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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在华环境污染:成因、应对及超越

时间:2024-0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苹果这样的跨国公司通过转嫁生态成本于当地生态物、劳工健康及未来风险等形式完成在华环境殖民。图5.1苹果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殖民示意图经过这一流程,苹果公司抽走的是高额的利润,留下环境损害。再次,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苹果公司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其在华的生产规模,导致污染结构更加盘根错节。

苹果公司在华环境污染:成因、应对及超越

苹果这样的跨国公司通过转嫁生态成本于当地生态物、劳工健康及未来风险等形式完成在华环境殖民。存在的条件主要在于我国环境法制与监管的滞后、苹果公司金蝉脱壳的商业模式及公司的自我“漂绿”。遏制的路径在于完善三元架构模式、简化公害诉讼程序与增大赔偿额度、完善非市场媒体生态体系。

一、苹果公司在华环境殖民的表现

苹果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州库珀蒂诺(Cupertino)市的移动新媒体公司,却没有一间自己的工厂,其核心业务为软件开发与产品设计,并把产品硬件生产全部外包给代工厂,多为美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成品在世界各地销售,苹果公司从而完成资本的利润回收,把苹果商品产生过程的生态成本毫无代价地留给生产地,从而完成环境殖民(见图5.1)。

图5.1苹果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殖民示意图

经过这一流程,苹果公司抽走的是高额的利润,留下环境损害。在大中华区(包括港澳台),2011年第一季度营收高达26亿美元,同比增长达4倍,相比之下,上财年全年的营收仅为30亿美元。苹果公司在华的市场成功以牺牲当地环境为代价,其环境殖民主要表现在:

(一)把环境成本转嫁到当地生态物

首先,从在我国境内众多第二方合作的生产商抽走主要利润,把废物处理成本转嫁或留给当地生态物。以iPhone手机为例,其毛利率为行业平均利润的2倍以上。如果iPhone成本为200美元,估计利润中20%~30%属于合作伙伴与制造商,而苹果所赚利润占全部利润60%~70%。在中国,iPhone与iPad近百家硬件代工企业利润率与苹果无法相比,在华的富士康是其中的大代工企业之一,而其所提供的iPad外壳仅占成本的9%,富士康组装费占iPhone成本3.5%,富士康毛利率仅为2.8%,与苹果40%的毛利率无法相比[1]。至2011年8月,苹果市值为3556亿美元,继超过微软以后又超越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为世界市值最大的公司,主要依靠从海外之外包商抽走的绝大部分利润;同时以资本为链条,把生产环节的污染留给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其次,通过当地生产商把生态损害转嫁给生态物。由于苹果公司对在华供应链环境监管的高度机密,且不直接回应公众的任何质疑,如非政府组织(NGO)或环保非政府组织(ENGO)的监管,所有数据只能依靠媒体或非营利组织的调查与报道。据《南方周末》的报道,2011年调查数据显示,苹果公司在华的第二方合作企业包括健鼎(无锡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常熟金像电子有限公司、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等27家供应商环境污染问题[2]。这些环境污染多直接排放至生产厂区周围,导致当地生态环境恶化。除了废气、废水、噪声之外,还有数量巨大的危险工业废物排放。仅东莞生益电子一家公司,2009年共搁置危险废物7831.98吨,对周围产生严重环境公害。

再次,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苹果公司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其在华的生产规模,导致污染结构更加盘根错节。苹果公司开拓了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把软件开发、内容生产、硬件制造与销售融为一体,从而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如与美国AT&T公司、日本揖斐电电子、韩国的显示面板商LG、内存商三星等一并拉入对华污染行列。据北京的公共环境研究中心(IPE)长期对全国范围内苹果供应链与合作方的调研发现,大量含重金属氰化物的废水,废酸、废碱、废蚀刻液、废电镀液以及含有重金属的污泥等危险废物排入当地生态系统,形成全国范围的难以估计的环境损害[3]

