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理念能力作风: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文集

理念能力作风: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文集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语境下,司法能力主要是指法官运用法律处理好各种案件的能力。总之,古往今来的司法共性,就是纠纷双方将争议事实交给权威的裁判者解决,从而妥善处理争议。同时,从传统文化的历史、乡土社会的现实、情理社会的标准以及具体纠纷的类型看,我国也需要司法发挥相应的能动性。

理念能力作风: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文集

茅仲华[1]

内容摘要]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司法权历来是一种裁判权,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在此语境下,司法能力主要是指法官运用法律处理好各种案件的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同时也使人民法院面临新的任务,诸如构建和谐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根据“回应型法”理论及当下我国现状,法院须作出以下回应:紧贴我国国情,回应现实;依法服务大局,回应政治;满足民众诉求,回应社会。为更好地作出这些回应,人民法院必须提升司法能力,即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公正廉洁司法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引言:司法的本源

只要有社会冲突存在,即便是在古代社会,司法(作为一种制度或习惯)也必然成为社会架构中的一个组件,任何社会都离不开解决纠纷的手段。在近代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前,我们发现不同形式的“司法”:它可能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也可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官方行为。总之,古往今来的司法共性,就是纠纷双方将争议事实交给权威的裁判者解决,从而妥善处理争议。申言之,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即法院所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等问题依法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一般认为,司法能力主要是指法官运用法律处理好各种案件的能力。

当今,人民法院除了应具备处理好各类案件能力之外,还应拓展哪些司法能力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呢?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须从司法所面临的社会及法院如何回应说起。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司法能力提升的源动力

(一)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些既激发了社会发展的巨大活力,也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社会经济文化等巨大变迁。随着经济加速发展,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矛盾纠纷等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从表象看,当前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从总体上看,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冲突,“燃点低”、处理难,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伴而生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其次,社会管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当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人员流动性增强,人口结构的多元化、异质化趋向越来越突出,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和冲突,这些情况使社会管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再次,社会管理权力交叉错位。高度行政化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趋向多元化。目前政府自身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相关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管理主体的职责界定不清,相互对接不畅,导致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的现象同时并存。最后,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效率不高。在社会结构整体转型时期,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惯性,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根深蒂固,社会管理理念、方式等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效率提高。

(二)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

1.调节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秩序。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从三大诉讼法看,人民法院无论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依法行政,都需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法律秩序的建立。

2.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定分止争,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调节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防止因社会转型的利益冲突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出现。审理行政案件,调节官民关系,防止官民矛盾。审理刑事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社会政治矛盾,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3.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此,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深入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局服务的司法措施,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回应[2]社会:提升司法能力的目的取向

司法与社会是互动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有学者认为,“回应型法在扬弃和综合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基础上,……赋予国家制度以自我修正的精神。因此,它既是一种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又是一种法制变革的政策模式。”[3]结合前文论述的社会形势,法院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回应。

(一)我国国情:司法回应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因受几千年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现代意识与传统观念交织的状况,许多公民仍习惯于按照传统观念参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和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权益。特别是当前的多元化社会,城乡差距加大,社会贫富悬殊,造成法律确定性、恒常化的主观追求与社会变动的客观状况之间矛盾。为了赢得合法性和社会的认可,司法需要弥补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裂痕,则必然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同时,从传统文化的历史乡土社会的现实、情理社会的标准以及具体纠纷的类型看,我国也需要司法发挥相应的能动性。因此,就案办案、满足于“办好案件即服务”,这种方式难以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

(二)服务大局:司法回应政治需要

“在中国国情下,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悉心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司法需求,自觉地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决不能也不应无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客观要求而消极被动地执行法律”[4]。当前,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积极、依法服务大局,是法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构筑回应型司法,是“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的转变,是从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的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行动。司法要充分和及时履行好维护公正、促进和谐和发展的职责,做到角色和职责到位,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这才是我们对司法角色和职责应有的定位。这就需要法官运用正确的价值衡量方法,通过沟通与磨合,交涉与妥协,使得对立的个人变成对话的个人,冲突的组织变成合作的组织,盲目的社会变成调适的社会。

