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遭遇传单袭击,提起诉讼讨要名誉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伍先生
被告:王小姐
审理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0月15日
随着城市的发展,商品房的增多,业主委员会应运而生,这种住宅区自治群众组织,可以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还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因为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维护,选举什么样的人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就成了居民们比较注意的问题。前不久,北京发生了因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一起来听《现在开庭》。
现在开庭
旁白:北京市居民伍先生前不久要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邻居王小姐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和居民散发传单,希望大家不要选他,伍先生以传单内容损害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2004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了起诉的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人:原告现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园,于2004年参加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任何的矛盾纠纷,但因为被告向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递交了一份署名的书面材料,在材料中,称伍先生挪用公款,要求筹备组取消他的参选资格。如不满足要求,将继续采取行动。筹备组拒绝了王小姐的要求。从2004年6月25日起,被告和她的母亲在朝阳园小区的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各楼内的大堂告示牌等地方张贴告示,宣传原告曾挪用公款。她还在小区内散发传单。小区中不少人因此对伍先生议论纷纷,并明确表示不会选他。
旁白:原告说自己是一家知名估算雇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小注重个人品质和道德修养,更看中所从事的职业对个人品质的要求。朝阳园里住着不少业内人士及原告供职公司的客户。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朝阳园小区内张贴书面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费1万元。
被告代理人答辩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在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各楼内的大堂告示牌等地方张贴告示,没有大量散发传单。散发的少量传单,内容是关于原告女友金某的一些所作所为,没有恶意诽谤,没有宣扬原告挪用公款。被告还认为,散发少量传单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传单上只有一句话关系到原告,是转述原告女友的话。
被告代理人:在我们合作期间,她曾经讲过,伍某某为她开办干洗店挪用公款,之后她又讲我是骗你们的,我就不想多花钱。在选举业主委员期间,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我必须讲清楚事实,取消伍某某的参选资格。
旁白:被告王小姐向法庭陈述了在传单上写这段话的目的,被告所散发的传单反映的是原告女友金某在与被告合伙开干洗店时有欺诈行为,被告已经另案起诉。
被告代理人:小区的业主们知道,原告的竞选行为都是其女友代替实施的。我们承认这份传单对原告女友的名誉有所影响,从而导致业主们不选原告作为业主委员,原告女友应该为她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们已经另案起诉了原告的女友,原告因其女友的行为被降低评价,应该责怪其交友不慎,被告不承担责任。
旁白:被告指出,传单事件之后,原告所在的公司仍然出具证明,澄清原告在服务期间表现优良,获公司认可,从来没有挪用公司任何款项,达到优秀员工的标准。这说明原告的名誉没有受到影响。
被告代理人: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使业主的权利,被告的行为很谨慎,业主委员代表业主们的利益,应当由有责任心、遵纪守法的业主担任,原告既然参与竞选,在小区就是一个公众人物,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旁白:被告强调,原告的女友金某以原告太太的身份代替原告在业主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讲,使被告认为原告如果当选,必然受女友影响,所以才散发传单组织原告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旁白:经过法庭初步调查,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被告是否在小区张贴或者口头宣讲双方诉争的材料;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产生了损害后果。针对焦点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递交给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材料,以及原告公司关于原告没有挪用公款行为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捏造原告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指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不同看法。(www.xing528.com)
被告代理人:我们通观30多份传单,没有任何内容是捏造事实。只有一句转述原告女友的话,是“伍某某曾经因为我跟人合伙开干洗店挪用公款。”
旁白: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小区物业管理处的一封回函,回函的内容是答复原告关于传单事件的质询,以证明被告散发传单的事实。
原告代理人:文件所说有人在小区散发个人传单一事,我处的确发现了若干起。每当发现都采取了相应的劝阻行动。我处完全不赞成在园区随意散发和张贴传单的作法,并且对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遗憾。业主之间的任何矛盾都应该理智地解决,我们的经理曾经与散发传单的业主交谈,当时他们已经答应不再散发。
旁白:回函中说,小区物业曾经找到被告进行劝阻,要求她们停止散发传单的活动,被告当时表示答应。对于此份证据,被告质证非常详细。
被告代理人:我们曾经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发过传单是事实,但是没有向那么多人散发过。再者,物业的回函只能表明他们的观点。
旁白: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小区居民的证言,证明被告曾散发传单、宣讲原告挪用公款,造成一些居民表示不愿意选原告做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质证认为证人是原告女朋友的干爹,与原告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所以没有证明效力。
在被告举证阶段,被告除了出示了一份证明内容相反的居民证言外,还出示了一份证明原告女友代替原告在业主大会上发表演讲。
审判员:对损害后果及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目前的证据只是上面说的回函。
旁白:原告强调,虽然被告散发传单的内容大部分说的是原告的女友与被告因合伙经营干洗店产生的纠纷,但最后的目的是为了取消原告的参选资格。而被告则拿出原告公司出具的关于原告没有挪用公款行为的证明,说明没有损害原告后果的发生。原告代理人对此提出严正声明。
原告代理人:公司的证明说明,对我的代理人工作的肯定,不能说明客户及其他人对原告的评价没有降低。
旁白:为了证明没有捏造事实,被告要求出示录音带。因为合同纠纷,被告曾经约原告的女友在餐厅见面,录下了双方的对话,但是声音非常嘈杂,几乎无法听清。被告向法庭做了说明,并表示只是证明原告的女友确实说过原告挪用公款帮自己开店,但又澄清说是为了不借钱给别人而骗人的。原告代理人质证指出,因为听不清,所以不能确认对话的人是谁,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
法庭辩论
旁白: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也承认向筹备组和部分业主散发过传单,上面有我的当事人挪用公款,要求取消他参选资格的文字,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就是社会大众对个人的评价,对品行、形象、道德的评价。挪用公款严重的构成犯罪,被告散发带有原告挪用公款字样的传单,必然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名誉责任。
被告持反对意见,认为散发传单是行使业主监督的权利,而转述他人的话,不是捏造事实。
被告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才构成侵害名誉权。显然我方没有。
法院判决
旁白:11月12日,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撰写的给“朝阳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及广大业主”的书面材料中涉及原告挪用公款的内容,无论是转述原告女友的话,还是凭自己主观想象所写,都没有核实,现原告的单位已证明原告没有挪用公款。因此,被告所写的内容是不属实的。被告在小区散发传单,使这一不确定的事实散开,势必使人对原告产生误解,从而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作为业主之一,可以对原告行使监督权,但应该以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朝阳园小区内张贴赔礼道歉函,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思,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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