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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的主要类型:民族史学概论(增订本)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种类型,同一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这是由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所决定的。以后无论出现列国并立、南北对峙还是统一王朝时期,各政权国家几乎都是以一个主体民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是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在文化上对少数民族予以歧视,加以侮辱。

民族关系的主要类型:民族史学概论(增订本)

二、民族关系的主要类型

中国古代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发生和演变,总是和不同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紧密相连的。从这一角度考察,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同一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另一种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族关系。

第一种类型,同一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凡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无论大小,无论哪一个民族是统治民族,大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这是由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所决定的。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开始,经历夏、商、周三代,华夏族与羌、夷、戎、狄、苗、蛮等族相互吸收,至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以华夏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境内除华夏族外,还有东方诸夷、西方诸戎、北方诸狄、南方诸蛮。汉朝以后,华夏族进一步吸收其他民族成分,扩大成为人口近6000万的民族,后来称为汉族。经汉武帝西域的经营,对西南的开发,许多周边民族接受汉朝的统治。至东汉,统一王朝内少数民族更多,乌桓、匈奴、羯、氐、羌等民族的一些部落加入了汉朝的版图。以后无论出现列国并立、南北对峙还是统一王朝时期,各政权国家几乎都是以一个主体民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

多民族国家的内部分为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是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历史上由汉族统治者建立的王朝统治时期,实行的是大汉族主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曾发动过无数次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征战,在用武力征服之后建立臣属关系或实行“羁縻”统治,迫使少数民族进贡或进行不平等的交换。在文化上对少数民族予以歧视,加以侮辱。这种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之间的关系,同样也表现在少数民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朝代。比如元朝蒙古族是统治民族,在政治上执掌军政大权,不仅丞相必用蒙古勋戚,各道廉访司及各路达鲁花赤都为蒙古人充任;在军事上,汉人不得参与军机事务,在籍汉军也不得执兵器;在经济上,蒙古人可免税,色目人交一部分,汉人全部交;在文化上,录取国子学生员以蒙古人优先,乡试和会试蒙古人考两场,汉人、南人考三场,限制汉人、南人习蒙文、色目文字;在法律上,元律规定汉人、南人盗窃初犯、再犯刺两臂,三犯判项,而蒙古人却免判。汉人殴死蒙古人处死,蒙古人殴死汉人只断罚出征。历史上多民族国家内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封建剥削制度上的不平等的关系,无论哪个民族当权执政,这种民族关系都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即使是在多民族国家的各个被统治民族之间,也必然受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制约,或者被统治民族“以夷制夷”的政策所利用,互相征战,或者为共同利益联合起来,与统治民族进行斗争。

第二种类型,不同民族统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历史上,大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民族国家并存,不仅三国、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辽宋金夏等时期是几个多民族国家并立,就是秦、汉、隋、唐以及明朝也不只是存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秦汉时期,北有匈奴汗国与其对峙;隋唐时期,有突厥、回纥、吐蕃、南诏、高句丽、渤海等国与其对立;与明王朝对峙的北有北元政权,西有鞑靼和瓦剌。这种不同民族统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往往也表现为一种民族关系,或者可以说,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一种主要类型。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关系是和国家政权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因而,分析民族关系时,不能离开对不同民族统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历史上不同民族统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多种形式:

(一)宗主国与附属国的关系

匈奴内讧,公元前51年,呼韩邪单于亲自到长安汉廷,与汉宣帝在甘泉宫会晤。南匈奴为借汉朝强大的军事力量和雄厚的经济基础与北匈奴抗争而降汉。呼韩邪单于认为,“今事汉则安存,不事则危亡”[8]。实质是服从汉朝的统治,充当汉朝的附属国。汉宣帝虽表面承认与单于同掌金玺之尊,实则仍以君臣之称。呼韩邪单于的部众一面受汉朝的保护,获取大量粮食等物资供应,一面因此而成了汉朝的雇佣军,为汉守塞,使北匈奴无法接近汉边。后来北匈奴西遁中亚,南匈奴单于回到北廷以后,仍然与汉朝保持“忠顺”、“臣属”的关系。(www.xing528.com)

(二)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1.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以获取物资为目的的“掠边”、“盗边”、“寇边”等,其接触的范围限于局部边区或某一边塞。《史记》所载最初匈奴人对汉的掳掠,就是在与汉地接壤的边塞发生。“当是时,冒顿为单于,兵强,控弦三十万,数苦北边。”“故,冒顿常往来侵盗伐地,于是汉患之。”[9]匈奴掳掠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物质利益。“其战人人自为趣利……尽得死者之家财。”“利则进,不利则退。”[10]

2.各民族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全面较量,以争夺在地理环境较好的中原立国的权力。如十六国时期匈奴、羯、氐、羌、卢水胡、鲜卑等族先后在中原建立以本民族为统治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国家在地域上犬牙交错,他们之间争夺地盘的矛盾常常演变为相互的兼并战争,加之各国内部宗室诸王的混战,给各族人民带来灾难,甚至被迫流亡,造成民族的大迁徙。因战争带来的各民族间的频繁接触和民族迁徙的结果,又加速了各民族国家的封建化和各民族之间的融合。

3.各并立的民族国家长期对峙,争夺中央王朝的统治权。明与北元——蒙古的关系,即表现为这种权力的争夺关系。元顺帝北逃应昌以后,朱元璋坐上了龙椅,原来蒙古族统治的统一的元朝分裂为两个民族国家,一为汉族统治的明朝,一为蒙古族统治的北元,元代“至正”、“宣光”、“天元”的年号与明代“永乐”的年号并存。“顺帝北出渔阳,旋舆大漠,整复故都,不失旧物,元亡而实未亡也。”[11]元顺帝离大都时,将作为皇权标志的传国玉玺带走,自认为是正统,旨在复辟对全国的统治。朱元璋上台后,国人对他得不到玉玺议论纷纷。国子生山东周敬心上书曰:“陛下连年远征,北出沙漠,臣民万口一词,为耻不得传国玺,欲取之耳。”[12]朱元璋也默认其北征原因之一是为了夺印。北元——蒙古的存在,对朱元璋的统治造成威胁,洪武间对北元的军事进攻和政治诱降的交替使用,都未获得预期效果。明朝对其仍以“元裔视之”。明与北元——蒙古两国南北对峙,直到后金崛起,蒙古汗降清,李自成进京,明朝覆没,代之而起的清朝才把全国又一次统一起来。这种并立的民族国家之间为争夺全国统治权的对峙和斗争,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

不同民族统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就其民族关系来讲,实质上还是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的关系,物质利益的攫取,地盘的竞争,统治权的争夺,实际上是对异民族的掠夺和占有,是争夺统治民族的地位和权力。当然,不言而喻的是,在封建社会,决定不同民族统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这些国家统治民族中的统治阶级,他们的所作所为,往往决定着自己民族的命运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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