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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官研究能力的小窍门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官研究能力培养的意义进行阐述,对法官研究能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法官研究能力培养的进路提出建议。法官的研究能力应当是一种内在的素质,是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中自然而然产生的某种思辩精神,而不是仅仅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产生的条件反射。因此,当下我国的法官队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培养法官研究能力的小窍门

李宇先[1]

内容摘要]本文以刑事审判工作现实为线索,从法官研究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培养三个方面入手,研究了法官研究能力的培养问题。对法官研究能力培养的意义进行阐述,对法官研究能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法官研究能力培养的进路提出建议。

培养研究型法官已经成为我国法院系统的一种共识,笔者以刑事审判工作现实为线索,对法官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培养作一探讨。

一、何以必要——从审判实践切入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官能够自觉学习就已经难能可贵,再提倡法官进行必要的学术研究是不是过于理想呢?笔者认为,对法官研究能力的培养很有必要,它对于进一步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其意义在于“对这样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在其他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就是获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2]

(一)经验与法条之下的法官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

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审判水平的提高,一般与法官办案数量呈正向关系。而在“依法治国方略入宪后的十多年里,随着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法官的法律规则意识大大增强,但这是否意味着法官办案能力也有较大的提高呢? 2012年3月11日,原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有的法官对法律精神、司法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大局意识不强,一些案件未能有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法官不善于从个别化的经验中总结具有普遍意义的审判规律,缺乏将具体法律条文及其背后蕴含的法律精神融会贯通的能力,缺乏研究司法政策、社会发展形势与个案审理之间关系的能力,则很难走出司法能力在较低层次徘徊的状况。

(二)被动地接受与浅层次的思考难以真正提高司法能力

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反躬自问,法官的司法能力从何而来?学校教育、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以及同行间的交流等当然是重要的途径,正如苏力所言,“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渐掌握。”[3]还有人将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名言奉为圭臬。但是,我们如何才能把从各种途径获得的办案方法、经验与信息,提炼升华为可以为审判人员所用的具有更强生命力和适应性的知识体系呢?面对同样的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或许能独辟蹊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却由于自身工作的繁忙或者对理论研究的不热衷或者不擅长,无法或者怠于从自身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规律,从而使得这些宝贵的财富仅仅局限于个体知识或者仅为身边的少数同行分享,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事实上,由于缺少对所办案件更为深入地思考与研究,也使得案件本身蕴含的价值呈现出片段而零碎化的特点,难以充分挖掘。相反,法官如果主动地开展研究工作,“势必会‘静悄悄’地将日常实践中的一种实践观点,一种价值观念或利益,带入自己的‘理论问题’思考,进一步,带入自己理论化的‘法律知识’之中。”[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更在于经验与逻辑的有机结合。

(三)法官需要具备超越法条的睿智

不注重对审判工作的研究并非中国法官的“专利”,在波斯纳看来,“由于案件数量很大,法官别无选择且缺乏专长,你就不能期望法官对每个案件有原创思想;不仅如此,对司法意见原创性的评价也不高,不像对学术著作更看重原创性。”[5]然而,面对丰富的第一手刑事审判资源,法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一些具有标本意义的刑事案件——佘祥林案、邓玉娇案、许霆案等等,均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却鲜有刑事法官对案件做过全面系统的研究。在审理案件时,一些法官甚至陷入了案件事实与法条的“陷阱”之中,作出令社会公众无法接受的判决。显然,如果法官能够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件做系统的梳理、反思和研究,或许可以减少一些本不该有的谬误。法官的研究能力应当是一种内在的素质,是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中自然而然产生的某种思辩精神,而不是仅仅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产生的条件反射

二、何以可行——法官队伍现状剖析

我国的法官队伍,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之后,专业素质与职业化程度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波斯纳指出,“职业就不是一种能自由地负责任地进入的工作岗位,只有符合某个规定的、通常是很苛刻的协议并且要有能力之证明才能进入。”[6]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到,“通过司法考试和法官审核制度,严把法官准入关。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拓宽法官选任渠道,逐步探索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重视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因此,当下我国的法官队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一)法官学历结构的改善

以湖南省刑事审判法官为例,该省共有刑事法官800余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77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61人,还有不少博士。上述数据传递了一个信息,即以目前法官的学历结构,能够满足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研究的需要。尽管学历不是反映研究能力的唯一指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学院型法官专业素质高,对法律解释把握较准确,好钻研,喜欢经常交流”[7]的特点,是做好审判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

(二)体制内流动加速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近年来,湖南省高、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遵循这一原则,采取了从下级法院择优录用法官的模式,使得许多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下级法院的法官充实到了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中来,使得下级法院的法官获得了站在更高层次分析、理解和审理具体案件的机会,在客观上也使得法官开展研究的“灵感”与素材更加丰富。而另一方面,湖南高院已经将下派年轻干部到基层法院锻炼和部门中层领导到中级人民法院挂职等交流方式制度化、常态化。显而易见,上述制度对于提升上级法院年轻法官和中层骨干对基层司法的认知,丰富审判经历,拓展思考问题的广度与深度以及提高研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将这些资源呈现出来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官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宝贵资源,积极开展与审判相关的学术研究。