在华跨国企业的第三方联合让害与被害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从而保证了环境殖民之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以武汉名幸电子为例,这家在华的日本电子公司是制造高密度印刷电路板的企业,对南太子湖造成了严重的重金属铜污染。这家工厂却为苹果、三星、西门子索尼佳能等许多知名品牌的电子产品提供元器件,而这些品牌或多或少内部均有第三方合作,从而导致极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对南太子湖之水与底泥的抽样调查显示,每公斤样品含铜2.35克,相对长江中游水质超标33~155倍(CCTV13新闻调查,2011/10/15)。在华跨国企业之间的第三方合作使得污染问题更为严重与复杂,受害者要想起诉施害方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为直接的受害者是草根或者是不会说话的生态物(如南太子湖及其沿岸渔民),没有能力挑战这样强大的对手联合,从而使得污染物不断地被制造出来,并持续转嫁到生态物中。这些都在不断地加重着我国环境受损害的程度。

(二)把环境损害转移至劳动力健康

人类是生态物的一部分,虽有别于一般生态物,其生态性首先表现为人作为商品性的自然劳动力,在跨国公司的环境殖民主义研究中,它是环境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降低资本在环境防护设施上的投入。据苹果公司出版的《2010社会责任进展报告》数据,在其抽查的122家外包公司里,有70家环境行政控制不符合苹果的内部规定;有49家工人没有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毒物的防护镜、口罩与耳塞等;有24家没有环境风险的人体评估设施;有44家没有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估设施;11家没有空气污染物排放证,另外4家无许可条件;55家无安全设施专门负责人;41家无必要的劳动与人权培训;30家无健康与安全措施培训[4]。苹果公司的内部调查数据表明,苹果供应商降低各类环境成本是一种普遍现象,其结果把伤害转嫁给作为自然劳动力的人。

其次,把环境伤害转移至劳动力。像其他生态物一样,作为生物体的人,其内部功能如果受到损害,其修复过程需要成本。这种成本马克思认为是由生产这类特殊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包含生产(劳动者本身)和再生产(繁衍后代)劳动力的各种物质资料。在苹果供应商联建公司,自2008年8月起要求员工用正乙烷取代酒精插式显示屏,其目的在于加速资本流通、降低次品率,因为正乙烷擦拭效果与挥发速度明显快于酒精。然而这一加速资本流通以带来更多剩余价值的代价是牺牲劳动力的健康成本,因为正乙烷是一种剧毒物质,导致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会让劳动力出现四肢麻木、感觉失灵与运动障碍等病症。半年时间内,仅苏州第五人民医院就陆续收治了49名联建公司的患病员工[5]。对外包商来说,这就完成了对劳动力环境伤害的转移。

再次,无偿或低价占有劳动力修复成本。在东莞万士达,2009年7月该公司对234名工人进行职业病体检,有30人因表现异常需要复查,其中8人听力下降、8人贫血[6]。据苹果公司自己出版的《2011社会责任进展报告》称其供应商胜华科技(苏州)这一家工厂,就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而健康受到损害[7]。修复这些劳动力需要大量的成本,而中毒人员被迫选择离职,且与供应商签署协议,仅以8万~9万元低价买断了劳动力的价值。从理论上说,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大于其价格(工资),应该折算在其所从事的劳动过程中,即现实物化的劳动产品与劳动力所具有能力的未来价值创造上。因此,一旦劳动力受到损害,即使按照劳动力价格赔偿也难以恢复到劳动力价值上。环境殖民主义的劳动力掠夺与早期的殖民主义奴隶买卖相比,共同点在于小成本买来大价值;不同点在于前者一次性抽走个体的劳动力,后者则是长期占有。

(三)把环境损害转向风险未来

苹果公司在华的环境殖民还创造了环境风险,把各种不确定性指向了未来。首先表现为风险的非经济要素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苹果在华供应商对人体健康伤害还是对水、大气、河流等生态物的污染,基本上诉诸经济价值。然而,以经济来考量或解决环境殖民主义是非常危险的。如2009年联建公司因排泄危险废物被苏州环保局罚款8万元;东莞富港电子的15条电镀生产线被东莞市环保处罚款10万元,如此等。其实,现行的环境伦理观中,东西方有区域融合趋势,并无本质不同。美国生态伦理学家利奥波德认为:“大地共同体中的大部分成员都不具有经济价值”;“在威斯康星,当地所有2.2万种较高级的植物动物中,是否有5%可以被出售、食用或者可做其他的经济用途,都是令人怀疑的”[8];也就是说,利奥波德认为生态圈中有95%以上的物种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以经济来结算。生态灾难的成本评估往往只考虑了5%具有经济价值的要素,而没有计算95%以上生物的生态价值,而这95%的生物对生态整体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生态灾难发生时,被损害的95%生态物功能是不容易被察觉的,这些功能却对生态系统产生着重要作用。

