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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开庭审理蒋建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03年9月18日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欠款为由,把江西省乐平市三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告上法庭。乐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立邦涂料(中国)开庭审理蒋建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涂料,欠货款,立邦追讨,被告喊冤。三立商行是否专卖?争议双方各把理辩。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9月18日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欠款为由,把江西省乐平市三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告上法庭。原告认为,三被告合伙以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名义,从原告处购买“立邦”牌涂料,到2003年1月对账,被告方确认共欠原告货款27000多元。

而被告共同代理人辩称,第一,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应当以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为被告。被告与原告之间应当是行纪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在销售原告的“立邦”牌涂料时,曾因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法庭经过审理,最后判决三被告败诉。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乐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蔡建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汪喜太、宋爱群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徐光华担任法庭记录。首先由原告代理人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原告:事实及理由是……

旁白: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诉称,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合伙以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名义,从原告处购买“立邦”牌涂料,到2003年1月对账,被告方确认共欠原告货款27000多元。

原告:2003年4月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三立墙漆商行已不存在,三被告也拒不见面,原告查明蒋爱云和徐小鸣系夫妻关系,蒋建海和蒋爱云系姐弟关系,三人以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的名义共同销售原告的产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27053.5元货款,第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答辩。

旁白: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的共同代理律师进行了答辩。

被告:原告方起诉被告方,第一在主体上有错误,从原、被告双方产生的所有的购销及业务中都是原告方与三立墙漆发生业务往来,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主体应该是三立商行,假如三立商行不存在了,也应当由接手三立商行财产的所有人来承担债务……

旁白:被告共同代理人辩称,第一,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应当以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为被告。被告与原告之间应当是行纪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在销售原告的“立邦”牌涂料时,曾因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因此,应当说原告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审判长:原告方,针对刚才被告的两个答辩意见,特别是主体问题请你们进行陈述。

原告:他刚才说应由接受三立墙漆商行财产的人来还款。经我们查证三立商行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请他出示工商登记的有关东西。第二,在签收单上签名为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所以他们作为债务的主体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审判长:关于主体问题本庭先询问被告方几个问题,被告方你们开办的三立墙漆商行是否办理过工商登记?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们经营的性质是什么?

被告:我们一开始是姐弟合作关系,到2002年的8月就分开了,跟立邦是专卖的形式。

审判长:原告你们认为被告都应承担还款的责任,你们对他们作为主体有相关的证据没有?

原告:以前的销售协议盖有三立墙漆商行的印章。

旁白: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三立商行属于原告立邦涂料的专卖店,没有必要再进行工商登记。原告当场予以否认。原告向法庭出示一组对账单,证明被告开的是三立商行,不是立邦涂料专卖。被告对此予以承认,但被告辩称,2002年8月,被告蒋爱云和蒋建海就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协议约定,蒋爱云撤出三立商行,三立商行以后的债权债务,由蒋建海一人承担。被告称,已将此事口头告知了原告。但原告当庭表示异议,否认知晓此事。(www.xing528.com)

审判长:合议庭对被告方提出的主体不适合的问题有如下认识,第一,在被告合伙经营的三立墙漆商行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商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第二,在被告所确认的对账单上有被告的签名,合同也有被告的签名,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主体不合格不成立。

合议庭认为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以及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的形成、发展及拖欠货款的事实;第二,原、被告合同关系的性质及效力如何;第三,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三被告与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性质如何。针对上述法庭调查的重点,下面分配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请注意,第一个法庭调查重点由原告负责举证,第二个法庭调查重点,被告方主张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并非买卖合同行为而是其他的合同行为,对合同关系的性质及效力进行举证,第三由被告方举证,双方当事人对三被告的关系如何,以及三立墙漆商行性质如何。第四,针对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由双方互相举证……

旁白: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徐小鸣签订的销售协议、被告遗留原告处的印鉴及签字,原告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以及五份对账单等,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和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三位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对此表示异议,并向法庭出具原告的授权委托书、被告的工商执照以及税务登记等证据,证明三立商行的招牌、店面装潢设计、铺底的货款等,都是立邦公司提供的。2001年,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协议,由被告成立立邦漆专卖店,在原告方的授权下进行经销。

审判长:被告方,你方提出双方的合同性质属于委托合同,你们双方是否就委托事项的完成、对劳动报酬有无约定?

被告:口头报酬是这样的,一年销售20万他给你8000元房屋承租费,如果没完成就没有,结果那一年我们没完成。

审判长:除此之外你在销售立邦漆的过程中零售给消费者中间是否有差价?

被告:价是他们定好的。

原告:被告把两个概念混淆了,第一,我们之间是销售的买卖合同关系,另外授权书与买卖合同不一样的。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旁白:审判长总结法庭辩论焦点:第一,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二,原、被告之间的各项协议的效力如何?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三被告与合伙人从原告处购买涂料赊欠货款至今未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本案的合同性质,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纯粹是买卖合同并非委托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被原告支付货款这是明显的买卖合同。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原告代理人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对合同的条款本身也是经过协商的,也就是在平等的情况下协商签定的,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对赊欠的债务不履行是导致本案的根本原因,我们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一点我认为被告应该是乐平三立墙漆商行,从刚才法庭调查举出的一些证据来看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所欠下的债务均……

旁白:被告坚持认为,被告是以原告立邦公司的名义,为原告的产品服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是专卖性质的协议。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旁白: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旁白:合议庭进行评议后,作出判决:

审判长:本院认为……

旁白:法院认为,第一,被告蒋建海、蒋爱云、徐小鸣未经工商登记,合伙设立乐平市三立墙漆商行,并以该商行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第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双方对账单,均出自自愿,合法有效。第三,被告主张原告产品质量有问题、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但被告未能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及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审判长:一、被告蒋爱云、徐小鸣、蒋建海于判决生效后的30日之内共同支付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6915元。二、三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31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徐卫华,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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