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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及计价管理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及计价管理

1.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专门性工作,同时,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人员执业及行为效力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从专业性技术的需求和对工程造价证据效力的要求,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3.鉴定人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鉴定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法院或仲裁机关;鉴定人(机构),指接受涉案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当事人是指产生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涉案各方法人或自然人。(www.xing528.com)

鉴定人参与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遵守如下基本规定:

(1)程序合法。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人员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3)量力守约。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4)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5)接受质询。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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