其次,环境殖民损害制造出的风险把过去、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美国生态学者巴里·康菵纳认为一个生态系统包括多重内部相连的部分,它们相互影响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取决于各个子系统的合力。一个生态系统在它被趋向崩溃前所承受压力的量,也是它的各种内在联系和它们反应速度的结果。生态系统越复杂,它对其所承受的压力之抵抗就越有效[9]。无论是名幸公司对南太子湖的重金属污染,还是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堆砌的7831.98吨剧毒废物,都为未来的生态灾难埋下祸根,虽然目前尚未发生。因为生态系统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我修复能力,在系统崩溃之前,它一直在抵抗与修正着外在的损害,直至外加损害积聚至不能修复为止。这意味着过度的生态损害可能会把环境风险指向不确定的未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认为,在某些时候风险甚至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然而它们所导致的常常是不可逆转的伤害,因而风险把过去、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10];这种联系颠覆传统的因果关系,因为它“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刻发生,更恐怖的是这一可怕阴影就在今日的不远处若隐若现,而这一恐怖的挤压是由今日的风险所致,它不仅适用于生态危机话语,甚至包括全球化[11]。从本质上来说,环境殖民主义是全球化众多负面影响之一,是笼罩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心头的阴影。

最后,去除环境风险的损害需要后代人巨大的修复成本,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以日本熊本县为例,20世纪60年代熊本水俣病制造者智索公司因排放水银掺和的淤泥在水俣湾内外,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为了消除环境风险,熊本县自1977年起,在历经13年、耗资485亿日元用疏浚与填埋的方法处理掉湾内151亿立方米的淤泥(水银浓度超过25ppm),还制造出一个将水银淤泥和污染鱼封埋起来的58万公顷的“死地”。这些花费中,肇事者智索公司承担60%的费用(已无力偿还),国家与地方政府也难幸免,承担剩下的部分[12]

二、苹果公司在华环境殖民的成因

与老式殖民主义的掠夺不同,像苹果这样的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殖民主义更多地表现为“带来”,它提高劳动力就业率、增加地方GDP数值、提供更多商品与服务、带来经济繁荣等,环境殖民主义具有更大的伪善与隐蔽等特征,使得这种环境殖民体系不断被再生产出来。

(一)我国环境立法与监管体制的滞后

首先,我国对企业信息公开监管的滞后。没有企业污染信息的公开就没有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就没有环境污染的防护与治理,这是治理污染最核心的环节。针对企业环境污染信息公开,我国政府近年出台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从2003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到2008年实行环保部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给一些大污染企业造成舆论压力,它们开始收敛其污染行为。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强制性企业信息定期披露制度,那些污染企业公布公开环境污染数据基本上是自由的,那些跨国企业及其供应商则拥有更多的优惠政策,以及其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贡献而傲慢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要求。

其次,我国政府与企业信息公开法操作上有难度,使得很多企业污染难以做到违法必究。比如《办法》中所说的“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原则;再如对于“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这两类公开信息的界定。2008年公共环境研究中心联合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对中国东西南北中的113个城市的政府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调查,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满分为100的情况下,得分在60分(符合法规要求设定)以上的城市仅有4个;不足20分的城市达到32个;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值仅为31分[13]。这当中,一些城市环保行政机构对污染企业信访、投诉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率很小,仅有27个城市提供了全部或部分名单,86个城市未能提供。在未提供的城市环保机关里,以明确态度拒绝的行政部门对此都有托辞,更不用说企业。时值《办法》执行1周年之际,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28家重污染企业,跨国公司如苹果、摩托罗拉、法拉基与嘉士伯等超标的外包企业,均以“商业机密”为托辞,拒绝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14]。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对诸如“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等关键环节做明确界定。

(二)苹果公司“金蚕脱壳”的商业模式

苹果公司在华环境殖民的脱责还得益于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即所有的供应商均不属于苹果公司,其终端产品——苹果品牌的一切荣誉属于苹果公司,而一切供应商的环境污染均可以与该公司做明确而清晰的切割,因为这家公司没有一家生产车间,污染行为属于外包商的法人行为。这一商业模式的精明之处在于,无论是南太子湖的重金属污染还是东莞的固体垃圾堆积,其造成的损害的确是在生产Ipad或者Iphone等产品中产生的;作为一家知名企业,苹果公司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并没有根据就此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不是这些供应商的法人。

