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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获最高法光荣决定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辖12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被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其中3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和有关规定,决定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青岛中院获最高法光荣决定

2002年11月18日   法〔2002〕24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全面开展审判工作,不断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该院领导班子讲政治、顾大局,讲团结、做表率,讲责任、干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连续七年被中共青岛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坚持着眼于理论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1995年以来受理各类案件60.2万余件,审结59.1万余件,诉讼标的额达680亿余元,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被青岛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和突出贡献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沿海开放城市特点,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取得了优异成绩。近几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74人次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其中有4人次荣获“青年法官标兵”、“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所辖12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被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其中3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www.xing528.com)

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和有关规定,决定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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