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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哲学:感受性质、表征论与自然主义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弗雷德·德雷特斯克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说,不存在只能为一个人所理解的事实。表征论把经验的质——感受性质——与对象被表征s具有的属性等同起来。这就是用自然主义术语对心灵进行思考的结果。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说,这是理所当然的。阿瑟是一年幼的、有正常的癞蛤蟆视力和智力的癞蛤蟆。它们也在苏珊身上产生关于长卷毛狗的感受性质。在信念的意义上,苏珊所看到的狗对她来说看上去d并不像长卷毛狗。

心灵哲学:感受性质、表征论与自然主义

弗雷德·德雷特斯克

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说,不存在只能为一个人所理解的事实。可能有这样的时间与空间条件,它们能使一个人知道另一个人不知道的东西,还可能有使一个人成为权威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但是不存在个人所独有的事实,即只有一个人才能知道的事实。如果另一生物的主观生活即成为那生物可能是什么样子,是不可理解的,那么这必定是因为,我们在谈论它的主观状态时,我们未能理解我们所谈论的。如果S以某种方式感觉,而且S以某种方式感觉是S的一种物质状态,那么我们怎么不可能知道S怎样感觉呢?

表征论把经验的质——感受性质——与对象被表征s具有的属性等同起来。S表征s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在原则上是可为他人知道的。即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关于我们自己的经验(参看第2章)的直接信息,但是也不存在特许的通道。如果你知道在哪里去看,那么你也能够得到我所具有的关于我的经验的特征的同样的信息。这就是用自然主义术语对心灵进行思考的结果。主观性成了客观秩序的组成部分。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说,这是理所当然的。

1.法国的长卷毛狗和法国的酒

苏珊,一个视力和智力均正常的小孩,从未见过狗。她不知道狗是什么。她看到的第一只狗是一个法国长卷毛狗。对她来说,它看上去像长卷毛狗吗?苏珊不会说或不会认为它是(或看上去像是)一只长卷毛狗。她不会把它作为长卷毛狗看待,或不会认为它是一只长卷毛狗。这不是她对她所见的东西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尽管如此,对她来说,它看上去像长卷毛狗吗?

阿瑟是一年幼的、有正常的癞蛤蟆视力和智力的癞蛤蟆。他从未见过狗。他所看到的第一只狗碰巧也是长卷毛狗——苏珊看到的那一只。它看上去像长卷毛狗吗?同苏珊一样,阿瑟不会说或不会认为它是(或看上去像是)一只长卷毛狗。他不会把它当作或认为它是一只长卷毛狗。这不是他对他所见的东西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尽管如此,对他来说,它看上去像长卷毛狗吗?

基于我们关于人类和癞蛤蟆的视力所知道的东西,似乎很清楚,那只长卷毛狗在苏珊和阿瑟看来是不一样的。狗在苏珊看起来就像长卷毛狗在你与我看起来那样,这与叭儿狗、便和牧羊犬看上去的样子是不一样的。你我都能描绘狗看上去的样子(“像一只长卷毛狗”),而苏珊不能,但这对她怎样看待狗肯定没有任何影响。阿瑟则不同。即使那只狗在阿瑟看起来,就像长卷毛狗在正常的癞蛤蟆看起来那样,而且阿瑟是一正常的癞蛤蟆,但是那只狗对阿瑟来说,看上去则不像长卷毛狗。尽管有这样的事实,即它们看上去的样子就像长卷毛狗在正常情况下、在半盲人看上去的样子,但长卷毛狗对半盲的人来说看上去并不像长卷毛狗。长卷毛狗对半盲的人来说像是模糊的斑点——与看上去有这种大小的一切别的东西是一样的。癞蛤蟆有半盲人那样的视觉敏锐度。因此长卷毛狗对癞蛤蟆显现的样子就像它们对半盲人显现的样子。

