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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市场需求分析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教育领域主要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市场失灵”:资本市场的失灵和高等教育信息的不完善。本文也试图从这两个维度了解学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掌握情况,在具体分析中表现为:学生是否认为自己了解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学生所了解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是否正确。而对于“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则基于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表3进一步综合分析了高中生了解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准确性得分。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市场需求分析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需求市场信息状况分析

占盛丽 钟宇平

作者简介:占盛丽(1975- ),女,浙江萧山人,教育经济学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财政、民办教育;钟宇平(1949- ),男,广东新会人,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财政、中国教育与发展。

“市场的成熟度”是选择教育私营化改革具体类型的重要依据之一。高等教育领域主要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市场失灵”:资本市场的失灵和高等教育信息的不完善。这些“市场失灵”现象,一方面是由高等教育产品(服务)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如个人人力资本不可流动性所导致的“资本市场失灵”,以及劳动力市场不确定性导致的信息不完善。然而,有的“市场失灵”现象却可能是由于市场不规范所导致的,如教育市场供应方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因需求者的忽视而导致的对选择对象的不了解或错误了解。中国内地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仍主要以市场力量为主导,而教育市场化的顺利发展需要以教育消费者(学生及其家庭)“明智的选择”(informed choice)为基础。[1]本研究旨在分析潜在的民办高等教育市场(高三学生群体)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了解状况,并区分对民办高等教育有需求的高中生与对民办高等教育无需求的高中对信息的了解状况,以期为民办高等教育需求市场信息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的现实基础,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分析方法与变量的界定

(一)数据与分析方法

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香港教育研究资助局的“高中生高等教育需求”课题组对中国北京、陕西、江苏、湖北90所中学10 513名高三学生的问卷调查。[2]问卷中询问了学生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意愿,以及他们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状况。

“信息的不完善”包括信息的不全面和不准确两个维度。本文也试图从这两个维度了解学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掌握情况,在具体分析中表现为:学生是否认为自己了解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即是否全面),学生所了解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是否正确(即准确性)。

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应该是面向社会的,因此,笔者在分析了全体样本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有民办高等教育需求的高中生(称为“考虑民办者”)和没有民办高等教育需求的高中生(称为“不考虑民办者”)的信息了解状况。在数据处理中,主要运用百分比、平均值等简单统计方法计算高中生对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状况,并用Pearson卡方检验或t检验比较“考虑民办者”和“不考虑民办者”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掌握情况和准确性。

(二)变量的界定: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

根据当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和财政状况以及其中的争议,本文用四个问题(见表1),判断学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状况。

表1 调查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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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面四个小题,学生的回答可分为“正确”、“错误”和“不了解”三种情况。其中“不了解”即学生回答“不清楚”的情况。而对于“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则基于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除第三小题的陈述符合中国内地目前的现实外,其余三个小问题都具有误导性。对于第一小题,民办高校的正式建立分为“申请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程序,且正式建校后只有一部分为学历颁发资格学校。因此,在教育部注册的民办高校并不一定具有学历颁发资格。对于第二个小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已明确规定民办高校办学者可获得“可理的回报”,即认可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对于第四个问题,国外大学作为中国“境内留学型”高等教育机构的参与者,有些只是提供课程和部分师资,并不一定能够提供学位学历证书。中外合作院校即使有资格颁发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历证书,但只是在中国境内有效,并不一定得到外方合作者所在国的认可。而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国境内尚未有合法的外国大学分校,有些国外大学只在中国内地开设“大学预科教育”课程。

对于学生回答的数据,笔者做了两种处理。一是将其分为“正确”、“错误”和“不了解”三种情况;二是将三种回答重新编码,综合计算出一个学生所了解信息准确性的得分。具体方法为回答“正确”可得“1”分,回答“错误”得“-1”分,回答“不清楚”则得“0”分。这样学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准确性的得分样本最大值为“4”分,最小值为“-4”分。

二、数据分析与讨论

1.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全体样本。

根据表2可以发现,高中生普遍不了解民办高等教育体系中有关高校学历颁发资格和财政方面的信息。学生对“国外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资格”信息的不了解程度最高,回答“不清楚”的学生占样本总体的45.0%,将近一半;对国内民办高等院校学历信息不了解的居第二位,回答“不清楚”的学生占样本总体的37.8%;对民办高校营利性和收费问题不清楚的学生也分别占32.3%和20.7%。

