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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功能单位与地区冲突方案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宗教功能单位的构成人群和精神信仰都是超越国家的,因而用次国家行为体框限宗教功能单位显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应该说国际关系体系中的宗教功能单位是具有相对独立行为能力同时也会被外界影响的、有限自主的非国家行为体,宗教功能单位构成笼统宗教体系的次级体系。

宗教功能单位与地区冲突方案

三、宗教功能单位与非国家行为体

如果要给参与国际政治生活教堂、清真寺、寺庙这些宗教功能单位以准确的国际关系学意义上的行为体定位,相对于民族国家的“非国家行为体”也是值得类比的概念划分。冷战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技术和工业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提供了超越国境的现代化工具支持,国家不再具有唯一性支配权,甚至有人宣称拘泥于疆界的研究已经过时。(84)尽管存在争议,但笼统看来,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交往传统行为体国家相比,在超越主权国家的向上层面上有跨国家行为体(Transnational actors)或超国家行为体(Supranational acrors),而往下,在主权国家内部有次国家行为体(Sub-national actors)。

根据密特拉尼(Mitrany)基于西欧国际变革进程,从功能主义出发进行假设,次国家行为体出现源于当代国家已经无力充分满足内部选民社会经济需要,次国家集团为弥补国家能力缺失而在国家控制范围之外,利用自身网络联系彼此,推进合作。(85)配合次国家行为体出现的价值分化,至少在欧盟演进分权化过程中,次国家行为体关注的是“回归地方和次国家的价值”(86)。有两个原因促成宗教功能单位向次国家行为体这一定位靠拢:其一,宗教功能单位首先是个宗教场所,执行的是宗教崇拜职能,其人员组成依据是非世俗的,因而其宗教性是优先属性。西方政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政教分离,尽管各国宗教政策有差别,但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在宗教事务问题的处理上采取政教分离原则。在有的政治学学者眼中,西方制度化的宗教甚至可以归为“罩有神圣光环”、“特权的统治”(87)。宗教功能单位持有教义神学观点,运行于国家力量施动空间之外,与政府机构分离,作用于社会,似乎可以算得上次国家行为体。此外,因为无论是教堂、清真寺还是庙宇、会堂,所有的宗教功能单位都必须以地方为立足基础,从本土利益、地方价值角度来看,宗教功能单位似乎的确是属于次国家行为体的范畴,然而事实又存在明显的悖论。(www.xing528.com)

虽然主权国家自治并未淡出世界政治,跨国家行为体在全球化条件下作用日益增大仍然是多数国际关系学者津津乐道的主权衰落场景。(88)跨国行为体不仅指常见的跨国公司、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集团,比如在约瑟夫·奈看来,类似巴尔干地区的塞族、穆族,生活于“土耳其、叙利亚、伊朗和伊拉克境内的库尔德人,分布于整个中东和高加索地区的阿拉伯人(89)都属于跨国族群集团,也属于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交往的宗教功能单位不可避免地在构成人员上表现出跨越国家边境的人群偏好。比如每年麦加朝觐的圣地麦加清真寺,其影响力所及并且所接纳的信仰人群毋庸赘言并不以沙特国民为限,因而可以被认为是超越国家的。此外宗教功能单位的信仰背景是超国家的。宗教文化上的相互依赖和金融、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一样,都会对国际行为的法律道德框架产生极大影响。宗教功能单位的构成人群和精神信仰都是超越国家的,因而用次国家行为体框限宗教功能单位显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应该说国际关系体系中的宗教功能单位是具有相对独立行为能力同时也会被外界影响的、有限自主的非国家行为体,宗教功能单位构成笼统宗教体系的次级体系。宗教功能单位要产生跨国效应,作为合理的独立的国际性行为体,就需要在世界政治和国际交往中寻求身份认同和选择利益目标,并由此形成宗教功能单位自身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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