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晓爽[1]
[内容摘要]中国法官的职业信仰与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强大密不可分,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实施者,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司法并不是独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之外的司法,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官只有忠诚于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才能完成好新时期中国法官肩负的历史使命。忠诚是中国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本色。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斗争!”这是法官面对国旗,面对国徽的庄严承诺,[2]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职业人的共同职业信仰,是新时期人民法官肩负的历史使命。“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面对党旗的铮铮誓言,是作为执政党党员的共同政治理想。中国法官的职业信仰、历史使命与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强大密不可分,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实施者,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员的政治理想直接影响和决定社会主义中国的前进方向。中国法官只有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实践法官誓言,才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事业,忠诚是中国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本色。
忠于宪法和法律,要正确理解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管理者,必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忠诚可靠。法官不能远离政治,政治敏感性是法官必备的素质。法官讲政治,是要正确理解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是当代民主法治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一方面,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党在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包括实现自身的运转,行使国家政权或干预政治生活的活动方式、方法规则和程序;政党制度反映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或政党同政党之间、政党同政权之间的关系。[3]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人员的选任都会受到政党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中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之外的,享有国家审判权的组织,司法机关的裁决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党利益,尤其是执政党路线、方针、政策的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实践表明,政党对于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是在实行三权分立制的美国,法官的政治倾向性也是不能被忽略的,执政党也总是通过对法官的任免、惩戒等来实现对司法的干预。霍姆斯法官曾这样评价马歇尔法官:“我认为,在汉密尔顿和宪法之后,马歇尔的成绩只是反映了他在法庭的权威、智慧和良好风格以及他的勇气、正义感和对自己政党的忠诚。”[4]而罗斯福总统在提名霍姆斯担任最高法院法官时认为,“担当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是有党派人士。”[5]但基于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性质,美国法官在任期内不可能公开表示效忠于某个政党,尽管法官都有自己的政党倾向和政党情结,且这些倾向和情节会影响到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6]波斯纳法官坦言,在最为疑难的案件中,政治因素,有时是社会理想,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7]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司法并不是独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之外的司法,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官只有旗帜鲜明地忠诚于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尤其是在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强大,从没有停止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国际政治背景下,法官只有关心政治、理解政治,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才能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侵蚀。只有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才能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忠于宪法和法律,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经验教训得出的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正确结论。[8]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都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章中还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党的领导必须服从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组织,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实现共产主义为远大目标。所以,对党忠诚,是建立在对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和路线的坚定信念,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人类社会美好未来的追求上的,既体现了党员对党的理论的理性认识,又反映了党员对党的感性的认同感、归属感。这种忠诚,不是单纯的个人知恩、报恩,更不是盲目的迷信和崇拜,而是忠于真理,忠于人民,忠于时代。[9]
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要坚持党对法院、对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法官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党的基本路线集中表达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强烈愿望,法官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审判案件,处理矛盾纠纷要紧密结合我国的特定历史发展阶段,自觉抵制“非党化”、“政治中立”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法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履行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正是正确司法理念指导下的选择。法官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每一位法官,尤其是共产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要在法律实施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肩负的责任,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不是对具体实施法律行为的领导和干预,不能把唯命是从、以对个别领导的忠诚视为对党的忠诚。忠诚于某个政党,并不是忠诚于某个政党领袖,而是忠诚于个体所信仰的某种政治理想。[10]法官在执法办案中,要坚决抵制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案件的行为,秉公执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亦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忠于宪法和法律,要正确认识党的事业和审判事业的关系。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的职能定位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上述规定明确了法院是法律实施者,是法治国家建设中各种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忠实于法律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本质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忠实于法律亦成为法官“为大局服务”,忠实于国家利益的切实表现。但是,我国的法院同时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性强调了法院工作的价值归属,“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实现审判的应有之义,亦成为法院工作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的政治纽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党的事业就是忠实于人民的事业。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科学揭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就法院工作而言,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具体到执法办案中,就是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要忠实于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坚定人民对法治国家的信仰。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成为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法官必须具有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官的选任提供了基础知识方面的制度保障,但是司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将静止的法律文本解释为包括丰富生活内涵的、人民可以理解和接受的、能够切实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规则,还需要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多年司法实践的锤炼。独立办案11年,审理案件1200余件,成就了具有良好法学教育背景的宋鱼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审判理念,她说:“准确把握公正尺度,引导当事人用信任的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和促进交易,确保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扎根基层法院14年,审理3000多件案件,造就了“真情为百姓、公正建和谐的基层好法官”陈艳萍。陈艳萍18岁便走进法院,边干边学,在司法实践中成长为“全国模范法官”。她说:“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事业和家庭面前,我应该选择事业;在吃苦和享受面前,我应该选择吃苦;在奉献和索取面前,我应该选择奉献。扎根基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认可,是我至高无上的光荣!”不同的教育背景,不同的司法实践经验,却同样以忠诚为政治本色,同样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同样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己任,成就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杰出代表,成就了为人民所称颂的司法楷模。
忠诚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性要求,是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唯有以忠诚践行誓言,才能使人民法官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抵制西化、分化图谋,立足于中国国情,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基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追求,永葆清正廉洁,维护司法权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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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晓爽,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博士。
[2]2011年3月18日9时30分,北京市三级法院4700余名人民法官面对国旗宣誓。北京市法院从2011年起,将每年的3月18日即首都法院建院日确定为“首都法官宣誓活动日”。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宣誓规定(试行)》,首次统一了全国法官宣誓誓词,以简短精练的语言凝结了中国法官的职业信仰和对人民的郑重承诺。
[3]参见郑宪:《试析政党制度的功能和我国政党制度的作用》,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网,网址: http://www.zysy.org.cn/portal/zdyjzx/ktwb/xzwk/webinfo/2010/01/126316776147915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15日。
[4]参见[美]爱德华·怀特:《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孟纯才、陈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8~371页。
[5]参见[美]爱德华·怀特:《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孟纯才、陈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8~371页。
[6]参见李雅云:《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以美国联邦大法官为例》,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
[7]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8]参见江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载《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页。
[9]参见陈章元:《强化共产党员的忠诚意识》,载《求是》2007年第9期。
[10]参见左高山:《政治忠诚与国家认同》,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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