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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构建健康型社会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自然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指出,在我国有关公民健康权利保障的法规还没有系统化,还没有建立一个严密而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的必要性

1.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健康权是法治社会的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和基础。但何谓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所享有的身体功能的正常运作、功能的完善发挥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的权利,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对于健康权的具体内容,目前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健康权包括三方面,即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权不同于生命权、身体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以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而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以身体的生理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则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对健康权予以承认,它指出健康权(right to health)是“人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健康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权利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①以权利的主体为标准,健康权分为个人健康权、群体健康权和公共健康权。②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健康权有多种形式。根据健康需求的层次划分,健康权分为卫生保健权、医疗待遇权、康复权等;根据健康存在的领域划分,健康权分为躯体健康权、精神健康权;根据健康的保障要素划分,健康权分为饮食健康权、药械获得权、卫生知识获得权、环境卫生权、医疗保障权、突发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知情权等。③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健康保有权、健康请求权、健康待遇受领权、健康权利救济权等。

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自然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包括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

2.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的必要性 人的权利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指个人在特定团体内享有的权利与利益。权利是一个人合法、合理的要求,把享有健康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的进步。人的健康权利是指人享有健康和保护健康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其核心是医疗保障权,但医疗保障权并不是健康权利的全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健康和健康权利的认识已经超越了生物医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对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生态环境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卫生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全面思考。由此,人们开始意识到健康是人类发展的延续,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有了健康,社会才可持续发展,人的幸福才有现实的保障。因此,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每个人都应公平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权利并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一种实践,需要现实的条件和基础。那么,实现公众健康权利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呢?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超越个体和生物医学的层次,从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大背景中去加以探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卫生经费投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实现健康权利的经济基础;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健康观念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实现健康权利的主体条件和心理基础;建立和完善健康道德、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康权利的重要社会保障条件。

现今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人们的健康权利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在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也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这为健康权利,尤其是为就医者医疗保障权的确立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表明,法律制度通过各种制约机制和表现形式,规范、指导和约束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保障公民健康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应该指出,在我国有关公民健康权利保障的法规还没有系统化,还没有建立一个严密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大量事实表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需要相应的道德规范,更需要有法律作为外在强制力量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能是“纸上谈兵”。为此,我们除了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外,更要系统地研究和制订保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基本法,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

因此,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是保障公民健康权利的重要条件,有了完善的健康法律体系,才能使政府、社会和个人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实现每个人的健康权利。这不仅是人民群众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化的需要,更是实现健康型社会的需要。因为,健康型社会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协调、有序运行,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建设健康型社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更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政府责任第一原则 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全面决策,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需要公众的全面参与。当前,随着艾滋病的迅速传播和蔓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艾滋病不只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府在其中负有很大的责任。防治艾滋病需要政府的政治智慧,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以及全社会的道德理性。因此,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健康立法时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民群众健康保障中的基本职能和责任,确立经费投入、指挥协调、疾病预防、疾病救治、医疗保障、健康教育等健康保障机制,明确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而危害人民健康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政者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同时,立法在明确政府责任第一时,也要明确个人在健康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应配合卫生部门采取的卫生防疫措施和健康教育要求。因此,立法只有实现了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的有机结合,才能使政府和个人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才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保障机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2.坚持预防保健和疾病医疗相结合,预防保健第一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把降低病死率和谋求人均期望寿命的延长作为卫生服务的主要目标。可以肯定的是,病死率和人均寿命延长的目标的确是反映卫生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推动了卫生服务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今后,这仍是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但是,这种传统的观念主要把疾病患者作为服务对象。更多的考虑患病人群的临时治疗和应急救治,忽视了广大人群的健康服务,没有把健康人群和易感人群作为服务对象,这不适应当代人类渴望健康的心理,更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保健的客观需要。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以预防为主的公共保健和人们的身体、心理、精神及生活环境等整体状态为内容的医疗保障将是国家医疗保障发展的最终内容,医疗卫生工作必须把实现全民健康作为宗旨,必须为人类健康提供全面的服务,重视生命质量,提高生命质量,优化生存环境,增进身心健康。因此,在制定健康专项法律法规时,要坚持预防保健和疾病医疗相结合,预防保健第一原则,制定健康保障的预防和治疗体系,加强公众健康教育,增强公众的保健意识,更好地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坚持保护健康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保护健康第一原则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这更加要求社会与经济共同发展。如果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经济也难以实现持续较快发展,而且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过去一段时间,我们过于关注经济的发展,认为如果经济增长了,财富增加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就会通过就业和其他经济机会的增加分享给国民。这种经济发展观认为,卫生、教育等福利可以通过经济增长自然而然地实现,并平等地分配给全体人民,因此追求物质数量的增长就成为主要的发展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对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党中央提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发展目标,确定了人民健康和生命为“优先发展目标”和“以人为本”的施政纲领。这促使我们要重新思考人口健康、公共卫生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相关问题。因此,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时,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保护人民健康第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才能更好地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健康型社会。

