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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继承纠纷的调解技巧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继承纠纷,如双方能够在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为双方出具调解书。

解决继承纠纷的调解技巧

第三节 继承纠纷的调解要点

一、遗产范围的确认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存款及利息,以及其他合法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房屋是指地上建筑部分不包括房屋的宅基地,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只有使用权,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产权的转移而转移,并不是继承人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个人所有的宅房、庭院内的树木及个人所有的果园,饲养的马、牛、猪、鸡等。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指公民个人收藏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5.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汽车船舶和生产机器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和债权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不能作遗产进行继承,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在继承纠纷中,因被继承人的责任田被征用,被继承人在责任田征用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若该承包田被征用,发放的安置补偿费可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保险金。死者生前投人身保险的,因事故等导致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收益人的,则由合同指定的收益人收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收益人的可以作为遗产列入遗产范围。

(4)抚恤金。国家发给因工伤残者和残废军人的抚恤金,归个人所有。当他们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职工因公死亡、公民因交通或其他事故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帮助,属于家属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死者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法定或遗嘱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二、继承权的确认

继承权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予以确认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本来享有继承权,只因有违反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只能由继承人本人作出,法定代理人等无权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必须出于继承人的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中国旧社会沿袭祖上包括父母的遗产一般是由儿子继承的习惯,很多农村经常会发生女儿为父母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有的是当时没有明确表示,以后主张权利的,有的是发现遗产中另有巨额存款或有价证券后再主张权利的,因此要注意两个方面:

1.《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应该明白,这一原则与其他合同、协议上的用词“不表示反对,视为同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放弃继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推定放弃。

2.继承诉讼时效的确定,《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诉讼期限为两年”的起算时间是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依实际情况、相关证据等进行认定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继承权被侵犯时继承人确实不知道,诉讼期应该从知道之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计算。

继承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期限的,继承人有起诉权,其丧失的是胜诉权

继承人对于不知道继承权被侵犯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同样丧失了胜诉权。

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继承纠纷,如双方能够在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为双方出具调解书

三、遗产分配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缘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这种权利的行使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无关,丧偶再婚仍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不影响其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www.xing528.com)

四、遗嘱确认

我们的遗嘱继承采取的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生前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其有权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份额,也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自由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即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遗嘱意思表达真实、内容合法、不违背宪法、不剥夺继承人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要注意把握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应采取以下形式:

1.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将其所立的遗嘱交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既可以避免遗嘱纠纷,又有利于纠纷解决。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年、月、日。如对先前遗嘱有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说明,并再签名注上时间。实践中有争议的一般是遗嘱人对尚未形成正式遗嘱文书的,如在他生前的日记或书信中提及其死后遗产的打算或设想等,因不属正式的遗嘱文书,不能予以确认。

3.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或打字的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带保存下来的遗嘱形式。为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因录音带容易被剪辑、伪造,确认争议颇多。

5.口头遗嘱,法律对口述有严格的限制,《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调解的实践中对上述的五种遗嘱形式的把握,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其他三种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做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子女,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由双方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遗赠扶养协议是属于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后,就要对遗赠人承担扶养的义务,但有偿不是等价的,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不一定与取得的遗产价值相等,它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所取得遗赠财产的价值。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如果有抵触,相抵触部分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3.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要严格按协议履行,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在扶养期间,要对遗赠人的生活负责任,不能虐待被扶养人,也不得随意中断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与照顾。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协议需要解除协议的,应当事先通知被扶养人,并给被扶养人作妥善的生活安排,被扶养人对其扶养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终止遗赠,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出现扶养人先于被扶养人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能力,或被扶养人恢复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扶养人可以提出终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这些是在被扶养人生前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或有发生的变更等事,应该在被扶养人生前给予解决,如果当时没有处理好,分割遗产时势必会发生纠纷。

六、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只有在被扶养人和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的;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以遗嘱的方式订立的,只要有遗赠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受遗赠人意见。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协议,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才将其财产遗赠扶养人;遗赠是无偿的,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财产的权利,一般不承担任何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有效协议。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不能随意解除或变更协议;遗赠是遗赠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可以单方随意变更或撤销。

七、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1.《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的单位。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八、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家庭债务和死者(被继承人)的债务分开,对于家庭成员共同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而不能作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处理;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并且是其个人需要欠下的债务,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义务为其殡葬,该费用不能列入债务范围。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的,若遗产已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继承中同时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存在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进行偿还;如果只有遗嘱和遗赠继承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在继承人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予以照顾,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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