苹果公司还利用了我国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实现“金蚕脱壳”。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品牌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细节,即使各类污染证据确凿,问责只涉及供应商与行政监管部门两个主体。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学者竺效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可参照的现成法能够支持环境受害者对苹果提起侵权诉讼;能够努力的方向就是推动立法。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苹果公司的供应商很难做到“金蚕脱壳”。如美国1980年的“超级基金法”,其对品牌与供应商环境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即“其行为对这个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其损害后果的扩大都做出了贡献”。在欧洲,法律规定“对品牌商的延伸生产者(即供应商)有着严格的规定,如要求供应商不能使用有害物质等,品牌商还负有回收废弃产品的职责”[15]。与欧美不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针对苹果商业模式污染的惩罚性法规,从而导致苹果公司在最严重的污染事件中都置身事外。

(三)苹果公司的自我“漂绿”

“漂绿”是个舶来词,最早由美国环境学家韦斯特维尔德(Jay Westerveld)于1986年提出,是指公司或其他利益集团以环境保护为卖点,推销自身行为(或产品)以牟利,实际上却反其道而行之。“漂绿”的目标是获取利润,本质是虚假宣传,难点是属性的确认。苹果公司正好也利用这些特点,加强宣传以获得社会声誉。苹果公司网每天都会有产品环保问题的问答;每周都能见到其产品环境表现的报告;每月都能查阅其不断出新的“苹果再利用项目”;每年都会出版一份“社会责任进展报告”,罗列其监督供应商所做的各类环保措施以及改善外工条件等内容。苹果公司还在其主页上设置“环境”宣传栏,公布其环保措施与废物排放,如最近认为其公司2010年仅排放出148万吨温室气体,其中生产排放占46%;运输占6%;产品使用占45%;回收占1%;装置占2%。最新报告认为其产品可循环率从2005年的6.1%上升到2010年的70%。得出的结论是苹果笔记本电脑是“全球最环保的笔记本电脑”[16]。这些层出不穷的环保宣传很容易使公众失去警惕性,放松对其环保的监督。

“漂绿”广告治理难在认定环节,因而泛滥成灾,国外立法逻辑可以提供有益借鉴。首先是因果关系不成立的重罚震慑,如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规定只要确认为“漂绿广告”,公司将被罚款110万美元以上的惩罚,且需要承担产品对环境伤害的修复费用[17];其次是严格的科技审查,如加拿大竞争局(CB)与标准协会(CSA)明确禁止产品环境影响的“含糊”诉求,任何诉求均须“详实可靠的材料”作支撑,由企业自己提供并论证。再次是不可能绿色的产业明令禁止“漂绿”广告的出现,如挪威消费者申诉专员(C-Ombudsman)禁止汽车制造业任何形式的“环境友好”、“绿色”、“清洁”与“自然”的广告,因为这个行业不可能对“环境有利”[18]。对于苹果公司的环境殖民之遏制,西方立法值得借鉴。因为它把“绿”的因果关系证明转移至企业,划定区域,要求企业被动提供,从而获得监管的主动权,一定程度限制了“漂绿”广告的泛滥。

三、遏制苹果公司在华环境殖民的策略

遏制苹果公司的环境殖民主义,其核心是强制此类企业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然后围绕此目标建立一套公众监督体系与公害赔偿机制。在此一领域,西方发达国家与亚洲发展中国家均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要有ENGO的第三方监督(www.xing528.com)

在我国被称为“第三部门”,分担政府责任,促进社会公平。NGO功能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缓冲区,避免政府功能对于企业的刚性冲撞,以社会公益、非盈利、民间身份、非宗教、非政治、自愿与自主为切入口,履行公民自主权,填补国家或企业功能无法达到的领域,以实现功能互补与社会和谐。我国ENGO从梁从诫1993年成立的自然之友,再到马军2006年成立的公共环境研究中心,通过两代人的努力已经开始了对污染企业环境监督的三元架构格局,一大批跨国污染企业曝光于公众视野之内。

