(2)特别授权。这是指委托人明确而具体地指示代理人办理某种或某些事务。这种授权时效较短,往往是一次性的,一旦业务完成,授权自行撤销。这是大多数代理业务采用的授权方式,因为它使得代理人(信托机构)十分明确其具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管是哪种授权,被代理人与信托机构都必须明确授权的内容和授权的范围。

2.受托人

代理个人业务的受托人就是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他代表委托人处理相应的事务。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代理人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设备,并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

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明确的权利,这是委托人明确授予并在书面代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2)隐含的权利,这是指从明确的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例如,黄某委托A信托机构买入股票,其中隐含的权利是以对黄某最为有利的价格买入。

3.受益人

代理个人业务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本人。

二、代理业务的种类

(一)代理保管

代理保管也称代理资财保管,是信托机构设置保管库,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保管各种财物和有价证券的业务。信托机构代理保管须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保持财产原形,防止财产的被盗或丢失,防止财产的损坏与残缺,防止财产被贪污等行为的发生。

1.代理保管的范围

代理保管的财产范围一般包括以下种类:

(1)重要物品。如合同、存折、证件、图纸、文件、遗嘱、印章等。

(2)贵重物品。如金银珠宝、首饰、古玩文物、集邮簿、艺术品、珠宝翠钻、各种货币及珍贵纪念品等。

(3)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商业与银行票据等。

(4)其他物品。对委托人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

在当今社会,信托机构代理保管的财产主要是有价证券、财产契约与价值较高的收藏品

2.代理保管方式

(1)露封保管。在露封保管中,客户不必对物品加封,在委托给信托机构保管时双方共同清点,信托投资公司同意收存后,给客户开出代保管收据并代为保管。双方要订立代保管契约,写明保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保管期限、保管费用、双方的责任等内容。保管期满,客户再当面检查原物品,清点无误后取回。

(2)密封保管。密封保管是客户可先将物品密封,再交给信托投资公司代为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开启密封物品,待保管期满后信托机构将该物品原封不动地交还给客户。这种做法一般适用于客户不愿公开或难以当面检点、鉴别的代保管物品。

(3)出租保管箱。这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客户出租保管箱,由租户(委托人)将自己的贵重物品直接存入保管箱,在租用期限内客户可随时打开保管箱存取物品。目前,出租保管箱是我国代理保管的最主要业务。

3.代理保管业务的规定

我国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出租保管箱为主,下面主要介绍出租保管箱业务的有关规定。

(1)办理代理保管业务时,单位客户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客户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并填写租用或保管申请,写明类别、租期等,客户应预留指定个人的印鉴,经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发给有效的租赁证或保管证。

(2)租户根据所租的保管箱大小缴存保证金,作为确实遵守业务章程及日后修改条款的保证。

(3)保管箱租用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有效期内租户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给他人。

(4)信托机构在收妥租金、保证金与印鉴卡和租约后将钥匙交给租用人。每一保管箱均配有甲、乙两种钥匙:甲种钥匙是箱箱各异,并有正副两把,正把钥匙由租户收执,副把钥匙由租户会同公司封存,由信托机构保管;而乙种钥匙归公司收存,并随时会同租户开箱。在开保管箱时,必须同时插入甲、乙两种钥匙方可开箱。

(5)租户可在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但要由租户或其授权人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并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如不符者,信托机构有权拒绝开箱。保管箱开启、锁固、存入或取出物品时,租户应自行管理。信托投资公司除负责开启及关闭库存门、核对印鉴及陪同开启外,对其他事端,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租户必须妥善保管保管箱钥匙,直到退租时交还。如有丢失,租户应及时通知信托机构,并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申请挂失。经信托机构同意后可以代配钥匙或换锁,所有费用由租户承担,交款后将新钥匙交付使用。如挂失前被人冒领,则由租户自己负责。

(7)保管箱内严禁存放一切违法、违禁及危险物品。存入保管物品时,应由信托机构人员验明,确属非禁放物品,方准存放。已租用的保管箱在未到期前如违反此项规定的,信托机构可以通知租户停止租用,取回物品。