(三)民众诉求:司法回应社会需要

司法还应当回应社会和民众的需要。“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应当关注和回应的就是社会的需要”,“法治唯一源泉和事业基础就是社会生活。”[5]传统的自治型司法由于过度强调专业性和精英主义而导致自我封闭,不能积极回应社会需要。现代司法的历史使命,正在于理性应对时代挑战,着力建构“回应型司法”。按此理念,法院应当对社会需求给予及时而强有力的回应,并成为服务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更能动的工具;应当探究法律、政策中所蕴含的社会公认准则和价值,努力使司法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从而走向更高和更成熟阶段的理想模式。

四、司法能力拓展:回应型司法的构建

司法能力是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履行审判职责,保护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综合能力。

(一)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

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须把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依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既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又要主动作为,深入调研,出台措施和办法。如此,不仅能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可为纠纷处理提供可靠依据。(www.xing528.com)

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人民法院还要敢于开拓创新。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人民法院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源泉。“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深入推进改革创新,调整和完善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方式等”[6]。这就要求法院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真正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审判工作新的切入点。

(二)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7]守护法律规范表现为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这也正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的核心。如针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情况,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整,法官则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既是法律适用中最具智慧、最富魅力的关键环节,也是最易失控的薄弱环节,故要学会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现实难题。“坚持能动司法,努力维护实质正义而非迁就公平正义,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科学运用法律技术、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使法律适用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8]

与此相关的,要提高司法调研的能力。从社会管理角度看,情报信息与信息沟通是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生命线。为此,法院要加强对涉诉案件调查研究,分析不同案件类型的运行态势,以便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做出分析判断,提出相关指导性意见,做到应对在前。健全重大司法问题的应对和协调机制,……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密切关注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企业破产倒闭、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9]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是当代司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为此,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健全政策考量机制,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贯彻落实好党的政策;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合理进行诉讼利益的权衡与分配,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情法并用机制,做到以法律喻人、以情理服人;建立健全调判结合机制,在坚持调解优先的前提下,把柔性调解手段与刚性裁判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调查走访机制,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客观真实;建立健全人文关怀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0]

与此同时,要强化联动司法。积极探索建立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立与公安交警、劳动人事、信访、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力争在诉前解决各类纠纷。

(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教育引导法官既要向书本学习,更要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案结与事了、质量与效果。着力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狠抓项目化推进,积极参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推广网格化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努力打造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新品牌。深入开展“访民情,听民意”“三解三促”“三同三增”等实践活动,不断完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妥善审理和执行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走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等方式方法,不断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积累群众工作经验,提升做好群众工作能力。

(五)提高公正廉洁司法的能力

廉洁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也是法官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品格底线。首先,要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每名法官应在价值观上深深镌刻“廉洁”二字,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品行,崇法尚德、慎权为民。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错误观念的干扰与侵蚀。其次,要强化管理抓规范。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入手,严格有关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督查机制,规范案件督查工作,发挥和改善审判委员会指导职能,强化监管评查。规范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实惠,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局面。扎实推进庭审“三同步”、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将党务公开与司法公开有机结合,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最后,要强基固本抓教育。按照教育先行、正面引导、重在预防的廉政思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守廉洁基本操守,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

总之,司法能力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法官应当具有敏锐分清事实的洞察力、灵活运用法律的创造力,集中表现为法官妥善处理好各种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应当具有对政治信念、国情变化、司法理念、群众观点等方面的宏观把握能力。这两种能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司法能力的整体。

【注释】

[1]茅仲华,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2]季卫东教授曾总结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1)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以及用目的和原则来检验和批判具体规则,受到了空前重视。(2)目的和原则使法律义务更加成问题,从而放松了法律对服从的要求,使一种较少僵硬而更多文明的公共秩序概念有了形成的可能。(3)由于法律取得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政治尺度,由此而产生的力量虽然有助于修正和改变法律机构的行为,但是也有损机构完事性的危险,法律的弹性更明显。(4)由于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取决于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所以,富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法律机构陆续设置出来。季卫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本文借助回应型法概念,提出回应型司法。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4]公丕祥:《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陈燕萍工作法”的理论思考》,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5]参见朱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1页。

[6]2010年12月30日公丕祥关于《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在江苏省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8]公丕祥:《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陈燕萍工作法”的理论思考》,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9]参见2009年8月28日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高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10]参见2010年12月2日公丕祥在江苏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