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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5.2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1)建设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5.1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在各项建筑活动中,贯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而且,所谓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标准,主要是涉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强制性标准。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确保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

当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建筑材料将不断应用到建筑活动中去。因此,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应当及时修订,并反映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要求。

2)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等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设计单位可以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但这种选用要求,只能是对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规格、型号、性能等质量、技术指标方面的要求。但是,为了鼓励合理竞争,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建筑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的名称,不得以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商标品牌的形式间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关于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以及工程竣工时不得留有质量缺陷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关系着整个建筑物的安危。而且,建筑物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并要求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该建筑物将无法安全使用,还会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的质量。而且,需要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建筑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作出合理的规定,即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应当为建筑物的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的保证质量义务,造成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理论上讲,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如果存在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进行修复,在修复完好以前是不能作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但是,目前在工程实践中,有些施工企业对已完工的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并不按规定予以修复就交付竣工验收,有些验收单位也不按规定标准进行验收,导致上述质量问题成为质量通病。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不能留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4)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

《建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进而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告和投诉;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由于某个单位或者某些人的责任造成,特别是与严重不负责任、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牟取非法利益行为有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检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6.5.2 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1)建设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应遵守的基本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工程是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当然有权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档次和工程造价等因素,自行提出对建筑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并与承包该项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而且,其基本质量状况应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满足其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必须能够充分满足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所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工程的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基本质量和安全。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即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将这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分包单位完成。而且,总承包人应当对总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工程任务的质量负责,即使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他人的,总承包单位也得对分包的工程任务的质量负责。当然,对属于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在向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

总承包单位要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任务的质量,包括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当然也有权对分包工程实施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慎重选择分包人的基础上,通过向分包工程派出管理、监督人员,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不得拒绝。(www.xing528.com)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就没有保障。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符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符合规范、规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4)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做到:

(1)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

(2)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型号。

(3)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并根据需要注明建筑材料的色泽等其他有关技术指标。

(4)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有关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是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筑物实体的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凡是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施工企业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还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禁止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并在法律责任中对偷工减料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认为工程设计质量有问题,或者施工技术条件无法实现设计要求,以及有其他要求修改设计的正当理由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如确属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以下3个方面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乎要求者,不得使用:①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即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②必须按照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检验;③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至于检验的方法,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抽样和试验、全数检验、试配检验,以及外观检验、理化检验、无损检验等。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对生产、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建筑施工企业依《建筑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6-3】 江西省无锡太湖娱乐城工程地处无锡闹市区,主体地上22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47 800m2。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无锡太湖娱乐城总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为无锡同济建筑监理工程公司。该工程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计由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建筑结构土建施工由无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基坑围扩结构设计和施工单位为南京勘察工程公司,工程桩基施工也同时由南京勘察工程公司承建。该工程自2005年2月开始由南京勘察工程公司进场开始围护及桩基施工,于2005年9月开始从东向西进行挖土、内支撑安装及桩间压密注浆施工,于2006年4月13日基本完成深基坑围护支护项目,2006年4 月13日至4月20日,继续以人工挖除基坑西南角剩余土方约2 000m3。同年4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基坑西南剩余土方基本挖清后,不满10小时,即于4月21日凌晨2:25左右,基坑西南角发生倒塌。主要是因为南京勘察工程公司在基坑围护支扩结构的设计和施工中,仅进行单一情况的强度计算,特别是对该基坑西边线的大转折凸角结点受力复杂部位考虑疏漏,未进行受力分析和变形计算,形成薄弱突破点,留下严重隐患。试问设计单位是否应对该事故负责?

【案例分析】 《建筑法》第37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条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本案中,南京勘察工程公司仅进行单一情况的强度计算,造成重大质量隐患,实际上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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