(8)租用期满或停止租用,信托机构要在前十天发出书面通知。租户要续租的,应按期办理续租手续。租期已满或停止租用后不来提取保管物品的,收取逾期租费。

(9)信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租户的合法财物,并严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4.信托机构办理代理保管业务的程序

租户到信托机构办理代理保管业务时的一般程序是:

(1)租户填写保管申请书一份,交由信托机构收存。

(2)租户要填写印鉴卡一式两份,写明委托人名称、地址,保管物的种类、数量、总价值,有价证券总金额、面额、张数、起讫号码等,并加盖印章。信托投资公司和客户各持一份。

(3)信托投资公司承接代保管业务后,当面清点所保管物品,并予以封存,给客户开具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代保管证。

(4)租户在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提取被保管物品时,要出示印鉴卡、保管证及保管物品清单。

(二)代理收付款项

代理收付款项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它包括代收款项与代付款项两大类。

1.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包括:(1)代收货款;(2)代收劳务费;(3)代收管理费;(4)代收股利;(5)代收人寿保险赔款或抚恤金公积金;(6)代收私人欠款;(7)代办海外遗产继承;(8)代收其他费用,包括环保费、某项专用基金等。

2.代付款项

代付款项包括:(1)代付货款;(2)代付运费;(3)代交租金;(4)代公司支付股票的股利,以及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委托人向信托机构申请代理收付款项,要将发生应收、应付款项的合法依据及有关单据、证件提交信托机构审查,经信托机构同意受理后,订立代理收付款项的契约。信托投资公司只负责按规定办理代收代付,并收取手续费。因此,对于代收的款项,须待信托机构收妥后,转交给委托人;对于代付的款项,委托人须事先将委托代付的资金交存信托机构为其设立的账户内,以备支付。对业务纠纷及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债权、债务双方自行解决,信托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三)代理有价证券业务

代理有价证券业务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有价证券的买卖、过户、登记、保管以及整合代理等。这种业务是代理中最常见的业务,它可以解除委托人许多繁杂的事务性工作。

1.购买代理业务

有价证券主要涉及发行人及投资者,信托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购买代理服务。

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信托机构办理证券认购代理业务。一般来说,股份公司的老股东享有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证券的权利,信托机构可以代公司股东办理优先认购公司股票的各项事宜,包括准备和寄发股权认购证,对认购证进行整理,收取资金并发行新证券等。

信托机构亦可代理发行企业办理优先股赎回业务。信托机构要负责证实公司董事会决议向信托机构发出的指示书与公司章程是否相符,向可赎回优先股的持有者发出赎回通知,接受用于赎回优先股的资金,并以赎金赎回优先股,最后将已赎回的优先股票交给过户代理人。

另外,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购回其部分普通股股票或不可赎回债券。信托机构可以代公司办理此类“购买”业务,包括向证券持有者发出通知、检查持券者的报价、拒绝或接受持券者的开价、收回股票并向原持券者付款等。

2.过户代理业务

过户代理业务是指由信托机构代理客户在股权证书上签字和在股东名册上登记股票所有权转移事项的业务,通常又称为转让代理业务。

在股票交易中,股东取得股份后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仍然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也无法及时卖出股票。因此,过户对于交易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活动。

然而,上市公司的股东总是分散在各地,而信托机构在全国拥有很多分支机构,它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代理股东做好过户事务。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信托机构也可对假的或未经批准的股票进行严格把关,防止股东受到欺骗,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除了股票之外,债券、存单、委托表决权证书、登记过的股权购买书也都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过户代理业务。

信托机构办理过户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为:核实公司的签字、鉴定转让者的签字、办理过户的记录。

3.登记代理业务

登记代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代公司对记名证券(股票、债券)登记注册的业务。在此类业务中,信托机构扮演登记代理人的角色。一般来说,登记代理人和过户代理人应由不同的机构担任,比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原来就强调过这一点。但近年来,同一信托机构越来越倾向于一身二任,同时充当过户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人,主要原因是这两种业务存在许多联系,如果在同一家机构中办理,更有利于两者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当然,同一信托机构同时办理过户和登记两种业务时,要把二者分开进行。

