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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失窃,车主起诉洗浴场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摩托车不翼而飞,车主状告洗浴场;被告是否未尽责,原告能否得赔偿?4月的一天,消费者吴某从浴场出来,发现自己停放在浴场门前停车场的摩托车不翼而飞,她认为浴场理应赔偿损失,但是浴场方面一口咬定门前停车场不是正规营业的场所,车辆丢失浴场不应负责。无奈之下,吴某将浴场告上法庭。案件是由原告吴某的一辆摩托车在芗城区灵伍温泉洗浴场门前丢失而引起。

摩托车失窃,车主起诉洗浴场

摩托车不翼而飞,车主状告洗浴场;

被告是否未尽责,原告能否得赔偿?

原告:吴某

被告:灵伍温泉洗浴

审理法院:福建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2日

福建漳州“灵伍温泉浴场”在当地很有名,近日因为一场官司更加引人注目。4月的一天,消费者吴某从浴场出来,发现自己停放在浴场门前停车场的摩托车不翼而飞,她认为浴场理应赔偿损失,但是浴场方面一口咬定门前停车场不是正规营业的场所,车辆丢失浴场不应负责。无奈之下,吴某将浴场告上法庭。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否存在物品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将如何判决?

现在开庭

旁白:2004年6月2日,福建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由代理审判员黄东标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案件是由原告吴某的一辆摩托车在芗城区灵伍温泉洗浴场门前丢失而引起。原告吴某和她的代理人戴某、温泉浴场代理律师到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法庭调查开始。

旁白:原告吴某在起诉状中说,2004年4月10日13点30分左右,她到灵伍温泉洗浴场洗浴室将一辆车牌为闽EC8982的女式踏板摩托车停放在浴场专用的停车场内,15点30分左右当吴某从洗浴场出来时发现该摩托车已经丢失,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予赔偿,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发表两点意见。

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原告诉称其于2004年4月10日13时30分将摩托车停放在洗浴场专用的停车场内,洗浴完后发现该车丢失。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并没有将摩托车寄管,其是否将摩托车停放于该停车场以及该车是否真的像原告所说的丢失无从确认。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所称的是事实,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寄管关系,答辩人也不负有保管的义务。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第二,答辩人经营的灵伍温泉洗浴场并不包括浴场外的场所,即原告所称的停车场并不在被告租赁的场地内,事实上该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任何人都可以停放,也没有专人看管,答辩人对停车场内的财产没有保管的义务。

旁白:原告认为车在浴场门前丢失浴场理应赔偿,被告咬定并未与原告形成物品保管合同关系,此案中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成为关键。原告在法庭举证时说:

首先有我洗浴的结账单,原告确实在这里洗过浴。第二,是有关停车场的照片,证明这里确实是专用停车场。

旁白:原告代理人戴某还向法庭出示了7份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分别证明原告曾经报案、车辆确实在浴场门外的停车场丢失;一组与车辆有关的文件,证明车辆价值及所有者为原告;灵伍温泉浴场会员卡及证人书证,证明会员卡可转让及原告持卡到浴场消费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质证。

旁白: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表示异议。尽管庭审只进行到质证阶段,被告代理人仍然对一些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表示异议。

被告: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账单我们有两方面的质证意见。首先这张单里的客户名称是赖建民而不是原告。其二,即使原告到灵伍温泉洗浴场洗浴,但不能证明你将摩托车交与被告保管,双方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摩托车的丢失。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诉讼请求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停车场的照片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无法确认,所以对这组证据我们不予质证。

审判长:询问一下被告,灵伍温泉洗浴场是否有停车的标志?

被告:灵伍温泉洗浴场现在是有了一个停车场,并有专人看管,但这是现在才有的。(www.xing528.com)

第三,关于原告的报案记录其真实性我们没有疑义,但公安机关没有调查的结果。第四,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没有原件我们不能质证。

旁白:被告代理人反复强调,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车辆丢失,也不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形成物品保管合同关系。

审判长: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有没有什么意见?

原告:有,被告否认其有专门的停车场,但灵伍温泉洗浴场是我们当地很有名的洗浴场,停车的牌子不是新做的。当时看管的人叫林天木,193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的停车场是没有收费的。

旁白:洗浴中心停车场成为焦点之一。

审判长:到你处洗浴的车停在什么地方?

被告:来洗浴的人车停在什么地方被告方无权干涉,这里有收费的停车场也有公共的停车场,你可以自己选择。

法庭辩论

旁白:审判长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的意见,要求原告对部分证据继续举证。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审判长归纳争论焦点说: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论的焦点:第一,原告的摩托车是否在浴场的停车处丢失的;第二,如果原告的车是在被告的停车场丢失的,被告对原告的摩托车有无保管义务。先由原告发言。

旁白:原告发表意见说:被告声称浴场门前并未设有停车场,可是他们停车时却有一位姓林的老人帮助停车并维持秩序,据调查,老人还在灵伍浴场领取每月400多元的工资。审判长询问被告时,代理人说:

现在我无法确定林天木是否是浴场的职工。

旁白:原告代理人还认为,不收钱并不等于不负保管责任,他说:

我们认为保管责任不是有金钱才有这个义务,当时标志上写明是灵伍浴场停车处,而且有专人看管。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对于审判长归纳的本案焦点我谈谈我的代理意见。首先原告是否在浴场的停车场丢失摩托车无从考证。

旁白: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旁白:法庭经过再次开庭审理,于2004年9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原告车辆停放的场所虽是被告指定的场所,但该场所不是被告的营业场所,是被告为规范营业场所停车秩序的行为,不是保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特约编辑福建漳州人民法院邱晓斌,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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