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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折承包水库纠纷案:福建泰县审理,叶西湖交承包款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承包水库引发的纠纷,可以说像那水库里的水似的,一波三折。叶西湖知道后在2000年最后一天向村委会交纳2001年度承包款1万元,再次取得蔡坑水库管理使用权。这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叶西湖承包蔡坑水库进行养殖,期限三十年,即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款5000元,在当年12月25日前缴纳。

水库承包一波三折,双方违约谁来担责

判定合同合法有效,水库安全至关重要

原告: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十里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叶西湖

审理法院: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1日

承包土地、荒山、水库,进行种植、养殖,在农村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情,在承包的过程中,村民与代表集体利益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是否能切实履行合同的约定,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到集体财产的安全。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承包水库引发的纠纷,可以说像那水库里的水似的,一波三折。

旁白:叶西湖,今年50岁,是福建省长泰县十里村农民,承包了村里的蔡坑水库进行养殖,要说承包合同,叶西湖可没敢马虎,合同期限、权利义务、承包费用,都写得明明白白。可是今年却被村委会告到了法院,说要和他终止承包合同。2004年6月1日下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村委会委托村委会副主任郑明山,公民陈明明出庭,被告叶西湖则聘请律师刘金彪作为代理人,和他一起出庭参加诉讼。

现在开庭

法官:长泰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长泰县十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叶西湖农业承包合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20条、第142条和145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黄志农(音)独任审理,现由原告简要地陈述事实与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1991年,原、被告签订蔡坑水库承包合同。

旁白:原告十里村村委会诉称:1991年6月被告叶西湖承包了村里的蔡坑水库,期限到2000年12月30日。2000年12月,村委会研究决定蔡坑水库新一轮承包期限为5年、年承包款1万元。叶西湖知道后在2000年最后一天向村委会交纳2001年度承包款1万元,再次取得蔡坑水库管理使用权。之后被告拒不履行交纳承包款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叶西湖对水库失于管理,导致水库存在安全隐患。

原告:根据2003年县环境指挥部对水库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水库多处存在安全隐患,为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终止双方的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2002年、2003年及2004年1至3月的承包款合计2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讲的不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的行为。双方在2000年1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上交承包款为每年5000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初步查明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十里村于2000年1月6日签订了一份蔡坑水库承包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蔡坑水库,期限为三十年。

旁白:法庭初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2000年1月签定过一份“蔡坑水库承包合同书”没有争议。这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叶西湖承包蔡坑水库进行养殖,期限三十年,即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款5000元,在当年12月25日前缴纳。合同还约定,在承包期限内,水库坝岸如有损坏,被告必须及时修复,如果属不可抗拒的灾害,则由原告,也就是村委会负责修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还包括:村委会三次开会讨论水库承包发包事宜,认为叶西湖与村委会下属的村经济合作社签定的合同没有经过村委会的追认,属无效合同,应该变更合同内容,期限改为五年,每年的承包费涨到1万元。叶西湖曾经交纳了1万元承包款。

法官:双方有争议的是,第一,2000年1月6日签定的蔡坑水库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第二,现在履行的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期限和承包款双方存在争议。原告方认为承包期限应该是五年,承包金每年是1万元,被告方认为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每年的承包金为5000元。第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约交承包款,被告认为自己是按约定交了承包款。第四,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旁白:双方当事人针对法庭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原告村委会出示了一份环境部门出具的水库安全检查通报。

原告:第一,迎水坡坍塌;第二,人为损坏;第三,坝体杂草丛生;第四,存在安全隐患。根据该环境指挥部的要求,应该停止运行。

旁白:被告质证认为,虽然环境监测部门出具了水库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但是不能证明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效,也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履行交纳承包款的义务。

法官:原告,你村所处的蔡坑水库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原告:主要是农业灌溉。

旁白:经过法庭调取证据查实,认定蔡坑水库建于1965年,总库容30万立方米,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坝高12米,水库下游有100多户村民及兴泰工业区内多家企业。去年8月23日,长泰县水利局发出通知,指出蔡坑水库杂草丛生,大坝十多年未灌浆,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除险加固,降低水位运行。今年3月12日,长泰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蔡坑水库进行检查,发现水库迎水坡坍塌,溢洪道边墙人为损坏,坝体杂草丛生,且多年未灌浆加固,严重危害水库安全运行,遂认定该水库为病库,并于3月15日发出通知,要求于4月15日前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法官:当时你们签定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原告:主要是确保有人去管理。

法官:被告,对刚才原告的陈述有什么意见?(https://www.xing528.com)

被告:当时承包的目的不仅仅是水库用水的安全管理,还主要有养殖,所以在订的合同里规定,被告在经营中的经济收入要上缴一部分承包款给原告。

旁白:为查明叶西湖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是否得到村委会认可,以及叶西湖为何没有按时交纳承包费,法庭要求叶西湖自己回答询问。

法官:你们签订的合同有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

被告:我当时提出一年3000元,他说村里讨论说不行。

法官:2000年12月31日,你交过一笔1万元的承包款,在之后你还交过吗?