通过信托机构办理股票登记代理业务能更好地实现标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效益。

4.保管代理业务

保管代理业务主要是指信托机构为公司保存证券及其代理相关事务。

在此类业务中,信托机构充当保管代理人,在收到公司交来的证券后,开出收据,保管期满后,收回公司交来的收据并偿还证券。

在保管代理业务中,值得一提的是信托机构为投资者保管外国证券的业务。这种业务一般通过存托凭证的形式进行。

[案例8-1] 存托凭证[1]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DR)也称预托凭证,是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股票或者债权)的可转让凭证。

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机构(银行或信托机构)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

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国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国外有存托机构、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存托机构是DR的发行人,在DR的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托管银行,在基础证券解入托管账户后向投资者发出DR,DR被取消后,指令保管银行把基础证券重新投入当地市场,同时,存托机构负责DR的注册和过户,安排存券信托公司保管和清算,通知保管银行变更、派发红利利息、代理行使权力,并为DR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保管机构通常是存托机构在基础证券发行国的分行、附属银行或者代理银行,其主要职责有:负责保管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根据存托机构的指令领取红利或利息用于再投资或汇回DR发行国;向存托机构提供当地市场信息。

例如,外国公司的证券可在美国通过存托凭证ADR(美国存托凭证)上市,在伦敦市场上用LDR(伦敦存托凭证)、在欧洲市场上用EDR(欧洲存托凭证)发行和买卖。

美国ADR的发行步骤为:(1)投资者指令经纪人购买ADR;(2)经纪人指令基础证券所在地经纪人购买证券并将其解往存托机构在当地的托管机构;(3)经纪人在当地市场上购买基础证券;(4)经纪人将购买的基础证券存入当地的托管机构;(5)托管机构解入证券后通知美国的存托机构;(6)存托机构发出ADR,交给经纪人;(7)经纪人将ADR存入信托公司或交投资者,同时向当地经纪人支付外汇

ADR的交易有两种做法:一是市场交易,即美国市场的ADR持有者之间的买卖,在存托机构过户,在存券信托公司清算;二是取消,国内无买家时,委托基础证券发行国的经纪人卖出,当接到已经出售的通知时,即把ADR交还给存托银行,由存托银行取消ADR,同时美国经纪人将款项在兑换成美元后支付给ADR的持有者。

[案例分析]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机构所签发的一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该机构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权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

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它可以实现国内企业到国外上市的愿望,也可让国外投资者通过购买DR,对证券进行投资,分享收益。

存托凭证的优点在于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同时还可避开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要求。

5.整合代理业务

整合代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代公司办理有关证券变换方面事务的业务,包括股票分割、股票转换和证券重整等。

(1)股票分割代理业务。股票分割也称股票分裂或股票拆细,是指在保持股票价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股票面值减少,增加股份数的行为。公司通常在股价上涨得太高时运用,通过股票分割可使单张股票价格下降,股票的总数量变多,从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股票,增加交易。行情好的时候,在股票分割当天就会出现股价上涨。

(2)股票转换代理业务。公司在发行可转债或可转换优先股时,常附有可转换条款,即允许债券持有者或优先股股东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将债券或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3)证券重整代理业务。证券重整代理业务是指信托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代公司对其各种证券进行重新安排的业务,主要是以新证券代替旧证券。特别是在公司重组、打算调整资本结构或自愿(或被迫)处理对其他公司的所有权等情况下,就会发生证券重整业务。

(四)代理不动产管理

信托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管理代理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代理业务。在这类业务中,信托机构可以直接代理,也可以作为总代理人。

1.代理不动产中间保管

当不动产购买者款项不足时,可以先付部分价款给卖方,然后由信托机构暂代掌管不动产契约,待买方价款付清时,再将不动产过户到买方名下。信托机构在这类业务中起中间买卖作用。