在说狗对苏珊来说看上去像长卷毛狗时,我并不是说苏珊关于长卷毛狗的视觉经验把它表征为一只长卷毛狗,因此如果它并不真是长卷毛狗,那么在某方面便错误地表征了它。不,我这里讲的是关于长卷毛狗的感性表征而非概念表征。苏珊关于狗的经验把那只狗表征为一只长卷毛狗,其意思是说,它把狗表征为具有麦金(1982,p.40,还可参阅米勒,1991,p.42)所描述的长卷毛狗的表面属性,也就是使长卷毛狗看上去如此有别于别的狗(更不用说自行车之类)的那些属性。各种非长卷毛狗也有长卷毛狗的表面属性:长卷毛狗的逼真的画像,伪装的便,长卷毛狗机器等。这些对象看上去也像长卷毛狗。它们也在苏珊身上产生关于长卷毛狗的感受性质。即使她会错误地相信(即在概念上表征)精巧的赝品是长卷毛狗,但当她用与在视觉上表征一真实的长卷毛狗相同的方式表征一假冒的长卷毛狗时,她是不会错误地表征(从感官上错误表征)它的。精巧的赝品据说引起了与原型同类的经验。

对没有关于长卷毛狗概念的人来说,把任何东西说成看上去像长卷毛狗,会使某些人觉得荒诞不经。例如,米勒(1991,p.32)说:一个人可能具有与我看到南瓜时实际相同的南瓜经验,但如果那人没有关于南瓜的概念,不知道南瓜是什么,那么那人“似乎”不会认为那里有南瓜。我并不想搞语词争论。“看上去”、“显现”等词也许有这样的意义(尤其是在用了宾语补足语从句时),在此意义上,米勒是正确的。为了直截了当,我将称这些用法为“看上去”(“显现”“看来好像”等)的信仰(=信念)意义,并有根据地用下标予以标示(杰克逊[1977,p.30]称之为“看上去”的认识用法)。说一只狗对S来说看上去d像一只长卷毛狗,就等于说:在没有起抵消作用的思想的情况下,这就是S所认识的狗,就是S关于狗的知觉(通常)促使S相信的东西(参看米勒,1991,p.19)。对S来说,把狗描述为看上去d像长卷毛狗,意味着S有关于长卷毛狗的概念,理解了长卷毛狗是什么,能对她以这种方式看到的东西作出划分或分辨(或在没有起抵消作用的思想的情况下会如此去做)。在信念的意义上,苏珊所看到的狗对她来说看上去d并不像长卷毛狗。那不是她关于狗的知觉引起她相信的东西。

即使那些词有另一种意义,在此意义下,如果那只狗对她来说与对我来说,看上去是相同的,而且在我看来,它像一只长卷毛狗,那么对苏珊来说,它看上去必定像长卷毛狗,不管她是否理解了长卷毛狗是什么,不管她是否有关于长卷毛狗的概念。按照一种悠久的传统,我将称之为“看上去”(lookp)的现象意义。对S而言,说狗看上去——从现象上——像长卷毛狗(=lookp),就等于说:(1)那只狗在S看来就像长卷毛狗在通常情况下由S所看上去的样子;(2)那只狗对S来说看上去不同于别的狗(叭儿狗、等)。第二个子句——被称之为区别对待子句——是防止让狗对癞蛤蟆(或半盲人)来说看上去像长卷毛狗所必需的,因为对它们来说,所有的狗看上去都是一样的。如果你是色盲,如果你不能把一种颜色与另一种区别开来,那么一对象对你来说,看上去(lookp)就不像红的,这只是因为它看上去与你正常情况下看到的红的对象是相同的。你并不满足那个分辨条件。在这里,分辨条件被故意弄得模糊不清了,以反映这些判断的情景敏感性和环境相对性(对你来说,K在环境C而不是在C′中看上去像一只长卷毛狗)。即使存在着你不能把它与法国长卷毛狗区分开来的稀奇古怪的狗类,但狗“对你来说看上去(lookp)可能像一只法国长卷毛狗”,只要被隐含的那一系列比较不包括那古怪的种类。这就是狗对某人为什么看上去(lookp)像一只法国长卷毛狗的理由,即使某人不能把它与一非常精巧的赝品区分开来。假冒的长卷毛狗不在——在正常情况下,无论如何不在——那种类别比较中。因此尽管有区别对待的子句,但为了使一只狗对你来说看上去(lookp)像一法国长卷毛狗,人们不一定非得要把法国的长卷毛狗与非常逼真的赝品区分开来。

