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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封案开庭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一审判决赵汉忠有期徒刑3年、潘建建有期徒刑3年、陈得俊有期徒刑2年。旁白:2004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寻衅滋事一案。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封案开庭

好逸恶劳寻滋事,触犯刑律竟不知。公然索要保护费,破坏公序受惩治。

公诉机关:

被告: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江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6日

2004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寻衅滋事一案。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7月间,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分别在杭州市江干区陈爱花照相馆内,强行拿走人民币20元,在饶光和砂锅店,打砸东西并强行要走人民币200元,在邓利红理发店,强行拿走人民币500元,在王朝礼处,强拿索要香烟一条,在小月发廊,强拿人民币500元等五笔事实。被告人赵汉忠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异议,被告人潘建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也表示异议,认为有些内容不属实。被告人陈得俊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法院一审判决赵汉忠有期徒刑3年、潘建建有期徒刑3年、陈得俊有期徒刑2年。

现在开庭

审判长: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到庭。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杭州市……

旁白:2004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寻衅滋事一案。

法庭旁听席上,一百多个坐位,已经被来自浙江警官学院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们坐得满满当当。

随着法槌敲响,三名被告人被押上审判席。审判长潘水良宣布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公诉人:被告人赵汉忠,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

旁白:被告人赵汉忠,男,年近25岁,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人潘建建,男,年仅20岁,浙江省台州人,农民,初中文化。曾于2003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陈得俊,男,尚不满19岁,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

如果不是站在法庭被告席上,你很难相信,这三名年纪轻轻、个子高挑、长相帅气的男孩儿,竟是刑事案件的涉嫌犯。

那么,他们到底涉嫌触犯了我国哪一条法律?将会被判以什么样的罪名呢?我们一起来听听检察机关的公诉。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汉忠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29日晚在本市江干区三星北路22号美能达照相馆,以收保护费的名义从陈爱花处强行拿得人民币20元;被告人陈得俊伙同他人于2003年7月5日凌晨4时许,至本市江干区三星北路饶光和砂锅店要求将一张撕成两半的百元人民币换成零钱。在饶光和拒绝后,纠集被告人潘建建等人将该店内的两只盛有百余只鸭头的锅以及一只盛有三十只鱼头的锅打翻,并砸坏了店内的冰箱及砂锅、啤酒等物。第二天下午,被告人陈得俊伙同他人再次来到饶光和的砂锅店强行拿走人民币两百元;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于2003年6月4日晚8时许在本市江干区……

旁白: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7月间,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分别在杭州市江干区陈爱花照相馆内,强行拿走人民币20元,在饶光和砂锅店,打砸东西并强行要走人民币200元,在邓利红理发店,强行拿走人民币500元,在王朝礼处,强拿索要香烟一条,在小月发廊,强拿人民币500元等五项事实。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建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潘建建、陈得俊带出候审。被告人赵汉忠留庭候审,关于……

旁白:法庭对三名被告人分别进行审理。首先接受审理的是被告人赵汉忠。审判长向赵汉忠宣布,被告人赵汉忠庭前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其亲属帮助委托辩护人,法庭已向赵汉忠指定的人员取得联系,但对方明确表示,拒绝为被告人赵汉忠聘请辩护人。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有关你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对你的罪名指控有无异义。

赵:有。第一,我没有以收保护费的名义去收他20块钱,我是向他借的。第二,他所说的理发店我根本没去过。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赵汉忠进行询问。

公诉人:刚才审判长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义,你认为第一笔的20元是借的,你说理发店收钱你都没有去过,在审查起诉阶段,……

旁白:被告人赵汉忠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异议,一口咬定,自己从来没有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向谁强要过钱。

被告人赵汉忠近乎狡辩的回答,引得旁听席上大学生们的一阵阵躁动。

合议庭认为,调查清楚被告人赵汉忠是否向五位被害人强拿索要保护费,是弄清本案事实的关键。审判长讯问被告人赵汉忠:

审判长:当天为何要向他借钱?

赵:因为打的没钱,当时看到陈的门没有关,就向他借了20块钱。

审判长:你为什么没有将这20块钱还给陈呢?

赵:当天晚上陈关门了,第二天他说不用还了。

审判长:传被告人潘建建到庭。被告人潘建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有关犯罪事实以及对你的罪名指控……

旁白:被告人潘建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也表示异议,认为有些内容不属实。

潘:对鸭头店的……

旁白:潘建建辩称,公诉书指控他在饶光和砂锅店里打砸东西,不是事实,他也没有索要过200元。

潘:我从来没有到理发店拿过钱。

公诉人:陈得俊打电话给你说他跟砂锅店的老板吵起来了,叫你过去,你认为他叫你过去干什么?是打架还是调解?

