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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选票贿赂选举:惩罚与结果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希银表示,一张选票给10元钱。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查明刘希银主观上为达到让张某当选,向部分选民许诺如选张某每票10元,致此消息在选民中传播,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在选举前到村民家走动,而且有本人的供述,动员别的选民也选张某而不选申某,从这一行为可以认定其行为严重干扰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刘希银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拉选票贿赂选举:惩罚与结果

为让他人当选人大代表搞贿选,300元搅乱镇人大代表普选会场

公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刘希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开庭时间:2004年7月29日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旁白:刘希银是丰台区长辛店镇村民,今年52岁,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破坏选举罪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公民涉嫌破坏选举案。7月29日,此案开庭,丰台区五个乡镇的干部群众共200多人前来旁听。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由刘彤燕任审判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红出庭支持公诉,律师张文凯到庭为刘希银辩护。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拟定于2004年2月25日依法普选镇人大代表一名,并确定申重城为候选人,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刘希银为让张孝银当选先后找到选民王玉荣、梁凤霞、杜和平等人许诺如选张孝银,每张选票给付人民币10,选举后刘希银为此支付选民报酬300余元,导致此次等额选举未成功。

旁白:检察院认为,刘希银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他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你犯贿赂选举罪你认罪吗?

刘希银:认罪。

公诉人:以前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实话吗?

刘希银:是实话。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你们镇要普选人大代表的?

刘希银:2004年2月23日。

旁白:刘希银供述,今年2月23日,他听说因一位人大代表工作变动,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辛庄村南沟选区缺额一名代表,按照规定,应该补选一名,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第二天,刘希银看了选民榜后,发现候选人是辛庄大队党支部书记申某某,刘希银并不想选他,而是想选原辛庄村书记张某某。于是开始动员其他的村民。

公诉人:那你怎样动员别的选民选举张某的?

刘希银:我就说在前二十多年里,他在我们乡功劳比较大。

公诉人:在选举前,就是2月24日晚上你去过几个选民家?

刘希银:去了三家。

旁白:刘希银到三户村民家游说,如果选张某某当人大代表,大家的福利会多一些,这样得到了部分代选委托书。后来,有村民问刘希银,都选张某某,能得到什么好处?刘希银表示,一张选票给10元钱。

公诉人:什么时候给选民钱的,给了多少钱?

刘希银:晚上给的,共是290元。过了几天我又给小杨家送了20块钱。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补充性发问吗?

辩护人:刘希银,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赋予了每个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你是否了解?(www.xing528.com)

刘希银:不了解。

辩护人:你是什么文化程度?

刘希银:我就上了不到100天学。

辩护人:每张选票你给了多少钱?

刘希银:10块钱。

辩护人:这10块钱是你在选举结果产生前还是产生后给的?

刘希银:产生以后给的。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出示证人刘希强的证言。证人刘希强于2004年2月27日所作的证言:2004年2月24日晚上8点我串门听说刘希银在拉选票,谁要是选张某就给十块钱,2004年2月25日中午我从家出来到南沟村队部准备进行选举,走到半路看到于得财站在刘希银家门口,我来到南沟村队部进行选举,选举后我站在队部门口观望,这时我发现有好多选民领到选票后就朝刘希银家走去,他们去干什么我不太清楚,选举结果张某得票90张,我认为都是刘希银和于得财拉的票,而且每张给10块钱。下面再出示一份长辛店人大主席团出具的两份书证,证明在南沟选区普选一名人大代表,并于2004年2月25日举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选区共有选民290人,前期选民登记,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等准备工作,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辛庄村总支书记申某为候选人,并进行等额选举,本次选举是于2004年2月25日中午12时至晚19时进行,傍晚17时共发出选票290张,收回290张,投票结果如下,申某134票(未超过半数),张某90票、杨某44票、王某17票、废票5张,由于出现贿选现象本次普选未成功。

旁白: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依法确认。

公诉人:下面宣读王玉荣、梁凤霞的证言。证人王玉荣于选举当天在村里碰到了刘希银,他对我说今天选举如果选张某当人民代表,每张选票给10元人民币,我就同意了,中午我拿了我家的四张选票都填上了张某的名字,然后把4张选票给刘希银的媳妇看了一眼,我就把4张选票投了。到了晚上我去刘希银家,他给了我110元钱,留下我家4张选票的40元钱,剩下的70元让我儿子给他爷爷奶奶送去。

旁白:公诉人逐一宣读了王玉荣、梁凤霞、潘玉荣等10位证人的证言,主要证实通过不同渠道得知刘希银承诺,如果选张某某,每张选票就可以得到10元钱。于是或者委托刘希银代选,或者在选票上填上张某某的名字,得到刘希银的确认后,投入选举箱。选举结束后,刘希银按照每张选票10元钱的承诺,分别把钱送到了村民的家里。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这些证据基本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刘希银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6条之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单位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查明刘希银主观上为达到让张某当选,向部分选民许诺如选张某每票10元,致此消息在选民中传播,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在选举前到村民家走动,而且有本人的供述,动员别的选民也选张某而不选申某,从这一行为可以认定其行为严重干扰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旁白:公诉人指出刘希银作为一个普通农民走上被告席,主要原因是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应该吸取教训。公诉人认为刘希银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刘希银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希银是一个农民,平时邻里关系都不错,也没有干过任何违法的事情。

旁白:辩护人认为刘希银没有前科,认罪态度比较好。另外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破坏选举的恶意,一方面不懂选举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因为顾及面子,在别人问有什么好处的时候,承诺每张选票给10元钱。

法院判决

法庭休庭10分钟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希银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希银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希银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笔记

刘希银在选举中出钱拉选票,起初村民们并没有更多看法,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他们才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10元钱出卖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的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上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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