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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及相关法律关系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和规范,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3类。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互对等的。2)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作为导致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分为两类:行为和事件。

建设法规及相关法律关系

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2.1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此处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3类:

1)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建设行政机关对建筑业企业实行的资质管理。

2)建设民事关系

建设民事关系是指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平等民事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发包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建设主体内部管理关系是指建设主体在进行内部管理时产生的关系,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2.2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三要素,即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和规范,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3类。

(1)公民

在我国,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筑企业职工(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成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在我国,公民个人要参与工程建设活动,通常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这体现了国家对建设活动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管理。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民法通则》根据法人的盈利性,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其中,企业法人是最重要、最常见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等。在我国,企业法人要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除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取得相应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并且只能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非企业法人是指为公共和公益目的,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事业单位(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和社会团体(如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3)其他社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也称为非法人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性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标的,包括物、金钱、行为和智力成果4类。

(1)物

物是指可为人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生活资料,如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建筑工程(在建的或已经完工的)等都可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2)金钱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与银行签订的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就是一定数量的金钱。(www.xing528.com)

(3)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通常表现为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如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一定质量的施工工作。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如工程设计合同中,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交的工程设计图纸就属于智力成果,设计单位对其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互对等的。如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相应地,施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款。

1.2.3 建设法律事实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会凭空发生,也不会仅凭建设法规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只有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建设法律关系。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设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旦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调整或者重新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发生了变化:

(1)主体变更

指建设法律关系中只有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均没有变化,也称为合同转让。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将施工合同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

(2)客体变更

指建设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如在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一座三星级酒店。

(3)内容变更

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要求将合同工期从原来的480天缩短至400天。需要注意的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变更,必然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即内容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主要包括:①因履行而消灭,是指当事人在适当地履行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②因解除而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提前终止法律关系;③因违约而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当事人之间原来设定的权利、义务不能继续履行,从而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作为导致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分为两类:行为和事件。

(1)行为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法律认可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如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将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有可能导致工程合同关系变更或者消灭。

(2)事件

指能够导致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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