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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解读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缔约方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地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这些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便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方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地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

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解读

第七节 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origin)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生产地。在进出口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

一、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一)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作用

1.在关税方面的作用

如果从不同国家进口的货物在进口国的关税规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例如,在决定对某项产品是以一般税率,还是以最惠国税率或普惠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之前,必须先要确认该产品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最惠国税率待遇的国家,或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普惠制税率待遇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必须首先确认产品的原产地身份。

2.在非关税方面的作用

如果进口国规定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包括采取各种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也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例如,一些国家对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进口数量,便产生了确认产品原产地身份的必要性。在所有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中,与原产地身份确认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国别配额,它要求进出口商提交进口产品的真实原产地身份,以便一旦出口方将其所得到的配额用完之后即实行限制措施。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产品的原产地身份也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无法确定进行倾销和补贴的主体,也就无法有效加以制止。

3.在贸易统计方面的作用

各国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逐项逐笔分类统计,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数据。各国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字检查进口许可证和外汇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政策和外贸平衡。

(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国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它是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的“国籍”的法律规则,其本身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

(三)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指一国或地区用以衡量某种商品为本国或本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是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依据。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凡是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即称为本国的产品。

目前各国将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划分为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Wholly Obtained Product)和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两类。

1.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

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是指在一个国家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生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生产、制造的产品。例如,从该国土壤或海床中提取出来的矿产品,在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在该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在该国猎取或捕捞的产品等。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不含有任何国外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而生产制造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这个国家境内完成的,即“土生土长”。由于完全原产地产品不涉及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成分,技术上容易判断和掌握,不存在争论。因此,该标准为世界各国所普通接受。

2.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内制造、加工的货物,该进口的原材料必须在出口国内经过改变它们的特征或特性并达到一定实质性的加工程度,使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改变。通过这一实质性的改变,即可确定该出口国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实践中各国又通过下列三个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已发生实质性改变:

(1)税目改变标准:若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加工,在特定的附有清单的商品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视为已经过了实质性改变。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对确定产地的条件作出准确和客观的规定,同时制造商容易提供证明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料。其缺点是这种目录的制定比较困难,而且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改以保持与技术发展和经济状况相一致。同时,任何制造或有条件的加工说明不应过分复杂,否则会导致制造商无意中犯错误。另外,采用这一标准的前提是进出口双方都已采用同一国际关税税目表作为各自税目的依据,并统一适用这一关税税目表。

(2)加工工序标准:这种方法一般制订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的过程。若符合此清单的要求,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减少因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使各国的生产商、贸易商及海关等机构都能有明显的可以遵循的标准。其缺点是对当前国际贸易中如此繁多的产品给予详尽具体的描述和规定,会使得这样一份清单十分冗长和复杂,它的制订将是一项艰巨而又耗时的工作,而且把各行各业的专家聚集起来研究清单也是较为困难的。

(3)百分比标准:即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物本身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这种方法可以规定出口货物中进口部分的价值最高百分比,也可以对出口货物中国产部分的价值规定最低百分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精确和简单,进口的或未确定原产地的零件可按得到的商业记录或商业文件予以确定。其缺点是当增值率略高于或略低于规定的百分比时,很难作出产品符合或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决定。而且,世界原材料市场价格及货币的波动也容易造成这种标准的偏离,并且在进出口国之间对于哪些费用应计入货物的成本不容易达成一致。

二、GATT中关于原产地标记的规定

1947年GATT中并没有专门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但在第9条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原产地标记。其主要内容为:(1)一缔约方在有关标记的规定方面对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予的待遇。(2)缔约方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地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这些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便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3)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方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地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4)缔约方的有关进口产品标记的法令和条例,应不至于在遵照办理时会使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大大降低其价值,或会不合理地增加其成本。(5)缔约方对于输入前未依照规定办理标记的行为,除不合理地拖延不更正标记,或贴有欺骗性的标记,或有意不贴要求的标记以外,原则上不得征收特别税或课以特别处罚。(6)缔约方应通力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和假冒产品原产地的行为,以避免当地立法保护的某一缔约方领土产品的特殊区域名称或地理名称受到损害。每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就业已通知的产品名称适用上述问题可能提出的要求或陈述,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为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定》(Agreement on Rules ofOrigin),该协议由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包括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通知、审议、磋商,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四部分内容。

(一)过渡时期的规则

为了协调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了两个阶段的实施方案,即过渡期方案和过渡期后方案。所谓过渡期是从1995年1月1日到“协调工作方案”达成之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各成员有如下义务:

