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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除生母提供可以证明非婚生子女生父所必须承认的事实和证据以外,否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司法部门是允许的。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生的子女,或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女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者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出于其父母的过错,孩子本身是无辜的,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是人类的新生命,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对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如不履行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丈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教育费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如生父要求领回子女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www.xing528.com)

二、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

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因出生而形成的一般不存在问题,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却经常发生纠纷,既然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就必须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两种情况生父拒绝或不肯认定:1.生父与生母发生性关系时,曾怀疑有第三者与生母有来往,因此拒绝承认或不敢肯定自己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2.丈夫否认妻子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怀疑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除生母提供可以证明非婚生子女生父所必须承认的事实和证据以外,否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司法部门是允许的。但根据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强制指出:“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的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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