我国ENGO对大企业(包括跨国企业)的环境污染初步形成了全方位的公众监督。以日前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之功能为例,第一是对污染源的危机预测。其“污染地图”对全国的重点污染源分布、企业监管纪录分布、地区污染、污染源分布、环境质量实时监控等进行及时更新,指标涉及废水、废气、污水、废水处理厂等多个领域,从而形成舆论,达到危机预测的功能[19]。第二是代表公众以监督大污染企业行为。IPE的“绿色选择倡议”联合自然之友、地球村等12家ENGO,形成强大的公众组织联盟,对大企业供应商检索(包括供应商环境表现、排放数据、监督反馈、是否通过审核等查询)、客户企业表现(包括客户企业检索、客户企业良好实践与企业黑名单)查询,较为全面地监督在华企业环境表现。并在“消费者行动”(包括绿色选择、绿色消费指南、绿色消费问卷、给企业写信)中代表公众发表倡议,通过消费者市场行为来牵制企业污染行为。第三是主动出击,联合媒体全面揭露大企业的污染行为,最典型的是IPE报告。以乔布斯之死为契机,中国媒体掀起了苹果公司污染的大规模报道,而最初来源于IPE2011年1月、8月的《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两期专题之“苹果的另一面”,其材料翔实,逻辑充分,使得苹果公司低下了高贵的头颅,年末首度承认在中国大陆的15家零件供应商有环境污染这一事实,让环境殖民暴露于公共舆论之下,疏导了舆论,也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的工作。

(二)简化公害诉讼程序与增大赔偿额度

首先,我国公害赔偿程序复杂,且因果关系确认过程之受害方举证能力不足,从而导致公害诉讼的流产。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副教授胡静认为,2009年我国各级法院接收公害诉讼1700多起,其中环境污染纠纷占1/3之多。这些诉讼在法院绝大多数不予立案,属于无效诉讼。因为受害者举证能力差,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就记者而言,他们不具有专业知识,很难做到取证的科学性与普遍性;从另一方面来看,大企业造成的公害污染难以通过法律得以追究,从而抑制了其改善设施净化环境的内在动力。

因此,我国的公害诉讼需要简化程序、放宽对象,让更多具有举证能力的主体参与诉讼,印度对此有很好的经验可资借鉴。与英法等西方国家不同,印度法律允许绿色公益律师(Active Green Lawyers)、非政府组织、环境受害人与媒体人员等组成的强大的民间力量所形成的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它规定“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对这一阶层的人遭受的法律错误或损害给予司法救济”[20]。这一诉讼通过公众力量可以帮助多数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举证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是公民、公益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可无利益关系),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原告)资格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极大地拓展了公诉人的范围,强化了举证能力,使得公害赔偿在短期内得以通过法律实现。印度此类法律最早也有遏制跨国公司环境殖民的意图,如1984年博帕尔毒气事件、1985年的台拉登(Dehradun)采石场案,乃至近期的有毒可乐事件。印度的成功经验可以拓展我们的思路。

其次,我国环境公害赔偿法规落后,造成“违法成本低、依法成本高”之怪状,亟待提高公害赔偿额度。2011年康菲石油公司渤海漏油事件中,现有法律罚款上限仅为20万元,海水被严重污染过千平方公里,仅河北乐亭海岸养殖损失就被估超过3亿元,加上生态成本可能会有几十亿元损失。然而在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中,奥巴马政府责成BP公司组建一笔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几近让BP倾家荡产。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无论是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湾原油泄漏事件还是中国无处不在的苹果供应链污染,都很难接近一个合理的公害数额赔偿。在跨国公司看来,非法的成本很低,而合法的成本太高,唯利是图的企业自然选择成本低的路径。即使在印度,因为没有上额限制,1984年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后,印度人用了漫长的20年时间,让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对此进行了4.7亿美元的公害赔偿。因此,我国亟待在法律上完善公害赔偿额度,以对环境殖民者形成震慑作用。

