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少年司法:加强民事维权,构建和谐社会

少年司法:加强民事维权,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民事维权构建和谐社会——苏州法院在涉少民事审判中的探索贾赟自1988年成立“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来,苏州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已经历了17个年头。

少年司法:加强民事维权,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民事维权 构建和谐社会

——苏州法院在涉少民事审判中的探索

贾 赟

自1988年成立“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来,苏州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已经历了17个年头。10多年来,苏州的少年法庭工作由专人审理涉少刑事案件发展到由专门合议庭审理,由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庭发展到少年审判综合庭。应当说少年法庭工作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推动我国少年法制度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是无庸置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走向深入,伴随而来的社会、政治变革,使单纯的少年法庭建制已不能满足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司法保护,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需求,逐渐暴露出其在功能上的局限性。

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均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中华民族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了恤幼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更是强调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变革,家庭功能被淡化,未成年人的第一道保护体系受到很大影响,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导致社会矛盾在弱势群体之一的未成年人身上引发,并有可能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根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都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其中司法保护是整个网络的最后保障线,其他保护均是以司法保护为后盾。传统的少年法庭模式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法庭审理,仅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观念及方式去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并不能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在国际社会普遍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的今天,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传统少年法庭模式,已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宜。

当传统少年法庭模式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社会目标时,我们努力寻求一种更能适应当前形势的新的司法保护模式,即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新思路。其内涵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方面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以达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目的。这种新的未成年人维权模式不仅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更好地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不仅是完善法院司法职能、提升法院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下面笔者主要谈谈苏州两级法院在涉少审判工作中如何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具体做法。

一、坚持高效原则,确保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久拖不决,不仅会使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身心健康,也不能真正实现司法正义。因此,我们在及时审理涉少民事案件时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在立案环节上,开通“绿色通道”,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做到优先立案、优先保全、及时移送,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案件在立案环节上停留的时间;优先、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加强审限管理,督促业务庭快审快结,严格审查审限变更事项,并及时告知诉讼当事人。(2)在审判环节上,强化观念、创新方法,注重快审快结。民一庭、人民法庭对涉少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针对一些急需治疗费的赔偿案件及急需生活学习等费用的抚养费案件,采用急案急办的方法,如当事人表示放弃答辩又调解不成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迅速判决,迅速移交执行。针对部分未成年人取证难的情况,灵活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设立庭前调查制度,由法官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对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在庭前主动深入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学校进行调查,避免因举证不到位而拉长审理时间,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3)在执行环节上,开通了启动执行程序(即立案执行)和财产取证两条“绿色通道”。在执行人员掌握了案件义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等基本情况以后,由执行人员主动调取案卷立案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拘泥于法律规定的由申请人提供线索进行举证的执行途径,主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途径简化办案手续,明显加快办案节奏。如相城区法院2003年和2004年涉少案件的执结率均达到了100%,常熟市法院2003年至2004年执结各类涉少民事案件146件,平均执行期限仅为16天,全市两级法院的涉少民事案件的执行均呈现出高结案率和短执结期的好局面。