2.代理发行不动产分割证

土地所有者建房时缺乏足够的钱款,将地产过户给信托机构,委托信托机构代理发行不动产分割证,让投资者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信托机构把原土地所有者定期交付的租金作为投资报酬,转给不动产分割证的持有者。

3.不动产的中介代理业务

这是指信托机构充当建筑物的媒介和代理,参与洽谈标的物的价格和交易条件,促使当事人之间签订契约,达成买卖。信托机构也可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契约。

4.不动产鉴定代理业务

该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对不动产进行鉴定与估价的代理业务。

(五)其他代理业务

1.代理催收欠款

信托机构利用和发挥自己在资金结算上的便利,代理客户催收欠款以帮助企业清理相互拖欠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办理催收欠款业务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在合法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款项,当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收后的欠款仍无法收回,代理即告结束。

2.代理会计事务

这是指信托机构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其处理有关会计事务方面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1)受托帮助建账;(2)制定财务会计的有关规章制度;(3)编制报告;(4)进行财务分析; (5)提出财会建议;(6)会计顾问;(7)辅导和培训财会人员;(8)代为办理受托的其他会计事务。

上述内容可以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予以办理。

3.代理保险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及保险意识的普及,代理保险业务也成为信托机构的一项有潜力的中间业务。信托机构可以利用理财专业优势、社会信誉度较高、信托产品营销经验丰富等优势,介入这一市场。

第二节 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十分重要,而信托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

一、咨询业务的含义

咨询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利用专门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广泛的联系,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以协助其决策的服务。凡与企业经营管理、市场信息、动态、财政金融制度、经济政策、法规、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联合等方面有关的情况,客户均可向信托机构提出咨询,由信托机构帮助调查情况、收集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后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

经济咨询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信托机构在开展经济咨询业务时,除了配备必要的专门人才外,一般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律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组成咨询委员会,负责指导经济咨询工作,以便向客户提供更为真实、全面、合理的信息,促使企业取得更好的效益。

在许多咨询业务中,信托机构一般是连同其他信托业务办理,但也单独接受客户委托开展咨询业务。

二、咨询业务的种类

目前,信托机构可办理的经济咨询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资信调查

1.资信调查的含义

资信调查是委托人因业务需要或其他需求,委托信托机构收集被调查对象的信用资料,分析与验证其信用动因和信用能力以及分析与评估受信方的信用状况的过程。

资信调查的目标是通过信托机构的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系统、权威、可靠的相关资信信息,以帮助决策。例如,在经济协作项目中,需要调查有关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经营范围、经营作风,并了解其成立日期、经济性质、股东名册及法定(注册)或实收资本额的情况。

当然,资信调查也可能是客户委托信托机构对客户自身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向其业务对象证明自身资信情况的业务。

2.资信调查的种类

资信调查具体可分为资金信用调查与信用等级评估。

(1)资金信用调查。资金信用调查主要是为了在交易中及时了解对方的信用程度、支付能力、交货情况、执行结算、财务状况而委托信托机构开展的咨询业务。资金信用调查主要用于企业赊销、分期付款等销售方式,为减少坏账而对赊销对象进行调查分析,它不需要最终评定对象的信用等级。

资金信用调查按信托机构承担的经济责任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资信调查,信托机构只为委托人提供交易对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等相关信用信息,并不承担其他责任;二是风险资信调查,信托机构除了对委托人提供交易对方的资信咨询资料外,还负有监督、保证按期付款或交易的经济责任。

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后开展资金信用调查的程序见图8-1。

图8-1 资金信用调查的程序

①进行调研设计,确定调查的方案;

②收集资料,对调查对象的信用动因与信用能力展开全面调查,从不同渠道及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信息; ?