表2 抽样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了解的概况(全体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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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息掌握不全面外,学生所了解的信息还存在错误率较高的现象。样本中有43.2%的学生认为,在教育部门注册的民办高校都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有39.8%的学生认为国外大学在中国分校颁发的学历可以得到该国同等学历的承认,而正确了解的学生分别只占抽样学生总体的19.0%和15.1%。相对而言,学生对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及其收费状况了解得比较准确,超过一半的学生都知道当前民办高等院校有一定的营利性(占51.3%),并且收费上一般都高于公立高校(占62.6%)。但仍有近20%的学生对民办高等院校的营利性和收费有不正确的理解。

表3进一步综合分析了高中生了解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准确性得分。与表2结果基本一致,学生所了解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准确性不高。结果显示,样本高中生对四个问题信息了解准确性的样本平均分只有0.1188分(样本最高分为4分,最低分为-4分)。如果分别看学生对四个方面问题的了解则可以发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了解的准确性最差,样本平均分只有-0.2951分(样本最高分为“1”分,最低分为“-1”分),对民办高校学历颁发信息的了解也不甚理想,样本平均准确性只有-0.1863分。相对而言,学生所了解的民办高校收费和营利性的信息较为准确,样本平均准确性得分分别为0.4129分和0.1873分。

表3 抽样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了解的准确性(全体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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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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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考虑民办者”与“不考虑民办者”

消费者一般对市场上某类产品或服务有所需求或感兴趣时才会搜寻相关的信息,因此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考虑民办者”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了解情况。同时,“不考虑民办者”虽然表示将民办高等教育排除在高等教育选择之外,但他们的选择究竟是因为不了解民办高等教育信息,还是因为正确或错误地了解信息后做出的决策?因此,在分析“考虑民办者”的信息了解状况的同时,还应该分析“不考虑民办者”的信息了解状况。

表4比较了“考虑民办者”和“不考虑民办者”对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掌握情况,可以发现,两个群体在对民办高等教育四个方面的信息了解上都存在显著性差异。“考虑民办者”自认为对民办教育的了解程度要高于“不考虑民办者”:针对四个题目,“考虑民办者”回答“不清楚”的比例都明显低于“只考虑公办高校者”,低的幅度在2%~6%之间,且都具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但在自认为了解信息的学生中,“不考虑民办者”的准确率要高于“考虑民办者”:对于四个问题,“不考虑民办者”群体中回答准确的学生比例要高于“考虑民办者”中的比例,且都具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

表4 “考虑民办者”与“不考虑民办者”掌握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状况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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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P<0.01;2)为P<0.001。(www.xing528.com)

进一步分析两个群体所掌握信息的平均准确性得分发现,除在“民办高校颁发学历资格”问题上“考虑民办者”了解的准确性显著高于“不考虑民办者”外,其他三个问题基本无显著差异。在四个问题组成的总体信息平均准确性上,“考虑民办者”的准确性稍好于“不考虑民办者”,但不存在统计上的显著差异(见表5)。

表5 “考虑民办者”和“不考虑民办者”掌握信息准确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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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0.05。

三、结论与启示

基于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内地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存在为严重的“信息不完善”状况和由此可能导致的公平问题。下面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讨论前面数据分析所得的结果及其带来的启示: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缺失、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无序、“信息不完善”带来的公平问题,以及政府在传播民办高等教育信息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缺失

实证分析发现,抽样高中生普遍不了解或错误了解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无论是抽样样本中的全体高中生,还是“考虑民办者”或“不考虑民办者”,对本研究设计的四个问题的回答状况都不尽如人意,尤其是有关民办高校和“境内留学型”民办高校学历颁发资格的问题,学生回答“不了解”的比例非常高。而有研究发现“考虑民办者”和“不考虑民办者”对“境内留学型”高等教育都有很强烈的需求,[3]因此,面对信息缺失的市场,对这些民办高校有需求的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很容易被一部分只追求利润的办学者所欺骗。

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民办高校和学生及其家庭有其责任。首先,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可程度,以及民办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会影响到政府在收集和扩散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作用。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才承认民办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不仅仅是“补充),并至少在法律层面赋予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平等的地位。在这之前,各级政府基本不关注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收集和扩散工作,2002年以前《教育统计年鉴》等权威教育信息资料库中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数据就很少。

其次,出于竞争的考虑,那些没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校不会很主动地提供有关的信息。正如Scheider[4]在分析中小学阶段择校改革中的信息问题时指出的,如果择校改革失败,学校作为供应者一般不愿意主动地提供相关的信息。因此,对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的民办高校,为尽可能地招到生源维持生存,可能会刻意地不向学生及其家庭都提供一些不利他们自身的信息。

