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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和退出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加入和退出机制一、加入和退出机制概述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欧共体,以及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地区,如中国香港和澳门等。工作组着手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正式成员。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

加入和退出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

第一节 加入和退出机制

一、加入和退出机制概述

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欧共体(1),以及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地区(单独关税区),如中国香港和澳门等。(2)截止到2008年12月,WTO现有成员153个。此外,俄罗斯等国家正在申请加入。

WTO的成员分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创始成员与加入成员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无需经过加入谈判,而只需表示并实际接受WTO的有关义务便可成为WTO成员。而在加入成员成为WTO成员后,从法律上说,它与原有成员(指在其加入前已成为WTO正式成员的成员)的权利同等。但是,由于WTO权利义务的互惠性质,加入中的“入门费谈判”会对未来的新成员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所以,新成员有可能会承担原有成员所不承担的某些义务。(3)

二、创始成员

按照《建立WTO协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WTO的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WTO创始成员,亦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

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都在1996年底前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惟一的例外是刚果(布)到1997年3月才成为创始成员。

三、加入

WTO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无限期地开放。申请加入方要成为WTO成员,必须按照WTO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不同的申请加入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关谈判,因此它们加入WTO的条件并不一样。新成员加入WTO的条件,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在加入议定书中列明的工作组报告书的条款、各类关税减让表和市场准入承诺表等法律文件中。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www.xing528.com)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和受理。申请加入方首先要向WTO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表明其根据《建立WTO协定》第12条加入WTO的愿望。WTO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散发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所有对申请加入方感兴趣的WTO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总理事会经与申请加入方和工作组成员磋商后,任命工作组主席。工作组的职权范围是:审议加入申请,并最终将“加入议定书”草案等文件提交给部长大会审议。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申请加入方应向工作组提交其“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工作组进行审议。工作组成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加入方进一步说明和澄清其对外贸易制度的运作情况,加入方需作出书面答复。工作组将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会议,审议申请加入方的对外贸易制度及有关答复。在对外贸易制度审议后期,申请加入方同有关成员开始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凡是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的成员,申请加入方都要与其进行谈判。一般情况下,谈判双方需要在申请加入方加入前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在双边谈判的后期,多边谈判开始。工作组着手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加入议定书包括申请加入方与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并附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工作组报告书包括工作组讨论情况总结。在工作组举行的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上,工作组成员以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达成关于同意申请加入方加入WTO的决定,提交部长大会审议。

第四阶段:表决和加入。WTO部长大会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以2/3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正式成员。

四、退出及互不适用

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即互不适用。尽管WTO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4)按照《建立WTO协定》的规定,对于创始成员来说,有关成员应在自己或另一成员成为WTO正式成员时明确表明互不适用的立场,才能互不适用。在关贸总协定向WTO过渡时,为避免“互不适用条款”被用作新的贸易限制手段,任何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不能相互援引互不适用条款,除非此前已经相互援引了该条款。另外,对新加入成员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只能在WTO部长大会通过接受新成员的议案之前提出且向部长大会作出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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