应当注意到,这仅仅是因为,一对象对两个人看上去(look p)像F,并不意味着它对他们看上去(lookp)是相同的。原来,S1和S2同样善于把Fs与别的对象区分开来,一特定的对象K对S1看上去的样子就像Fs对S1通常看上去的样子,它对S2看上去的样子也像Fs通常对S2看上去的样子。这并不意味着,那对象对S1看上去的样子就像它对S2看上去的样子。它也许是,也许不是。对苏珊和另一个人来说,一只狗看上去像(lookp)长卷毛狗,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对他们看上去是相同的。这些界定并不妨碍颠倒感受性质的可能性。关于这一点,等一会再详述。

有了这些术语上的约定,我们就可以说,那只狗对苏珊看上去像(lookp)长卷毛狗,但对阿瑟则不然(对任何哪一个,它看上去[lookp]自然不像长卷毛狗)。癞蛤蟆的视觉系统注定不能用来分辨中等大小的对象,而人类的视觉系统则相反。其根据就在于,癞蛤蟆没有在知觉上分辨中等大小对象的形状的能力。长卷毛狗对癞蛤蟆看上去像什么部分取决于癞蛤蟆的分辨力。如果像我们所假定的那样(基于神经生理学和行为资料),正在运动的中等大小的动物(癞蛤蟆似乎不能看到静止的动物)对癞蛤蟆来说看上去是相同的,那么癞蛤蟆就不能看到正常的人所看到的差异,不能看到形式和细节上使长卷毛狗对我们来说看上去不同于叭儿狗的差异。癞蛤蟆的视觉系统不能像我们表征s长卷毛狗那样表征s它们。因此我推测,只有当我们在微弱的灯光下,且又没有戴眼镜去看长卷毛狗时,长卷毛狗对癞蛤蟆看上去(lookp)的样子才像它们对我们来说看上去(lookp)的样子——极像叭儿狗和猈看上去的样子。

在描述某些(别的)令人迷惑的情境时,我们也处在更加有利的地位。假设所有葡萄酒在我尝起来都是一样的。这意味着我正在品尝的那种勃艮第红葡萄酒对我来说尝起来(tastesp)像勃艮第红葡萄酒吗?它尝起来的味道毕竟就像勃艮第红葡萄酒在正常情况对我所是的味道。不,如果我不能把它与西昂蒂葡萄酒区别开来,那么就不是这样。如果在我看来,勃艮第红葡萄酒尝起来与西昂蒂红葡萄酒一样,那么勃艮第红葡萄酒和西昂蒂对我的品尝来说就都没有机会像勃艮第红葡萄酒。两者很有可能尝起来像普通的“大罐”红酒。也许不是。它取决于我能否把大罐“葡萄酒”与可口可乐区别开来。如果我(在味觉上)固着的是葡萄酒,就像癞蛤蟆在视觉上固着的是狗那样,那么勃艮第红葡萄酒和西昂蒂葡萄酒对我来说就是长卷毛狗、叭儿狗对于癞蛤蟆所是的那种东西——模糊斑点的味觉上的等价物。

运用相同的标准来判断事物对一系统“看上去是”或“看起来像”怎样,这是不言而喻的,就像我们思考和谈论工具那样。如果一测量仪器不适于在7.00与7.01之间作出分别,如果小数点之后的数字对它是没有意义的数字,那么该仪器就不能把任何东西表征为7.00。对于一个没有表示6.99与7.01之间的值的功能的内在状态的仪器来说,任何东西都不能“看起来”像7.00。从根本上来说,这就是任何东西对阿瑟来说“看起来”都不像是长卷毛狗的理由。阿瑟的视觉系统没有必要的“辨析”力。在阿瑟身上,任何东西都没有这样的功能,即显示远处的对象有这个(长卷毛狗)形状而无那个(叭儿狗)形状的功能。而苏珊的视觉系统则是更灵敏的工具。她似乎经验到了7.00的状态,而阿瑟则没有。