最后,有些学生及其家庭自身作为消费者,对自身“知情权”的放弃也可能是导致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缺失的原因之一。正如Scheider所发现的,家长在教育市场上并不一定是天生的“消费者”,他们在为子女选择学校时仍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可能会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做出轻率的择校决定。本研究中尚未完全成年的高中生在选择高等教育类型更具有盲目性,除本章分析中发现学生对学历颁发资格和收费状况不太了解外,前面第四章的分析也发现,学生对民办高等教育具体成本和收益也知之甚少。教育私营化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但自由选择的基础是个人对所做的选择承担起责任。而基于有效信息基础上的选择才是“理智”的选择,因此,教育私营化改革除要求决策层权力的下放外,也要求市场及市场上的个人更积极主动地搜寻,甚至要求市场提供自己所需的信息。市场有效信息的提供和扩散制度也能在消费者的监督和使用下得以建立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二)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信息的无序

抽样学生不仅不了解民办高等教育信息,而且所了解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还存在较高的错误率,尤其是对民办高等教育有需求的高中生。例如,数据分析发现,虽然“考虑民办者”自认为比“不考虑民办者”了解更多的信息,但“考虑民办者”样本的学生中所了解信息错误的人数比例相对更高。这种无序现象可能与中国内地市场的发展、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以及高等教育的评估体系发展都有联系。

首先,中国内地市场本身的状况是导致信息无序的要源。中国内地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主要以市场力量为主导,然而由于中国内地市场机制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力量十分薄弱且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其表现之一便是部分民办高校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民办高等教育需求者的欺骗行为和所导致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的无序。[5]

其次,除市场本身的因素之外,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动和缺乏操作性则是目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信息较为混乱的另一个原因。回顾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可以发现,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最初的置之不理到限制性规范发展,到目前的支持性规范发展,前后只用了10余年时间,而后一次的调整只相隔四五年。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在法律层次上解决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但作为针对民办教育整体的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民办教育的定位和方向,而不注重其操作性,因而仍旧无法从实践层面解决不同层次和类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争论。

再次,高等教育体系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也是市场信息容易混乱的原因。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主要以是否获得学历颁发证书为标准,但有颁发学历资格的学校在民办高等教育体系中只占少数,大部分民办高等院校是以其办学特色吸引学生。而这些院校的质量信息如何得以确定却无法可知。因此,建立一套更为规范的、多元化的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或者包括民办高校和公立高校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对于规范信息市场也至关重要。

(三)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

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信息不完善”已在本文得到了验证,那么,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呢?除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外,信息的传播也至关重要。Levin认为,信息作为辅助设施对保障教育私营化过程的公平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政府在其中又起着重要的作用。[6]Zumeta等人也发现,政府参与收集和扩散私立高等教育信息有助于增加私立高等教育的需求量。[7]因此,政府的参与对改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缺失状况、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表6 “考虑民办者”与“不考虑民办者”获得高等教育信息来源渠道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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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求研究”调查问卷同时调查了高中生对各种高等教育信息来源渠道重要性的评价,要求学生从“非常不重要”到“非常重要”的六分量表中选择一个答案。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考虑民办者”还是“不考虑民办者”都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是他们获得高等教育信息最重要的来源渠道,其中“考虑民办者”对此的评价是5.02分(最高分为6分),“不考虑民办者”对此的评价也高达4.94分(见表6)。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收信、管理和传播信息中的重要角色。近年来,政府通过公布有学历颁发资格民办高校的名单和国家认可的中外合作院校名单等措施,逐渐地在管理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市场,对保护学生及其家庭利益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如何更有效系统地收集和规范地管理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使有需要者能尽可能全面、准确地了解信息,政府仍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原载2006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教育》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

【注释】

[1]A.Stillman,K.Maychell,Choosing schools:Parents,LEA s and the 1980 Education Act.Windsor:NFER-Nelson,1986.

[2]钟宇平,陆根书:“高等教育需求研究课题”,香港研究资助委员会(RGC)资助,2002。

[3]占盛丽:《高等教育私营化:中国内地高中生对民办高等教育需求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4]M.Schneider.In formation and choice in education privatization.Privatizing Education:Can the Marketp lace Deliver Choice,Efficiency,Equity,and Social Cohesion.Westview Press,2001:72-104。

[5]蒋夫尔:《民办高校招生:切莫相互诋毁》,《中国教育报》2002-08-26(4)。

[6]Henry M.Levin.Educational Vouchers:Effectiveness,Choice,and Cost.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1998,17(3):373-392.

[7]F.Thompson,W.Zumeta.Effects of key policies o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ustaining private-sector capacity in the face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access challenge.Economicsof Education Review,2001(20):5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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