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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意见-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定结论意见是指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的总结性判断、见解。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书面妥协性意见而形成的鉴定结果也可以纳入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可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

鉴定结论意见-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

1.鉴定结论意见的形式

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做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意见是指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的总结性判断、见解。鉴定结论意见可同时包括两种形式:可确定的部分意见和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根据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明确的造价覆盖范围,可以分为整个鉴定对象完全确定造价、部分鉴定项目确定造价和全部项目不能确定造价。

2.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

当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人应出具造价明确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www.xing528.com)

当鉴定项目中仅部分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人应出具项目中该部分造价明确的鉴定结论意见,称为可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

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书面妥协性意见而形成的鉴定结果也可以纳入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可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

3.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当鉴定项目中有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妥协,鉴定人依据现有条件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鉴定人可以提交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称为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对鉴定中无法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凡依据鉴定条件可以计算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均应逐项提交明确的计算结果,并提出不能做出可确定结论意见的原因或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凡依据鉴定条件无法计算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应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的条件也不具备时,鉴定人可不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并说明理由;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的,鉴定人可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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