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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任职期间财务收据骗取货款案例分析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离职后,被告人周巨羊利用伪造的公司《联络函》,以及其在公司任职时盗窃的公司财务收据,在2009年3月下旬,先后骗取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5800元。被告人周巨羊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疑问。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周巨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利用任职期间财务收据骗取货款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被告人周巨羊原系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广场文安中心2803室的厦门立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业务员,其在任职期间先后与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周巨羊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被告人周巨羊利用伪造的公司《联络函》,以及其在公司任职时盗窃的公司财务收据,在2009年3月下旬,先后骗取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5800元。被告人周巨羊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疑问。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08号

【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巨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巨羊原系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广场文安中心2803室的厦门立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业务员,其在任职期间先后与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周巨羊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被告人周巨羊利用伪造的公司《联络函》,以及其在公司任职时盗窃的公司财务收据,在2009年3月下旬,先后骗取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5800元。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周巨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员工离职声明,联络函,悬赏通告,厦门立声公司出具的收款清单,公司职员保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转账电子记录,现金收入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对账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2)证人刘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巨羊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巨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巨羊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其拿到三公司货款时尚未离职,是公司委托其代收款项,其未伪造联络函和收款收据,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周巨羊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周巨羊没有真正离职,而是在公司的允许下依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催收货款;(2)本案中的联络函和收据上的公司公章是真的,被告人周巨羊持联络函向世纪东方公司等三公司收款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三公司交付了货款并收到了被告人所在公司的货物,不是本案的受害者,而被告人所在公司才是本案唯一的受害者;(3)让业务员在外直接收款或让客户把货款直接打到业务员的私人账户,这是被告人所在公司默认的做法,因其本身管理上的不善为被告人周巨羊创造了职务侵占的条件。最后,因被告人的行为,其妻子已离家出走,其年迈的父亲至今卧病在床,其五、六岁的小孩无人抚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www.xing528.com)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巨羊原系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广场文安中心2803室的厦门立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业务员,其在任职期间先后与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2009年3月18日,周巨羊交给公司一份《员工离职声明》,声明称其于2009年3月18日从公司离职。提交声明后,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称同意周巨羊离职,但要求周巨羊继续跟好之前联系的客户,帮公司催收货款,并可获得更多提成。被告人周巨羊在2009年3月下旬,先后收取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800元、深圳联讯通公司货款人民币64500元、深圳嘉宝科技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1500元,共计人民币195800元。之后,周巨羊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拒不上交立声公司。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周巨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巨羊身为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巨羊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周巨羊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巨羊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巨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周巨羊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认为:被告人周巨羊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巨羊诈骗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深圳联讯通公司、深圳嘉宝科技公司三家公司货款,根据本案的证据,无论被告人周巨羊案发当时是否已离职,其出具的联络函与收款收据上的公司公章均系真实的,而周巨羊之前一直负责与三公司商谈业务,在三公司收到周巨羊离职声明之前,三公司有理由相信周巨羊仍是代表立声公司的,故三公司对周巨羊支付货款的行为是符合合约约定的,三公司已经完成了对立声公司的合同义务,付清了货款,三公司不是本案的受害人,厦门立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才是本案的受害人。而厦门立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被告人周巨羊收取,并不是因为周巨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立声公司出于自愿将货款交给周巨羊,而是其利用原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货款进而占有,故被告人周巨羊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周巨羊虽然于2009年3月19日提交了《离职声明》,但其供述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均承认,刘某某在同意被告人周巨羊辞职的同时,要求周巨羊将手上客户的货款先收回,并答应给予提成。另外,周巨羊收取深圳世纪东方电子公司等三公司的货款时,是有加盖立声公司公章的联络函及收款收据的。且从证人邹某某的证言中也证实,被告人周巨羊在替立声公司收取1月份货款时亦是提供的其自己名下的账户,并将收取的货款上交了立声公司。综上,被告人周巨羊收取三公司的货款是经立声公司授意及认可的,周巨羊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所收取应上缴立声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并拒不退还,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撰写人:曾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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