不过,我们在利用分辨材料作出关于显现(appearancesp)——关于某人的经验的质——的推理时得小心谨慎。这种推理从关于动物能和不能以特定的感觉样式分辨什么的前提出发,过渡到这样的结论,即某物怎样以那种方式显现p给它们。这是靠不住的——至少是可疑的——从考察关于酒的例子就可看出这一点。即使所有的红葡萄酒在我尝起来都是一样的,但它们尝起来(taste p)也许像精美的勃艮第红葡萄酒,正如我假定的,而不像一般的红酒。果真如此,那么你我在分辨力上就是一样的(我们两人在品酒舞会上都将陷入尴尬),即使所有的酒在我们品尝起来是不一样的。所有的酒由我尝出的滋味就像精美的勃艮第红葡萄酒由行家尝出的滋味。所有的酒由你尝出的滋味就像廉价的西昂蒂葡萄酒由行家所尝出的滋味。这种味觉上的异常是很难(或不可能?)觉察的。每次,你在呷了一口昂贵的勃艮第红葡萄酒时便说:这酒喝起来像那(用手势指向廉价的西昂蒂葡萄酒),我赞成。我品尝它实际上也是这个样子。

如果酒的例子有点牵强,那么克拉克(1993,p.167)则提供了更具挑战性的例子:

如果你闭上一只眼睛,注视某种鲜艳的颜色30秒钟,接着连续地眨眼睛,你就会发现大多数事物表面的色彩的更替。两只眼睛之间的适应差异迅速清除后,那种后果也会很快消失。不过当它们持续时,这些适应后果在许多方面与人中间的所谓差异是相似的。用适应了的眼睛所作的分辨将一致于用不适应的眼睛所作的分辨。任何两个对不适应的眼睛表现不同的色彩的项目将对适应的眼睛表现出不同的色彩。一致的项目还将继续一致。但是每一事物显而易见的色彩则是变化的。

克拉克得出结论说:这类人际间差异的可能性对于根据能被分辨的东西定义感受性质的方案似乎是致命的一击。休梅克(1975)提出了同样的看法。

再者,我们的分辨行为,可能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然而事物在我们尝起来的滋味则似乎是不同的——我们从感性上表征我们感知到的对象是不同的。这自然是颠倒光谱问题。该“问题”就是对于那些人例如行为主义者和功能主义者的问题,他们认为:经验的质无论如何必须用行为的或功能的术语去定义。

表征论是一种能避免这个难题的自然主义理论。它承认,知觉经验的质的特征不可能从功能上去定义。不过,它可从物理上去定义。关于心灵的表征方案通过把感受性质与那种经验表征s事物所具有的属性等同起来,做了两件事情:(1)它尊重人们(甚至功能主义者)广泛享有的下述直觉,即经验的质的方面是主观的或私人的:它们并不必然在它们存在于其中的系统的行为(或行为倾向)中表现自身;(2)它解释了使经验的质的方面可从客观上加以确定的感觉经验。经验的表征方案,在把感受性质与被经验的属性,被经验的属性与被表征s的属性,被表征s的属性与这样的属性即感官有提供关于它们的信息的自然功能的那些属性等同起来时,使感受性质像躯体器官的生物学功能一样可从客观上加以确定。要发现某种状态的功能s是什么,这可能是很难的——有时(从实践的观点看)是不可能的,但不存在关于功能的、必然属于私人的或专属第一人称的东西。