(三)催生非市场定位的传媒监管体系

市场化媒体同样对于企业环境污染监督有失灵的困局。对本地的环境问题漠不关心,对外地环境问题表现出热情,被西方媒体称为“阿富汗斯坦主义”。相对于跨国公司,媒体因为广告主的市场压力更是不敢对其监督,形成舆论的自行退场。以上海的《新民周刊》为例,自1999年至2010年这10多年的时间里,关于上海市本地污染的事件仅有“苏州河污染”这一个事件的报道,报道的背景是时任国家领导人亲自表态: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一定要把苏州河治理好”、朱镕基总理说治理好苏州河是向上海人民“还债”[21]。2007年以后,该刊几乎看不到本市环境污染的批评报道,即使有,不是广州空气污染就是松花江污染。苹果公司供应链名幸电子对武汉南太子湖污染由来已久,在IPE介入之前,国人几乎闻所未闻。我国亟待建立非盈利的传媒监管体系。

优化与丰富我国现有ENGO单薄的传媒生态。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我国的ENGO很多有自己的网站,自然之友还拥有自己的杂志。但从内容来看多以来稿为主,独家生产能力较弱。梁从诫先生去世以后,自然之友杂志逐渐从双月刊减至一年3期。除了IPE网一枝独秀以外,其他ENGO很难在舆论上给予有力配合。从印度来看,以ENGO科学与环境中心(CSE)为主轴,创办有非营利的公益杂志《脚踏实地》(Down to Earth Mag.)、《民众的选择》(Grassroots options)与《Adike Pathrike》(农民报刊)等,还有靠民间社团支持发行量和小的土著媒体《Rajasthan Patrika》、《Adike Patrike》等,初具非营利的媒体生态。这些媒体要么依附于ENGO,要么是由其孵化而来,相对于市场媒体很容易统一形成舆论。印度ENGO媒体的优势还在于其内容生产能力与引导舆论的能力,以2010年的CSE培训为例,该年度参加培训的记者、大学生等达到522人,其当年培训手册就被这些人翻译成英语、印地语、乌尔都语、泰卢固语、卡纳达语与果鲁穆奇语等多种文字[22]。在CSE进行社会调查期间,会有多种语言背景的上千名志愿者参加,从而破除语言障碍,成为方言媒体报道的内容。其规模之巨、任务之繁琐,印度其他媒体很难做到。

注释

[1] 孙进.苹果产业链利润低合作伙伴分享不到三成利润[N].第一财经日报,2011-1-21.

[2] 鲍小东.苹果中国污染地图:27家供应商被环保组织点名[N].南方周末,2011-9-1.

[3] ENGO调查报告,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查报告(五),公共环境研究中心,2011-8-31.

[4] “Apple Supplier Responsibility 2010 Progress Report”,Apple Inc.,2010,pp.19-21,from the website of www.apple.com.

[5] 无尘车间的怪病,CCTV13焦点访谈,2010-2-21.

[6] 郑俊彦.要小心杀手‘哥罗芳’[N].东莞日报,2009-8-20.

[7] “Apple Supplier Responsibility 2011 Progress Report”,Apple Inc.,2011,p.20,from the website of www.apple.com.

[8] Aldo Leopold,A Sand County Almanac With the Essays on Conserv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77.

[9] Barry Commoner,“The Ecosphere”,The Closing Circle:Nature,Man and Technology,Publisher:Alfred A. Knopf New York 1971,pp.14-48.

[10] Ulrich Beck,Risikogesells chaft: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 1986,P.Ⅻ.

[11] Barbara Adam,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 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London:SAGE,2000,p.214.

[12] 李成思.从日本经验看公众健康损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N].中国环境报,2010-11-19.

[13]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信息公开艰难破冰[R].ENGO调查报告,2008.)

[14] 王晶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亟待加强[N].中国经济时报,2009-4-30.

[15] 高晨.27家中国供应商涉嫌违规排放[N].京华时报,2011-9-5.

[16] “The Story behind Apple's Environmental Footprint”,Apple Inc.,ww.apple.com/environment/.

[17] Naish,J.,“Lies Damned Lies and Green Lies”. Ecologist,38(5),36-39,2008.

[18] Alistair Doyle,“Norway Cracks Down on Car Ads”,Toronto:The Globe and Mail,April 3,2009.

[19] 参见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网页:www.ipe.org.cn.

[20] Lavanya Rajamani,“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n India:Exploring Issues of Access,Participation,Equity,Effectiveness and Sustainability”,Oxford: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Aug. 2007.

[21] 杨海鹏.苏州河——中国第一条被污染河流的新生[N].南方周末,2001-9-28.

[22] CSE Annual Report 20092010,New Delhi:Centre for Science and Environmen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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