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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城出国留学中心诉德国爱福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被告认为,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原告北京京城留学咨询中心完全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法院判决2004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对北京京城出国留学咨询中心诉德国爱福斯国际交流有限公司出国留学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泽华等9名同学委托原告及北京京城学院共同办理到德国学习事宜,原告北京京城出国留学

北京京城出国留学中心诉德国爱福斯合同纠纷案

事先承诺没兑现 出国留学遭拒签

学生起诉退学费 被告辩称自己冤

原告:北京京城出国留学咨询中心

被告:德国爱福斯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月13日

现在开庭

旁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于教育投资。出国留学,接受良好的教育,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所接受。然而在近几年,因出国留学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2004年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由张明华担任审判长,审理北京京城出国留学咨询中心(简称北京京城留学中心)诉德国爱福斯国际交流有限公司(简称德国爱福斯公司)出国留学合同纠纷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因为两次庭审事隔时间较长,所以请原告重新宣读一下你的起诉状,重申一遍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事实和理由是……

旁白: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的代理人诉称,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在2001年2月,同意接受原告为其代招的张泽华等9名学生赴德学习。2001年4月,原告方将该9名学生的59400欧元学费汇到被告指定的银行。2001年9月,被告来函称,由于德国政府的原因,张泽华等9名学生遭到拒签。同年12月,被告仅将5万1千欧元学费退还给原告。因此,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将所欠的8千多欧元学费和利息退还给学生,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我认为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同意接受学生赴德学习与事实不符。

旁白: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代理人辩称,第一,被告虽然与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拟订过一份合同书,但原告没有签字,因此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其次,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代招关系。为被告提供代招服务的只是北京京城学院。第三,原告要求退款8千多欧元,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下面,原告陈述证据。

原告:我们一共提交了13份证据……

旁白: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包括,有被告签字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文本、原告与北京京城学院签定的《合作招收留学生协议》,以及被告收取学生学费和退费的详细账目。

原告代理人称,在被告签订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文本上,原告方之所以没有签字,是由于被告格式合同文本中,有两项收费标准与双方事先约定的不一致。但2001年4月,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在收到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汇出的学费后,发来函件确认留学学生的学费和学籍。这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代招关系。同时,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在招生前还曾经承诺,如果学生签证申请被拒绝,被告将退还全部费用。因此,被告私自扣留8千多欧元费用的行为,与双方事先的约定不符。

审判长:下面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证据。

被告:证据一是刘洋等15人的报名表,………

旁白: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包括,北京京城学院为被告代招的学生名单,收费和退费的明细账目等。被告代理人辩称,德国爱福斯公司虽然已经和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达成协议,但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在事实上也没有产生代招关系。张泽华等9名学生不是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为其代招的,而是由北京京城学院代招的学生。在该9名学生的签证申请被德方拒绝后,被告已将所有费用退还给了学生。

旁白:依据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代理人的请求,法官传唤证人李燕君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证人宣读一下你的证言。

证人:与德国EFS学院联系办理出国留学服务事宜的有关情况……

旁白:证人李燕君在法庭上证实,2001年2月,她与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签订了《合作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并通过电话向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提出,代理其在中国招生的请求,被告同意并接收了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代招的学生。但证人李燕君称,她没有在被告方提供的中文合同上签字。因为该格式合同中,有两项收费标准与双方事先约定的不一致。但即便如此,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一直作为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的代理人,在国内进行招生,德国方面也完全认可。

审判长:下面证人,我代表合议庭问你几个问题。你以自己的名义曾经向被告方汇款59298美元,这个数额中都包括谁的费用。

证人:这些包括11个学生,包括现在这9个高中生和两个大学生,并给德方传过一个明细。

审判长:德方对这人确认了吗?

证人:确认了。

审判长:是这样吗?被告。

被告:不是。

法庭辩论(www.xing528.com)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首先我认为本案的事实……

旁白: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在2001年3月份,就留学事宜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原告也依协议向被告方输送了学生。但是,当原告为其代招的学生被拒签时,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全额退款。

对于原告的辩论观点,被告代理人表示反对:

被告:第一,本案的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旁白: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代理人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原告没有在被告的委托代招合同中签字,因此,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第二,为被告德国爱福斯公司代理招收学生的是北京京城学院,不是本案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据此,被告认为,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什么新的代理意见?

原告:补充两点,第一关于原告的主体问题……

旁白:原告北京京城留学中心代理人补充指出,北京京城学院不具备办理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资格。北京京城学院是经过原告北京京城留学咨询中心授权,以原告名义办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因此,原告北京京城留学咨询中心完全具备法定主体资格。

审判长:在原告的最后陈述中,你再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按什么标准呢?

原告:标准因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该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按万分之二点一算,那么他的利息起算是2001年的9月,也就是学生被告知被拒签之时。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什么代理意见吗?

被告:坚持我们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

2004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对北京京城出国留学咨询中心诉德国爱福斯国际交流有限公司出国留学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泽华等9名同学委托原告及北京京城学院共同办理到德国学习事宜,原告北京京城出国留学咨询中心与被告德国爱福斯国际交流责任公司也分别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德国政府的原因,导致张泽华等9名同学未能赴德学习,被告应按照其约定全额向该9名同学退款。被告的直接扣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令被告爱福斯公司按其承诺,退还所欠学费8千多欧元及利息。

编辑提示

合法的留学中介机构,首先应当具备两份重要证件:一是由教育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二是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外,合法中介机构,还应具有在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留学服务中介协议书》。

那么,消费者在实际选择留学中介的时候,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注意留学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注册地点和经营地点是否一致。

2.注意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对留学中介经营范围的规定。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留学中介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因此,尽管一些机构可能有其他国际交流方面的业务,但只要其营业执照上没有上述留学中介业务,就不是合法的留学中介。

3.选择了中介之后,在办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手续时,一定要与留学中介机构签署《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要有国家教育部的编号。

4.签定协议书时,要注意中介方面的签署人,是否有其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5.消费者在交完费后,不要忘记索取合法票据,一定要是正式的发票而非收据。

6.在选择留学国家和学校时,应了解中介机构是否与该学校签署了有效的合作协议,该校的资质是否得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并可要求中介机构出示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记者笔记

听众朋友,我是记者彭玉冰。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将近30年间,我国大陆以自费留学名义出国的人几乎为零。然而,从1978年公安部决定正式受理自费留学申请开始,到2003年底的25年间,我国已有45万留学人员,分布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30万人在校学习。使中国留学生成为各所在国外国留学生中最显眼的一群。

留学教育,对我国教育、科技的发展功不可没。但由此引发的留学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为了规范留学中介管理,上海市去年在全国首创合法留学中介服务文本之后,今年又将在全国率先实行留学中介咨询人员统一持证上岗制度。

看来,规范留学中介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完善。在此,《现在开庭》提醒您,留学,一定要找有资质的。也就是有教育部签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上面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机构。

这样的机构,才是放心的留学中介机构。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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