第一,明确原产地标准:各成员在发布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行政决定时,应明确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如果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必须明确规定此规则在税目表中指的各项税目或子税目;如果采用百分比标准,必须明确计算这种百分比的方法;如果采用加工工序标准,应明确规定赋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条件。

第二,不得变相追求贸易目标:尽管原产地规则与缔约方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手段有联系,但各缔约方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成为直接或间接谋求各种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应规定各种不合理的严格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一定条件作为决定原产地的前提。

第三,非歧视: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适用确定是否为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更为苛刻;在其他成员之间,任何一成员不应以歧视的方式确定或实施原产地规则。

第四,原产地规则应依连贯、一致、公正、合理的方式来管理。

第五,肯定性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即从正面规定哪些可以给予原产地确认;否定标准作为对肯定标准说明的组成部分或在无需肯定性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被采用。

第六,透明度:各成员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规章、司法判决和行政的裁定,应当公布。经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有正当理由者的请求,对某一货物的原产地评定应尽早公布,最迟不得超过此请求后150天,此评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应保持3年不变。

第七,当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或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时,这些修改后的规则或新规则不应具备溯及力。(www.xing528.com)

第八,任何涉及原产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应由独立于作出此决定的机构的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及时审查,以便可以更改或撤销此决定。

第九,对于所有秘密性质的或在秘密性质的基础上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提供的信息,有关机构应按严格秘密的方式予以对待,未经提供此信息之人士或政府明确允许不得泄露,除非在司法程序中要求予以泄露。

(二)过渡期后的方案

过渡期后,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调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建立了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为确保协调工作的顺利实施,《原产地规则协定》第3条为各成员规定了较具体的义务,其中最为突出的两项是:第一,应平等地适用原产地规则。换言之,凡是关贸总协定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例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数量限制、保障措施、政府采购等,如涉及原产地规则,都应平等地予以适用。第二,在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下,确定特定货物的原产地既可以是整个货物生产所在的国家,也可以是有关货物最后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三)通知、审议和争端解决程序

1.机构

本协定规定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各个成员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向各成员提供机会就本协议的运行情况及其目标的进一步实现进行协商,并完成本协议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2.通知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议对其生效后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现行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决和行政裁定,秘书处应将收到的和可提供的资料制成清单分发给其他成员;在过渡期内,各成员欲对其原产地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欲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修改或新规则生效前的至少60天发布公告,以使有关成员了解修改或实施新规则的意图。

3.审议与争端解决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应对协议的执行和运作情况进行审议,并将进展情况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委员会还应对协议的有关条文进行审议,在必要时根据协调工作方案的实施结果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协议确立的目标和原则,委员会还应建立一种对协调工作计划的实施结果进行审议的机制,并提出修改建议。争端解决则适用1994年GATT的有关规定。

(四)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调(Harmonization of Rules ofOrigin,HRO)。协定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尽早开始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工作,并在开始后3年内完成。协调原产地规则的谈判从1995年7月开始,但并没有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规定在3年之内完成。2007年,该项谈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迄今仍然没有最后完成。

思 考 题

1.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各自应遵守的规则是什么?

2.SPS协定对动植物卫生和检疫措施的标准有什么要求?

3.海关估价对贸易有什么影响?

4.装运前检验的作用是什么?

5.进口许可程序应遵守哪些规则?

6.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什么有利和不利的影响?

【注释】

(1)陈卫东.WTO例外条款解读.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7.

(2)汪尧田,周汉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120.

(3)本案编号为WT/DS18。

(4)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13.

(5)European Communities-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W T/DS231/AB/R,2002.

(6)根据TBT协定的这一要求,中国政府决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设立和维持中国WTO-TBT咨询点,并设立了中国W TO-TBT通报咨询网,网址为http:∥www.wto-tbt.gov.cn。

(7)Australia-Measures A 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WT/DS18/RW,Report of Penal.

(8)本案编号为WT/DS26。本案的中文编译见: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27-543.

(9)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44-558.本案编号为WT/DS76。

(10)石广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46.

(11)European Community-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 istribution of Bananas,W T/DS16.

(12)European Community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WT/DS69/R Report of the Panel.WT/DS69/AB/R,Reportof the Appellate Body,关于扭曲贸易的讨论见专家组报告第82~85段和上诉机构报告第123~128段。

(13)European Community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WT/DS69/R Report of the Panel.WT/DS69/AB/R,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关于透明度的讨论见专家组报告第105~106段,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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