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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物流法规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联合运送合同,混合运送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11 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但只有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合同的组合。联运经营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其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21 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联运单据仅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多式联运合同的一个证明而已。

  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运输。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本节所介绍的多式联运合同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的,不是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多式联运,关于后者,请参见本书多式联运相关法规部分的讲述。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联合运送合同,混合运送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从地域上划分,可分为国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从运输对象上划分,可以分为旅客联运合同和货物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除了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1 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但只有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合同的组合。联运经营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其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造成迟延或者造成货物损失时,联运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人在向托运人(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应负责的实际承运人追偿。但这只是属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1 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如果用同一运输工具进行的数个承运人承运同一货物,则属于一般的相继运输,不属于多式联运合同。

  31 托运人将全程运费一次性支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一张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合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效力如下:

  11 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有义务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这种多式联运单据首先是一种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据,其次还是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运送货物的证据。同时,托运人还可以要求经营人将联运单据做成可转让单据或者不可转让单据。如果多式联运单据被做成是可转让的时,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就具有了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做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单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的单据,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单人交付的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但无论是何种可转让单据,收货人只有在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时才能提取货物。

  21 对损害责任的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在此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即联运经营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根据各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确定。但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应注意的一点是,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多式联运单据转让而免除。当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无疑问。而且,托运人的该项责任是不因多式联运单据已被转让而免除的,即托运人不得以多式联运单据已被转让作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联运单据仅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多式联运合同的一个证明而已。换言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仍存在着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托运人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也可因托运人的过错而以侵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是竞合的,承运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的一种请求权。 (https://www.xing528.com)

  在其他方面,多式联运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并无区别,此不赘言。

11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1

运输合同订立后各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31

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41

多式联运合同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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