③数据整理与分析,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运用计量与其他分析工具进行分析;

④撰写调查报告,得出分析结果;

⑤把信息提供给委托人。

(2)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等级评估是由信托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与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规范化的程序与科学的方法,对评估对象特定债务或相关负债在其有效期限内及时偿付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并用特定的简单、直观的等级符号标定其信用等级。通过评估信用等级,区分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

信托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估对象一般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管理情况正常的企业。评估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求信托机构对受评企业的经营管理素质、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科学地揭示企业的发展状况,综合反映企业的整体状况。

信托机构不仅要给出信用等级,还需要出具评估报告。信用等级评估的结果一般分为三等九级(包括AAA、AA、A、BBB、BB、B、CCC、CC、C)或四等十级(最后加一个D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企业概况、资信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经营管理能力评估、企业发展前景预测、企业信用状况总评价等。

信托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估业务程序见图8-2。

图8-2 信用等级评估的程序

①申请。委托单位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时要填写“评级业务申请表”,说明调查要求,调查对象的名称、地址以及往来银行等。(www.xing528.com)

②受理。信托机构接受委托项目时,要与申请企业签订资信评估协议书或评估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申请企业要提供相应材料,并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资信评估费。

③确定评级方案。信托机构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级方案并制定评估计划。

④评级调查。评估小组对被评估对象或与其有交往的供应商或顾客进行联系与走访,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相关信息。

⑤决定资信等级。信托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标准完成评估报告的撰写,提出评级观点、评级级别和建议,提交资信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定级决定。

⑥复评。申请企业在收到评估公司资信等级证书后十日内,如果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理由,补充材料,要求复评。

⑦监测与跟踪。信托机构密切关注受评企业的发展动向,及时对委托企业重大事项和发 展趋势对资信状况的影响进行了解,必要时调整资信级别。

(二)项目评估

1.项目评估的含义

项目评估业务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后,综合运用各种业务手段,对某项建设项目或某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计算、比较与评价。

例如,预测项目的建设周期和投资时间,估算投资金额和回收期限,分析产品成本和利润,论证经济效益等,从而在财务、经营管理方面探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防范风险并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项目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信托机构既要研究单个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还要研究该项目在整个行业、地区,乃至国民经济中的宏观经济效益。

信托机构在做其他许多业务中(如投资银行业务、公司信托业务等),都是要以项目评估为基础,可以说,项目评估贯穿于信托机构的整个运作过程之中。

2.项目评估的程序

项目评估程序,是指信托机构执行项目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一般程序见图8-3。

图8-3 项目评估的程序

(1)业务申请。由委托方向信托机构提出项目评估的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3)编制评估计划。信托机构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他资料,通过当面洽谈,摸清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信托机构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业务时间要求、评估基础资料完备状况、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配合程度、评估机构自身条件等因素编制评估计划,确定应当履行的评估程序、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评估业务实施的全过程。

(4)现场调查。信托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及其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了解市场发展动态信息,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工作环境、社会环境、财务状况等,对重要情况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调查可通过询问、核对、勘查等方式进行。企业应给予真实的材料和积极的配合。

(5)收集评估资料。信托机构的项目审查部门在现场调查基础上,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业务需要的评估资料。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项目相关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性中介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相关资料或专业文件。

(6)编制项目评估报告。结合企业立项的可行性报告,信托机构要从动态和静态、定性和定量、经济和非经济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决定项目风险与利益。信托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合理选取相应的计算公式和参数,正确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同时,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的项目评估结论。

(7)提交项目评估报告。信托机构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3.项目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信托机构在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与估算后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称为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等主要内容。其中,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强调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评估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3)评估目的;(4)评估基准日;(5)评估遵循的评估准则、依据、方法;(6)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7)评估假设;(8)评估结论;(9)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10)评估报告日及签、盖章。

由于市场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会增加项目评估的难度和工作量。在项目调研时,要充分寻找这些不确定因素,采取一些措施,如运用概率论、数理统计等科学计算方法找出不确定因素的规律和变化趋势,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由于项目评估涉及许多专业领域与学科,因此信托机构的评估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适应科学评估的需要。有些技术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咨询。

(三)商情咨询

商情咨询是指信托机构受理有关国外市场情况、商品价格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及做法等方面的咨询业务。商情咨询分为对内咨询业务和对外咨询业务。

对内咨询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对某项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反馈销售信息并对今后的销售趋势进行预测。企业可委托信托机构调查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同类产品在质量、品种、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差距,提出建议,以便本单位合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信托机构也可以向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和销售情况,调查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法令和业务做法等。

