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备案公司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备案公司管理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对节能服务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备案机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合同项目年节能量不足500吨标准煤或者年投资额不到200万元,需说明理由。

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备案公司管理

第三节 加强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

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一、执业纪律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1)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具有政府资金专项扶持性质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2)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3)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受任何礼金财物;

(4)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二、备案管理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证书:

(1)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证书的;

(2)转让或者出借备案证书的;

(3)与用能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金额,进而出具虚假报告的;

(4)在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较严重问题的;

(5)节能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的。

三、社会监督(www.xing528.com)

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对节能服务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及监督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动态管理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

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备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

2.业务考核制度

北京市规定:

(1)节能服务公司自审核备案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合同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如达不到则进行预警,下一年度仍不能完成,取消审核备案资格。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取消审核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审核备案:

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

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重大纠纷的;

经专家认定,一年内两次出现项目审核节能量较大偏差的;

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或违规违纪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上海市规定:

(1)备案管理机构根据节能服务项目质量、用能单位评价、项目管理水平等,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其备案证书。

(2)对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备案机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合同项目年节能量不足500吨标准煤或者年投资额不到200万元,需说明理由。如连续两年都未能完成,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