二、坚持公正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在涉少民事案件的实体裁判中,我们树立“儿童优先”原则,强化审判人员的维权意识,以钝化社会矛盾、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在立案环节上强化立案的法律指导和司法救助功能。对涉少民事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加强法律指导,为他们详细解释司法救济的途径,指导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涉少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从源头上强化当事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依法实行诉讼费酌情免收、缓交、减交,确保了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在审判环节上努力使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接受抚养、教育、探视等权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并且注意平衡各方当事人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针对诉讼请求,还注重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维护,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生活问题,妥善处理好他们的学习、生活、成长等权益保障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忽视子女的探视问题,继而极易再次引发抚养费履行纠纷这一特点,不简单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是创新工作方法,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适当提醒当事人注意子女的探视问题,如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通过笔录等形式明确下来,有利于当事人今后自觉履行裁判结果,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在离婚、探视权案件中特别强调未成年人意见征询、甄别制度,一方面尊重未成年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其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对其意思表示进行甄别,以便作出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判决。(3)在执行环节上,创新工作方法,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帮助其权益最终得以全面地实现。在抚养费案件的执行中,尝试设立银行储蓄卡制度,通过款项交接在银行的支付方法,有效地避免离婚双方当事人见面,提高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较好地保障抚养费的专款专用。在涉少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执行中,始终把及时有效地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作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三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和穷尽财产线索,以确保未成年申请人最终得到赔偿款,实现其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三、坚持寓教于审、审调结合原则,实现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我们为实现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将教育和调解贯穿涉少民事案件审理始终。(1)在审判环节上,坚持教育疏导,做到送达调解与庭前调解相结合,当庭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坚持多调少判,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并有效地缩短了审理周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针对婚姻家庭等亲情类案件审判人员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出发寓教于审,特别加强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避免因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而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再次造成伤害。在审判过程中与辖区内的妇联、团委、司法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立了稳定的工作联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共同形成了便捷、快速的解纷机制。通过这些基层组织加强对个案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社会监督,形成教育合力,大大增加了个案调解工作成效。(2)在执行环节上,加强对被执行人思想道德及法制意识的引导。强化执行机制,避免就案办案,对于积怨较深的当事人以及心理不健康的未成年人,主动向审判法官以及到当地了解情况,尽量找到化解心结和矛盾的切入点,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少用、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努力促使涉少民事案件的和解执结,降低再执行率。

四、坚持人性化审判原则,在审判中传递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年龄小、社会经验缺失、心智发育不健全,需要给予其特殊的司法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人性化原则不仅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点,更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表现。(1)在立案环节上,尝试将关口适当前移,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充分利用社会解纷机制,尽可能使矛盾在诉前和解解决,既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也可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承受不必要的伤害。(2)在审判环节上,实行全面调查制度,不仅要查明争议事实,还注重了解涉少婚姻家庭类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对涉少案件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隔阂,化解矛盾。程序上在保障了未成年人法定诉讼权利的同时,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承受不适当的诉讼压力,适当地选择审判时机、地点、方式,注意审判作风及态度,尽可能地使未成年人在宽松环境中参与诉讼。设立涉少民事案件回访制度,通过回访来了解和掌握已审结涉少民事案件的判决履行情况,未成年当事人的学习、生活情况,提醒其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责任,采用适当的方法关心、教育未成年人,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3)在执行环节上,规范执行,倡导人性化理念。在涉少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坚持“四不”原则,即不直接到学校找未成年人;不当着未成年人的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时不开警车、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尽量不让旁人围观,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避免伤害其子女的自尊心。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因贫困急需、特需执行款的涉少执行案件,设立了维权救助基金,通过基金的救助使未成年申请人暂解燃眉之急,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针对抚养费、探视权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有一定周期性的特点,设立执行回访制度,针对特困申请人设立特困档案制度,在案件执结后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定期回访,并与当地基层群众组织建立联系,共同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确保执行款专款专用,保障未成年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接受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

2002年苏州法院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维权的工作新思路后,全市法院掀起了新一轮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热潮。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通过定期召开审判工作会议、制定涉少民事审判工作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使相关职能部门对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力度明显加大,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少民事案件859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占74%,明显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超过30天,大大短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天数。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涉少民事案件2512件,年执结率为89%,平均执结天数为22.6天,民事涉少执行效率明显高于普通执行案件;通过寓教于审、全面调查、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建立宽领域的维权组织网络等制度在涉少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引入,不仅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还有效地钝化了社会矛盾,为未成年人努力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以真正体现司法的正义。通过3年的努力,苏州法院的涉少民事审判工作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成为我市法院工作的亮点之一;同时这一工作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为创建平安苏州、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贾赟,女,1975年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及青少年维权工作。

寄语:

尊重并保护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官的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