对外咨询业务是指向外商提供我国进行贸易的有关咨询。例如,向外商介绍我国的贸易渠道,提供国外产品在我国销售情况的调查报告,分析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前景等。

(四)投资咨询

投资咨询是指信托机构接受投资企业的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为投资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投资方案和模式,帮助投资企业草拟与修订有关投资合同与公司章程等文件,为外商介绍我国合作项目在财务、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等。

(五)金融咨询

金融咨询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关金融业务方面的咨询事项,包括对汇率、利率、证券市场等变化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国家的金融与外汇政策和法令及其动向等。

(六)介绍客户

信托机构由于具有广泛的业务联系与信息灵通的优势,因此可以作为中介人,充当国内外客户投资经营和经济合作或商品交易的桥梁。通过信托机构的介绍与沟通,可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信托机构既可以受理国外客户的委托,在国内为其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与投资项目,也可以受理国内客户的委托,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为其扩大经济联合。

第三节 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是指信托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约定以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债权人)出具保证,当委托人对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义务时,信托机构按约定代为偿付的业务。信托机构可以替客户担保某项债务的偿还、承包工程的如期完成以及合同履行的业务,以提升客户的资信。在担保业务中,信托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一、担保业务的种类

根据担保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信托机构可以办理的担保业务共分为三类。

(一)履约类保证业务

履约类保证是对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或工业企业承包项目过程中履行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所做的保证,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投标保证、工程履约保证、工程承包担保、工程分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等。

1.工程招标投标保证

这是信托机构接受工程投标方(申请人)的委托,向工程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在投标人的报价有效期内,一旦中标,投标人将信守诺言。如果出现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信托机构将按招标方的索赔要求,在担保的额度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违约金。

2.工程履约保证

这是信托机构应劳务方或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和业主的要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担保一旦投标人(申请人)中标,有能力继续向业主履约,否则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承包担保

这是信托机构接受工程承包方(申请人)的委托,向工程发包方(受益人)保证,如承包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信托机构可按照发包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4.工程分包担保

这是信托机构接受工程分包方(申请人)的委托,向工程总承包方(受益人)保证,如果分包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信托机构承担约定的代付违约金责任。它适用于工程存在总分包关系时,由于总承包方要为各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方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方违约而造成损失。

5.工程维修担保

信托机构应施工方(申请人)的请求,作为担保人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时,由担保人按保函规定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给工程业主。

(二)付款类保证业务

付款类保证是对委托人向受益人的付款义务所做的保证,包括预收款退款担保、分期付款保证、信用证结算担保等。

1.预收款退款担保

这是适用于供货方预收购货方的预付款的情况,如果供货方不能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则应按合同规定退还货款,否则信托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分期付款担保

信托机构接受购货方或付款方的委托,向供货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信托机构将按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分期代付货款。

3.信用证结算担保

信托机构接受设备进口方的委托,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作出保证,在开证银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后,如果进口方不能及时向开证银行划付相应的货款时,信托机构将按约定代付进口设备款。

(三)其他类保证业务

其他类保证业务包括向外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税收担保、司法担保、特别担保。

1.向外借款担保

信托机构接受借款方的委托,向贷款方(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担保在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由信托机构按约定代付借款本息。

2.融资租赁担保

这是由信托机构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信托机构将按约定代付租金。

3.税收担保

税收担保包括海关担保和财税担保。海关担保是指委托人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申请从事海关特定经营业务时,委托信托机构保证履行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海关义务的法律行为。国家设立海关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关监管,保障国家税收,提高贸易效率,方便货物的合法进出。海关担保的做法又包括海关免税担保、延期纳税担保、简化报关程序担保和转口运输报关担保等。财税担保包括税收返还担保与纳税担保等做法。

4.司法担保

司法担保包括保释金担保、破产保护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5.特别担保

信托机构还可提供海外投资担保、科技创业担保、进出口信贷担保、公害防止措施担保、捐赠担保及雇员忠诚担保等。

二、担保条件

信托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要求委托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目前担保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向信托机构申请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规范,已经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2)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要在A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3)申请人要求担保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

