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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该化工厂指挥部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某按照施工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因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予以拒绝,应该承担次要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优化方案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3.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案例8-1】

某化工厂位于城市市区与郊区交界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扩大再生产,厂区领导管理层决定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按照该市城市总体及局部详细的规划,已经批准该化工厂扩大建设的用地。经厂房建设指挥部察看第一个厂房的勘察成果及第二个厂区的地质状况商讨决定,不做勘察,将四年前为第一个厂房所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不仅节省了投资,也加快了工程进度,设计院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设计资料、规范等文件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给李某所带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经过紧张施工,在2019年2月份竣工完成,4月份投入使用。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就发现北墙地基沉陷明显,北墙墙体多处开裂,根据质量保修书的规定,化工厂建设指挥部与李某交涉,李某认为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予返修。该化工厂指挥部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某按照施工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李某不服,最终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假如你是该案例的审判法官,请就以下问题做出判定。(www.xing528.com)

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依据。

2.建设单位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妥?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质量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设计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方也有责任。《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因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予以拒绝,应该承担次要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不能委托给李某,李某作为个人不具备工程建设承揽业务的资质。

【案例8-2】

某建筑商在南京承建某商业用房工程项目中,发现部分梁拆除模板后,出现较多细裂纹。细裂缝主要沿梁侧面由下至上延伸,大致与梁方向垂直。梁侧细裂缝多的有三十余条,少的也有十余条。该质量事故发生以后,发包人认为质量事故应当由建筑商负责,并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建筑商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设计图纸的一部分主梁与次梁的受力钢筋直径偏小,是设计原因造成了梁裂缝问题。

双方争持不下,那么,在本案中建筑商是否应承担质量责任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建筑商只有证明工程质量缺陷是由设计原因引起的,建筑商才可以免责。从司法解释看,虽然质量责任由建筑商承担,但是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解释》确定的本条免责事由,在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情形下,建筑商已经尽提醒义务,发包人仍坚持采用原设计,过错完全属于业主,建筑商无需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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