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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碟片是否可植入广告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的一位侯先生对这一现象非常不满,他将一家国内音像出版社和销售商一起告上了法庭,原因很简单,侯先生购买的这家音像出版社的DVD碟片中,插播了不能快进和跳跃的“强制广告”,共1分36秒。侯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出版方和销售方在碟片外包装上没有提及含有广告,因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赔偿该碟片双倍的价款共49.6元人民币。DVD插播强制广告,算不算欺诈。而DVD碟片附带强制广告,完全不符合上述原则。

DVD碟片是否可植入广告

DVD(数字多功能光盘)碟片相信很多人都买过。当然,我说的是正版DVD,盗版碟片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正版DVD买回家后,我们会发现,相当一部分碟片在开始部分都带有广告,广告数量不等,有的一分钟,有的三分钟。更主要的是,DVD生产者一般还都故意将广告播放设置成不能跳跃的,强迫人们观看。对于这一现象,每个人都如何看待呢?

北京的一位侯先生对这一现象非常不满,他将一家国内音像出版社销售商一起告上了法庭,原因很简单,侯先生购买的这家音像出版社的DVD碟片中,插播了不能快进和跳跃的“强制广告”,共1分36秒。侯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出版方和销售方在碟片外包装上没有提及含有广告,因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赔偿该碟片双倍的价款共49.6元人民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侯先生败诉。我想讨论一下这个案件。

首先,侯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合适值得考虑。关键在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DVD插播强制广告,算不算欺诈。对于欺诈的定义,一般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故意隐瞒信息算不算欺诈,好像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侯先生的诉讼请求某种程度上说,面对的是一个法律空白,侯先生的败诉也在意料之中。但是,即便侯先生败诉,也不说明他的这个诉讼没有意义。他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接受广告应该是自愿行为还是强迫行为?

其次,在这一案件中,被告方的辩解也耐人寻味。被告方出版社认为,这段广告并不影响影片观赏,而且还能降低成本,使消费者获益。在我看来,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在碟片正式内容之前插播强制广告,至少影响了某些人的心情,例如侯先生这样的人,甚至可能导致他对整个碟片的厌恶。而且还强迫人们浪费了生命中的一段时光。至于降低成本一说,也属于自欺欺人,同一家出版社的不同碟片,有些有广告,有些没广告,售价却一样,如何能得出广告降低成本,使消费者受益一说?按照这种逻辑,是否以后所有的图书都可以附带广告?

再次,法院的判决认为,广告位于影片播放之前,没有成为影片内容的组成部分,其长度也不影响收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虽然广告不可快进、不可跳过,但观赏者可以拒绝收看,因此,法院判决侯先生败诉。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法官的个人裁量。按照法院的说法,是否将广告插播在影片中间就不可以?那么,为何出版商不将广告放在影片的尾巴上,让愿意看的人自己决定是否观看?法院认为碟片中的强制广告,观看者可以拒绝观看,是不是说观看者应该把眼睛闭起来,或扭头而去,或暂时离开,或暂时关闭屏幕和声音?对于广告长度问题,法院能否告诉人们,碟片中的广告长度究竟多长,才算影响了完整性和连续性?

由此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其实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商家利益而作出的一个明显偏袒的选择。标价出售的DVD含有广告,同图书附带广告一样,某种程度上都是强迫消费者花钱购买广告。这种现象,现在已越来越普遍,例如观众购买了电影票,在电影开映之前,有时也会播放广告。此类现象现在属于没有明确立法的状态,如果不加以规范,日后必将愈演愈烈。(www.xing528.com)

对照电视,我们可以对广告播放得出一个基本概念。开放的电视节目插播广告,是因为收看电视不需要付费,而收费电视一般不允许插播广告。因此,对于广告的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是收费的,就不该允许有广告;如果是免费的,广告则可以存在。同时,即便是免费的广告,也不能对观看者产生强迫收看的压力。国外有些收费的电视频道,有些也会有广告内容,但是,这些广告内容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例如只能出现名称和商标,而不能出现具体产品。因此,另一个结论就是,收费产品如果要附带广告,应该获得付费者的允许。例如,有一类报刊是免费赠送的,读者或收或拒,都是个人的自由,这类报刊靠的就是大量的广告。另有一类报刊的销售价格是明显低于成本的,它所附带的广告也就能够被消费者接受。而DVD碟片附带强制广告,完全不符合上述原则。

当今中国商业气息日益浓重,已经到了快令人窒息的地步。这种弥漫的铜臭气息,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无孔不入的广告。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所有的广告都必须是观看者自愿接受,强迫人们观看广告,就是不道德行为。现在很多小区里也悬挂广告,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必须是业主同意的,并且业主能够从广告收益中获利,这种方式才能被允许。这个原则的实质就是,广大业主自愿同意接受广告。物业部门未经业主同意悬挂广告之所以不被接受,就是因为这种行为是强迫他人观看广告。

从这个观点延伸出去,目前在很多宾馆、商场、写字楼、电梯等人流必经之处悬挂的液晶屏广告,都是在强迫人们观看广告,某种程度上说,都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之所以没说它是不合法的,是因为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这种发布广告的流氓方式,大概也只有现阶段的中国能够允许。

广告发布是有巨大利益的,因此,广告发布权基本上也是被垄断的。对于老百姓来说,在自家窗户上对外发布广告都是违法的,为何他人随意向我发布广告我就不得不接受?一个到处弥漫着商业广告社会,只能说明这个社会正在为赚钱而不择手段。尤其当这些商业广告成为一种强迫性的收费观看,更是令人不能接受。对于DVD附带广告来说,即便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至少也应该将商业广告放在正片之后。如果当前广告发布的霸道行为不加以制止,迟早有一天会出现广大民众共同抵制恶性发布商业广告的联合行动。让所有非人性的、霸道的商业广告主,统统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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