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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分类及索赔理赔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寿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又称为人身保险,根据其保障责任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狭义)、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要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保险事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所交保险费不退,保险责任终止。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健康类险种已成为人寿保险业务发展的重点,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新的健康险类的险种层出不穷,赢得了广大保户的关爱。

人寿保险分类及索赔理赔

人寿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又称为人身保险,根据其保障责任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狭义)、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寿保险(狭义)

狭义的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又称为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有一年、三年、五年、十年等,也有以被保险人达到一个确定的年龄,如55岁或70岁。如果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保险费也不予返还。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可以使投保人以较低廉的保费换取较高额度的保障,适合于经济收入低,且有保障需求的客户,也较适合单位或团体。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祥和、祥运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及其他各公司的团体定期寿险等都是典型的定期寿险险种。

2.终身保险。终身保险相对定期保险而言,是没有固定期限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只要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保险事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终身寿险的费率一般高于定期保险。但由于没有保险期限的限制,购买终身寿险的每个人只要是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因此被保险人寿命越长,对寿险公司经营越有利,一般生命表的平均期望寿命约为73-80岁,因此有的条款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90岁或100岁,可以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与死亡保险相对应的一种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为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般以子女的教育婚嫁金等多次返还的定额生存保险金居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所交保险费不退,保险责任终止。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一定时间后,可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生存保险具有较大的储蓄因素,是开发投资、分红类保险的基础。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将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二而一,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而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是一种定期保险,所以又称生死合险。满期日可以在确定的期间内结束,也可以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时到期。自1984年开始开办的简身险,是学自日本的最早的两全险种。现在的两全险种种类繁多责任搭配也很新颖,还有近年开办的分红类险种,均是典型的两全险种,因为其既有较高数额的储蓄保费,又有死亡或高残保障,是较受欢迎的保障类险种。

(四)年金保险

所谓年金保险也是一种生存保险,在被保险人约定生存期间一次或多次给付定额或增额的保险金。年金保险是以提供老年生活费需要为特点的险种,大多属于终身保险,给付类型多种多样:

1.如按被保险人数分类,有:

(1)个人年金:以单一被保险人为给付条件的“个人养老金”等险种;

(2)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二人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3)联合年金:以两人以上的被保险人同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联合年金。如金婚银婚保险等。

2.以年给付金额的数量分类,有:

(1)定额年金:年金的给付每次均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如国寿养老年金;

(2)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金额以每年固定比例增加或减少的,如递增类年金。

3.以给付期间分类,如:

(1)终身年金: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的支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年金就停止给付,保费也不予退还;

(2)最低保证年金:如10年或5年固定年金,被保险人在固定时间内不论生存或死亡都可领取年金。

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两种保险的风险性质不同,其中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尤为典型,两者的风险性质截然相反,所使用的生命表也有所不同。特对比如下:

二、健康保险(www.xing528.com)

健康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某些疾病已明确诊断,或因意外和疾病致残、致死或发生治疗费用支出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类险种。健康保险可以分为疾病定额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类,承担疾病定额给付、残疾给付、死亡给付、医疗费用给付和住院日额补贴给付等多种责任,在国外还有残疾失能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由于健康是人们生存质量的首要问题,而社会保障的范围和保障程度与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互补性,因此健康保险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疾病保险:主要指因疾病或手术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因患条款所称保险事故,即重病或大病,或手术,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如重大疾病保险、大病保险(国寿生命绿荫保险)、手术保险等。

(二)医疗费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患病住院,按一定比例给付合理的住院费用的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团体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等。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如住院床位费、医药费、检查费等;

2.门诊医疗费用保险:指保险人按条款约定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一般负责非外科的门诊医疗费用。在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中根据门诊次数、每次门诊费用报销的最高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3.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一般指比例给付因意外造成的身体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不分门诊或住院。

(三)住院日额补贴保险:也是一种定额给付类险种,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定额的保险金。

(四)残疾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造成残疾(或高度残疾时)保险人给付与其因功能丧失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五)失能保险:一般是因残疾不能从事原工作,而支付的相应时间内定额补贴保险。

(六)长期护理保险(或称老年护理保险):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健康类新险种,主要是对因意外或疾病造成的生活需他人扶助的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长期护理费用。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健康类险种已成为人寿保险业务发展的重点,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新的健康险类的险种层出不穷,赢得了广大保户的关爱。国内各家寿险公司在持积极谨慎态度的同时,已加大加快开发健康类险种的步伐。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因剧烈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类险种。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明确意外事故的构成条件是最重要的。具体可以作如下解释:

(一)外来的:是指伤害的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以外作用所引起的,而不是身体内部的原因造成的。

(二)突发的:是指事故突然发生而言,并非预谋的或缓慢发生的,亦指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是直接瞬间造成的。如剧烈碰撞后的内出血虽然可能当时未发现,后来若因此而死亡仍应属于意外事故。

(三)非本意的:是指偶然的、事先不可预料的事故。一般有三种情况:

1.事故的发生原因为偶然的;

2.事故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

3.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

例如:夏天暴雨造成城市积水,下水道没有盖阴井盖子,湍急的水流将小孩卷进下水道中造成身体的剧烈伤害,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是非本意的,属“意外”范畴

(四)非疾病的:是指事故发生并非由被保险人自身已患疾病造成。

在构成意外事故的四个要素中应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而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是对偶然含义的说明或定义。在衡量是否为意外事故时,要同时符合非本意、外来、突发、非疾病四个要素才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事故,四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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