被告:没有,那是2000年和2001年的钱,2003年我交的时候他就不收了。

旁白:经过询问,法庭查明:2001年1月1日起至今,蔡坑水库一直由被告叶西湖管理使用,用于渔业养殖。2003年10月叶西湖向村委会提出交纳2003年、2004年两年每年承包款5000元的请求,村委会说每年要交1万元,否则拒绝收取。

法庭辩论

法官:由原告发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原告:按合同被告应该交纳1万元的承包费,但被告没有履行,所以原告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农村农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

法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曾交了一万元的承包款,2003年没有交的原因是叶西湖按合同约定的每年5000元交给原告,但原告不收,他要按每年1万元的承包款收,这才导致了2003年的承包款没有上缴,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无权终止合同。

旁白:针对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十里村经济合作社是村委会的下属单位,作为管理、经营村集体财产,并代表村委会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在与被告签订蔡坑水库承包合同时,未将承包方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民主决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村委会以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在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仅向被告叶西湖提出变更合同承包期限、承包款数额要求,并将水库实际交由被告管理使用,而未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因此,叶西湖与十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蔡坑水库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听到这里,您是不是认为叶西湖赢了这场官司呢?别忙,接着往下听。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78条的规定,合同变更应该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关于蔡坑水库承包期限、承包金额是否变更的问题。原告认为,原告已将蔡坑水库承包期限变更为五年、承包款变更为每年1万元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也已交纳2001年度承包款1万元,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应视为被告同意合同变更内容。

旁白:法院认为,原、被告就合同变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所以合同内容并未变更。只要法院认定叶西湖不存在违约问题,他就赢了这场官司了,别忙,接着听。

法官:根据该合同的规定,被告应该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缴纳每年的承包款。边墙人为损坏,坝体杂草丛生,且多年未灌浆加固,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水库安全运行。

旁白:法院认为叶西湖对水库疏于管理,没能履行合同约定管理义务,以致水库不能继续正常运行,不仅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发包水库是为了有利水库管理及取得经济收益的合同目的,还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被告对水库疏于管理的放任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叶西湖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当年度的承包款。他在2003年10月向原告提出交付2003年、2004年两年承包款1万元的请求,村委会以每年承包款应为1万元为由拒收。虽原告拒收理由不当,但原告拒绝受领行为并不能当然免除或抵销被告缴纳承包款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被告可以采取提存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以此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采取法律明文赋予的替代履行方式,且在收到原告于2004年2月2日发出催讨承包款并限定于2月底交清的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缴承包款,其行为已构成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法官:被告与十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蔡坑水库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被告疏于管理水库以及迟延交纳2003年度承包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取得合同解除权。被告不当行使水库承包经营权,致使水库存在隐患,严重危及周边村民、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此法院应代表国家予以必要干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履行,被告应将承包水库归还给原告。考虑渔业养殖的特殊性,可给予被告一定的归还期限。被告还应向原告继续交纳2003年承包款及支付200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水库期间的占用费。原告以每年1万元计算拖欠承包款不当,对其超出部分的请求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旁白: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十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叶西湖于2000年1月6日签订的“蔡坑水库承包合同书”;叶西湖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水库归还村委会;叶西湖应向村委会交纳2003年承包款人民币5000元及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归还水库时止的占用费(该占用费以每年5000元按实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驳回原告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笔记

叶西湖与村委会的水库承包合同纠纷,听起来一波三折,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双方都有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是水库安全毕竟比经济收益更重要。据了解,一审判决作出后,十里村村委会在6月7日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立即先行接手管理、维护蔡坑水库库岸大坝。法院考虑到汛期将至,为确保水库安全度汛,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裁定由原告村委会先行接管、维护蔡坑水库库岸大坝。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人民法院李苏泉、邱小斌,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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