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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违反《建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违反《建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建筑法》中共有9条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分别为:第66条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民事责任;第67条规定转包、非法分包的民事责任;第69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民事责任;第70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民事责任;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民事责任;第74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民事责任;第75条规定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民事责任;第79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民事责任;第80条规定建筑质量责任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中共有10条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分别为:第65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68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72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74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77条和第79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78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建筑法》中共有3条涉及行政责任的承担,分别为:第68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行政责任;第77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责任;第79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违法竣工验收的行政责任。

6.7.1 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应当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又可以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赔偿和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的赔偿两类。

1)民事主体之间的赔偿

在下列情况下,违反《建筑法》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设单位对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违反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应当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向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也可要求各方共同赔偿。被要求赔偿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者追索。

2)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的赔偿

如果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违法行政行为,给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3)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除赔偿损失外,违反《建筑法》的民事主体还有可能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其中,有可能大量承担的是修理和返工。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当负责返工、修理。

对于其他建筑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的情况,《建筑法》虽未明确规定应承担返工、修理的责任,但都规定了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其改正的措施主要就是返工和修理。如果责任人在被责令改正后仍不采取返工和修理等改正措施,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返工和修理的民事责任。

6.7.2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建筑法》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也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或者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责任(www.xing528.com)

违反有关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

(1)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⑤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的行政责任。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违反保修规定的行政责任。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关人员个人的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6.7.3 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也规定了建设活动中各情形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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