(4)申请人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的合同或协议;

(5)申请人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6)申请人能一次交足约定的保证金或提供被认可的反担保。

三、担保程序

信托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一般要经过担保的申请、草签担保协议、交存保证金、出具保函、保函的履行等程序。

(一)提出担保申请

申请人向信托机构申请担保时,应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一般的申请文件包括:

(1)担保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的资料: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主导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几年实际产销量、营销策略、主要市场及市场占有率、主要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主要生产设备状况;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投资项目或产品的技术、市场分析和销售、成本预测、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分析;当年及未来重大投资项目、兼并和重组事宜。

(3)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8)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9)信用等级证书。

(10)公司章程。

(11)董事会关于申请借款和担保的决议。

(12)本期和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简历。

(14)该笔担保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审批的应附有关部门的批件)。

(15)主要存货、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付)账款账龄分析表及或有负债情况表。

(16)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17)当期银行对账单。

(18)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和将要发生的主导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19)产品鉴定证书。

(20)相关认定证书及资质证书。

(21)施工许可证或投资许可证。

(22)相关经济合同、协议。

(二)草签担保协议

信托机构接到担保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信、债务以及担保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核批。如果信托机构同意申请人申请后,双方需草签担保协议书,明确担保内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保证金交纳及违约处理等经济权责。经批准后,双方盖章生效,担保关系正式确立。

(三)交存保证金

担保协议书生效后,申请人应按照约定交存保证金。

对于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信托机构一般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存足保证金;预收款退款担保,申请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结算保证金款户”,办理支付手续;其他担保首次存款不能低于应存保证金的40%,并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陆续存足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不能一次存足保证金,必须提供与应存入保证金等值的反担保,包括反担保人担保和设置财产抵押。反担保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较强的担保能力,需提交不可撤销反担保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交信托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以财产设置抵押,其抵押物的产权属于申请人并已办理保险且便于保管、适销适用,经信托机构同意后双方须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公证。

(四)出具保函

申请人按约定交足保证金或提供信托投资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并按规定向信托投资公司交纳担保费用后,信托机构按规定的保函格式出具保函交送申请人。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

(五)保函的履行

保函一经签发,不能修改变更。如申请人因经济合同变更等原因必须改变保函内容时,须事先征得信托机构同意,注销原保函并换开新保函。

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要求终止保函的,应由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共同通知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接到共同正式通知后即终止保函。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归还垫付资金时,信托机构将向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支付或赔偿责任,并向申请人追偿。

保函到期时解除保证责任。

担保业务的风险较大,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担保业务规模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为限,且信托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本章小结

除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通用信托与投资银行业务之外,信托机构还可以从事代理、咨询及担保等其他业务。

代理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为其办理指定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必须以书面合同确定,一般不要求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所有权,受托人行为的相应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两种方式。信托机构承办的代理业务的种类多样,主要有代理保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不动产管理等。

咨询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利用专门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广泛的联系,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以协助其决策的服务。目前,信托机构可办理的经济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项目评估、商情咨询、投资咨询、金融咨询与介绍客户等。

担保业务是指信托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约定以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债权人)出具保证,当委托人对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义务时,信托机构按约定代为偿付的业务。根据担保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信托机构可以办理履约类保证业务、付款类保证业务及其他类保证业务。担保业务的委托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并要经过担保的申请、草签担保协议、交存保证金、出具保函、保函的履行等程序。

练习与思考

【名词解释】

代理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代理保管 代理收付款项 代理有价证券业务

代理不动产管理 存托凭证 咨询 资信调查 项目评估 担保 履约类保证

【简答题】

1.在代理业务中,委托人的授权主要有哪两种方式?

2.信托机构开展代理保管的范围有哪些?

3.信托机构可办理哪些经济咨询?

4.简要回答信托公司从事担保业务的基本种类。

【思考题】

信托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要承担哪些风险?它一般要求委托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注释】

[1]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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