(三)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转型

随着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改革的逐渐深入,法院在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强了对审判资源合理和充分利用的可能性。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的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兄弟法院之间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共享力度的加大,已然为有兴趣开展审判研究的法官提供了内容丰富的第一手材料。而囿于体制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案例资源往往是大学教授们可遇而不可求的“学术宝藏”,积极探索如何充分发挥案例资源的效应,是摆在法官面前的新课题。

三、何以为之——培养方式的探索(www.xing528.com)

经由法官研究出来的成果,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司法运作和法官职业的窗口,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要认真研究法官能力培养的方式,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法官。

(一)着力培养调研的兴趣、能力与态度

以刑事审判研究为例,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新类型犯罪不断增多,一些看似简单的案件往往隐含着较为深刻的社会背景。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同时,必然会在审判实践中遭遇各种各样事先难以预计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近年来与刑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调研项目不断增多。然而,上述调研大多由上级法院基于自身工作需要,以命令的形式指示下级法院开展。一个显而易见且未免令人有些尴尬的结果便是,下级法院没有也不可能投入过多的精力去认真开展调研,而法官的研究热情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如果这份热情的培养辅之以相应的制度保障则更具有意义。提高法官调研能力则是一项专业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因此,建议由中级以上法院的研究室牵头,定期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判业务骨干,就调研课题、调研方法的确定,调研提纲和调研论文的撰写,进行系统地培训,培养他们调研的兴趣、能力与态度。

(二)有效加强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交流

“由于法官的有限理性和知识不完备,应当通过建立一个动态的司法竞争市场,让法官和其他当事人或相关利益群体通过相互交往完成知识的交流。”[8]同样以刑事审判研究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之间的关联性也日益增强。如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往往涉及到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如果刑事法官拒绝或者不主动进行相关的研究,那么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必然令人担忧。当下的现实是,法院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并非没有,但更多的是停留在浅层和表面应付式的讨论之中,缺乏严谨规范的学术层面上的交流,也没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法官参与的热情不高,成效不明显。至于与法院外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则往往是法院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被动出席,其作用和效果同样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由法院某一职能机构,紧密结合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启动相关对话与交流机制,进而形成高质量的交流成果。显然,这一机制也可由相关业务部门提起,由研究室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与到对话与交流中的机构也不一定限于法院系统,让更多的法官获得超出本部门、本专业之外的更加丰富的知识,显然有助于其视野与思路的拓宽,也有利于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建立鼓励法官进行审判研究的长效机制

“在分析任何一个政策时,我们不仅应该考虑它的直接影响,而且还应该考虑通过激励产生的不太明显的间接影响。如果政策改变了激励,那就会使人们改变自己的行为。”[9]目前,许多法院都有鼓励法官进行审判研究的激励机制,但是往往仅限于对在报刊上发表了文章的法官进行物质奖励。这种做法在相当部分法官看来,绞尽脑汁写出来的文章最多换来几百块钱的物质奖励,与自己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脑力成本显然是不相称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发表在报刊上的文章,往往更多地偏向于法官个人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理解,较少利用法院自身既有的各种重要的审判资源对关系审判活动全局的问题展开研究,因而研究成果往往显得单薄而缺少法院特色。为此,可以进一步探索建立将法官研究成果与职位利益关联起来的制度模式。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研究基金的方式,提倡和鼓励针对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法官跨部门,甚至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协作自主开展调查研究,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对作出高质量研究成果的法官给予较高的奖励。值得注意的是,所选取的研究课题理应通过某种方式充分酝酿、筛选且具有现实意义,而绝非由少数人简单决定。由此获得的研究成果显然会厚重而实用得多,法官参与研究的积极性显然也会因制度的改革而有所提高。

(四)积极构建研究成果转化为审判实践的有效机制

就目前的法院情况而言,法官们结合审判实践开展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会经由哪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成果呢?一般的路径大约是,将研究成果转化为领导讲话或者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还可以是对具体个案的办案原则或者处理方式等等。由于作为前提和基础的研究成果未必扎实严谨,且后期的转化过程也未必持久而规范,最终的结果便是某项研究成果最大的“贡献”可能仅仅是出现在领导讲话中,它的正当性和生命力都明显不足。构建法官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应是一个全面、系统、规范和严谨的工程,从研究课题的筛选、立项,法官参与研究和写作的过程,验收与转化均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目的就在于确保每一项研究都能做到有始有终,且善始善终。只有这样,真正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才能实现其指导审判实践的根本目的。也只有这样,参与研究工作的法官才能真正获得智识上的成就感与满足感,研究者作为参与者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注释】

[1]李宇先,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266页。

[4]刘星:《法学知识如何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5][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218页。

[7]参见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73页。

[8]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9]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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