潘:这我不知道。我过去后叫他们算了,但他们不肯罢休,他们把店砸了,我没有动手。

旁白:被告人潘建建辩称,砸砂锅店是陈得俊和一个叫陈钢的矮个子砸的。当时场面混乱,自己也没看清他们砸了什么。

审判长:请法警将陈得俊带上庭。被告人陈得俊你对起诉书所指控有关你的犯罪事实……

旁白:被告人陈得俊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

审判长:传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到庭。

旁白:法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3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书证。第二部分是证人证言。第三部分是5位被害人的陈述。第四部分是被告人陈得俊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均证实赵汉忠等3被告人寻衅滋事的事实。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陈爱花的陈述:

公诉人:今年6月28日晚8时许,当时我在照相馆,有人进来对我说给20元钱,我说没有,这个人就走了。那天晚上8时左右那个男的带了两三个人又向我要20元钱,还说这钱不是他一个人要的,我就给了他20元钱,我怕不给会捣乱,影响我做生意。我隔壁的快餐店被这几个人砸了,我看见这几个人来我店之前去了好几个店,事先我听几个店主说,他们是收保护费都是20元,如果不给就会对我不利。(www.xing528.com)

旁白:被告人赵汉忠表示异议:

赵:我要是带人去,何止要他20块钱,我就要他200块钱他也要给,所以我不可能为收20块钱的保护费。20块钱是向他借的。

旁白:公诉人宣读砂锅店老板饶光和和他的妻子饶香兰的证言:

公诉人:7月5日凌晨,我在砂锅店内,来了两名男子,一高一矮,其中一个高的要换张一百元的钱,他手中拿着两张半张的百元人民币。我妻子说没有,矮个子说不换就把鸭头端走了,我老婆说要买鸭头到别处去买,后来矮个子打了电话,过了五分钟赵汉忠就来了,把撕掉的钱拿走了,还给我一张新的一百元钱,我把钱给了那两个人,他们不要,我就害怕了。过了五分钟来了十多个人,其中有个较高的喊谁是老板,我说我是,他们就开始砸我的店。

旁白:砂锅店老板证实,被告人陈得俊参与了闹事,并纠集潘建建等人,到砂锅店进行打砸。

审判长:被告人潘建建,你有无异议?

潘:我没有砸。

审判长:被告人陈得俊有没有听清楚?有无异议?

陈: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赵汉忠有无异议?

赵:没有。

旁白:公诉人继续宣读被害人理发店老板邓利红的陈述:

公诉人:2003年6月4日晚8时许,我在中兴路9号的理发店门口,有三个年轻男子跑到我店里,手上拿着烟头的一名男子指着我的鼻子说你这个店想不想关门,如果你想开下去至少拿出500元。我当时没有给他们,我一至拖着,到凌晨两三点时他们三人又来到我店里,说我要是不拿钱出来就走不出三兴路,我看外面好像还有其他人,我很害怕,就拿了500元给他们,他们拿钱后才走了。我听说我旁边的理发店也被他们收了钱的。

审判长:被告人潘建建,你有无异议?

潘:有。

审判长:被告人陈得俊有没有听清楚?有无异议?

陈:有。

审判长:被告人赵汉忠有无异议?

赵:有。

旁白:审判长当庭询问三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三人均表示没有。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被告赵汉忠、陈得俊、潘建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治;二、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年徒刑,并处罚金。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的寻衅滋事……

旁白: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寻衅滋事行为,极大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赵汉忠为自己辩护:

赵:我文化很低,自己也不会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潘建建,你有什么要辩解的?

潘:证人说的我根本没有去做过。

审判长:被告人陈得俊,有什么需要为自己辩解的?

陈:没有。

旁白: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均表示放弃。被告人陈得俊表示悔罪。

陈:我对自己所犯的事情应该负责任。

旁白:在被告人陈得俊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记者笔记

在法庭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我随机采访了身后的旁听席上的几个学生。一位叫楼志方的学生告诉我,他通过旁听本案,一直在思考怎样保护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问题。他说,像本案三位被告,都被刑事拘留,不可能出去取证、收集证据,而被告人的家里人,又不愿意为他们请专业律师,所以,仅凭几个被告的中、小学文化,很难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楼志方说,被告人赵汉忠在法庭上一个劲儿地狡辩,不认罪,他同意检察机关对赵汉忠的量刑建议,但不同意对累犯潘建建从重判处的建议。因为潘建建是否砸砂锅店,证据不能有力地证明。

法院判决

审判长: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传被告人赵汉忠、潘建建、陈得俊到庭。

旁白:法庭再次开庭并判决如下:

审判长:被告人赵汉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潘建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得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备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兴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潘军华,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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