4.坚持城乡与地区相结合,贫困地区优先原则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我党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也很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都有很大发展,但地区发展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也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然而,中国公共卫生资源在分布上存在明显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80%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而广大农村地区基层卫生服务和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一些重点贫困地区,相当部分人口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卫生服务。因此,切实保护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的健康权益,对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的投资应该向贫困和弱势群体倾斜,卫生支出的投放应由城市和大医院转向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组织,且应重点支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加大地区间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并使得这些转移款项能够支援落后地区的基本卫生服务,使有效的卫生资源分配达到既提高效率又改善公平的双重目标。因此,公民健康保障法的制定要体现和谐,既要保障城市人口的健康权利,又要保障农村人口的健康权利,同时也应坚持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优先受益的原则,使贫困的人口实现健康,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制定公民健康保障法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公民健康保障法的制定涉及许多方面,重要的是在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相关关系,避免权利冲突。应使立法具有科学性、稳定性、价值性和可行性,才能为保护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型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立法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健康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和条件,也是人类一切活动的重要价值取向,作为维系、增进人类健康的卫生保健活动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人们所从事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效应都将体现在包括人的健康水平在内的生活质量上。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就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一定期间内,可能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后,我们需要重新确定卫生保健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应改变传统的发展观念,将卫生事业直接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中,像所有的经济产业一样不断增加其投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而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将保障人力资本的不断增长,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健康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制定科学的健康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才能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2.立法要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我国《宪法》以设定国家义务的方式承认了公民的健康权,其中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这种确认公民健康权的方式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1925年的智利宪法是最早把卫生方面的国家义务纳入宪法的国家之一,后来,这种做法被一些立宪国家所效仿,如魏玛宪法151条、日本宪法第25条等。因此,健康权在我国应该被视为宪法性质的权利而受到根本法的保障。另外,我国现行各部门法已经在宪法之下对公民的健康权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制。在民商事法律中,《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也有大量的关于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的条款。在行政法律中,《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对健康权中两个基本的要素,即卫生保健及公民健康权所需的基本前提条件也进行了法律规范。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作为宪法附属性法律的《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特殊人群的健康权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这些法律都为公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有的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且很多法律的具体规定还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地方,这不仅不利于健康的防治保障,还造成了个体权利的真空和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近年来,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顾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不得不令我们深思。由于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它需要各部门的协调一致,紧密配合,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和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健康保障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严格依法行政,减少相互冲突,真正发挥法律在健康保障中的作用,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立法与伦理观念要相和谐 在立法过程中,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科技进步程度、社会生活方式乃至传统风俗习惯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发挥影响和效用。特别是传统伦理观念对立法有着较强的影响作用,因为法律和伦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们的伦理观念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对法律的顺利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传染病患者的权利保护和医疗救助问题,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理性认识还不尽相同。有的人对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有的人对传染病患者冷眼相看,有歧视心理,这不仅不利于传染病的控制,还影响着法律制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如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看法不尽相同,由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由吸毒、同性恋、性乱等不良行为所引起,使人们对艾滋病普遍有一种恐惧心理,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有一种歧视和疏远心理。如果在立法中,充分保护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权利,依法保障其教育、就业、婚姻等合法权益时,有可能遭到一部分人的质疑或反对。因此,人们伦理观念是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立法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人们的心理、道德还无法承受这部法律时,法律的实施将面临极大的困难和许多的道德挑战。因此,在进行健康立法时,应充分考虑社会的伦理文化、人们的道德认识,使立法与伦理观念相和谐,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取得人民群众健康立法的最佳效果。(https://www.xing528.com)

4.立法要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特别是各种传染病的频繁发生,这迫使每个国家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本国国民的健康。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规范,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12条为实现健康权的目标所规定的国家义务早已成为我国政府一贯的主张和实践,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要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不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因此,制定健康保障法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保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大家庭,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四、公民健康保障法的基本内容

公民健康保障法应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特别是公民的健康权利和政府的责任是立法的重点。我们着重探讨公民的健康权利和政府在健康保障中的责任。

(一)公民的健康权利

对于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康知识获得权 公民有健康权利意识并能够获得健康知识;国家和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渠道向公民提供基本的健康知识和特定人群的职业保健知识。

2.公共卫生知情权 公民能够了解各种公共卫生情况;公民能够及时、迅速地了解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民能够获得基本的预防保健知识。

3.初级卫生保健权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公民有均等的机会接受初级卫生服务;公民能够及时得到能够负担起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传染病预防接种、妇幼卫生保健等。

4.基本医疗保障权 在患病的情况下,公民能够根据其病情自由选择相应层次、相应类型的医疗机构;公民能够购买到经济合理、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公民能够平等地获得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5.特殊群体健康保障权 特殊群体的健康权包括妇女健康权、婴幼儿健康权、老人健康权、残疾人健康权、传染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健康权等。妇女能够无歧视地享有医疗保障、卫生保健服务和生育社会保障;婴幼儿能及时获得免疫接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老年人卫生保健和医疗待遇的权利获得倾斜保护;残疾人能够获基本的康复服务和社会服务;传染病患者及感染者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能够平等地享受基本权利。

6.健康环境享有权 公民的食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公民所居住的环境安全、无污染;公共卫生服务市场有序、规范;艾滋病和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机制健全。

7.健康保障救济权 公民的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有义务根据法律制定确保公民健康权的政策和制度 应建立可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制定合理的卫生资源分配方案,并逐渐缩小不同地域、不同人群间健康水平的差距;制定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度;制定方案减少职业病、地方病,防控艾滋病;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健康的倾斜性制度;控制有害健康产业的发展,促进清洁生产。

2.政府有义务建立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础设施和资金支持 应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建立公共卫生监督和预警机制以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机制和处理程序等;为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优先重视并普及健康教育,开展健康咨询;设立体育设施,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采取措施改善交通和通信设施,使公民有权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3.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健康救济权 政府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保健品、食品和餐饮服务市场的秩序,保障公民健康知识的获得,矫正人们有害健康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排除对健康权的侵害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公民健康权的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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