一位名叫E.比撒克(1992)的神经心理学家对于发现研究感受性质的客观方法深感失望。他说,“关于意识的自然科学没有与感受性质打交道的任何办法”(p.115)。在本章其余部分,我的目的就是表明这种悲观主义是可予避免的。对经验的表征说明不仅为感受性质腾出了地盘,而且为研究它们提供了客观方法。

2.作为表征属性的感受性质

对感受性质,很难找到两个(更不用说所有)哲学家都接受的描述,但在开头似乎有足够的把握说,在感觉样式M(对S而言)中的感受性质就是对象在M中从现象上显现给S或在S看起来所是的方式。根据表征论,我继续把感受性质等同于现象属性——(根据该理论)对象在感觉中被表征(被表征s)具有的那些属性。这意味着,关于另一个人的(或动物的)感受性质的问题就是关于人(或动物)的表征s状态的问题,关于这些状态有指示什么属性的功能s的问题。

正如我们在第2章第2节中所看到的那样,经验表征s对象的方式就是这样的方式,即表征系统正常运作时,那对象所表现的方式,即它被设想起作用的方式,它被预想起作用的方式。在常规表征的情况下,我们关心的是设计者和构建者的目的与意向。如果你想知道:事物在响着的门铃“看来似乎是”怎样的,门铃通常是怎样表征门前的情况,你只须问:如果那装置以被设想的方式运作时,实际上会怎样呢?那将是事物在门铃“看来似乎是”怎样的。用这来检验,当门铃响了,那系统“似乎认为”,一定有某人站在门口。不管门口有人还是没有人,这就是铃响所意指的东西。它并不意味着,议案收集者在门口,即使事实上门口的人就是他。假如这个系统在运作,但在最理想的条件下,门铃也不能在议案收集者与造访的亲戚之间作出区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门铃意味着某人在门口——不是议案收集者,不是造访的亲戚,而是某人。听到铃声的人大概会把它表征为(或相信是)议案收集者,但那不是门铃所意指的,不是它所说的或所表征的。表征系统的状态意味着它有指示任何东西的功能。这就是为什么门铃对谁在门口不会“撒谎”的理由。但它们绝不能说出那是谁。

阿瑟的视觉系统不能把某物表征为长卷毛狗,同理,门铃系统也不能把门口的某人表征为议案收集者。门铃似乎不可能“认识到”议案收集者站在门口,其理由同阿瑟不可能认识到附近好像有一只长卷毛狗一样。这不是——我要强调的是不——因为阿瑟不能把长卷毛狗与叭儿狗区分开来。我们可以想象,苏珊的视力如此糟糕,以致她也不能把一个与另一个区分开来。不过,即使苏珊由于受伤而不能把长卷毛狗与叭儿狗区分开来,但我们仍能设想她有关于长卷毛狗的感受性质。我们能设想她梦见过长卷毛狗。我们能设想她在幻觉中看到了长卷毛狗。我们甚至设想,苏珊具有如此被损伤的视力,以致不能把长卷毛狗与叭儿狗区分开来,当她看狗时,则生起了关于长卷毛狗的幻觉——于是当她看长卷毛狗时,便有关于长卷毛狗的感受性质。这正是酒的例子所要说明的东西。我们能够设想,完全没有鉴别酒的能力的人在饮酒时,他或她经验到了一种精美的勃艮第红葡萄酒的滋味。另一个人体验的则总是廉价的西昂蒂酒的滋味。不,苏珊和阿瑟之间的关键差异不是他们的分辨力方面的差异。我们能设想他们的分辨力是一样的,不过他们有相当不同的经验。关键的差别也不在于他们的视觉系统提供了什么样的信息(这可能相同),而在于他们的视觉系统具有提供什么样的信息的功能。苏珊处在这样的知觉状态中,以至于不管它们能不能执行它们的功能,不管它们是否能使她把长卷毛狗与叭儿狗区别开来,但她都有把中等大小对象(如长卷毛狗和叭儿狗)相互区别开来的功能(即功能s)。阿瑟没有进入这样的状态。这就是他为什么不能把长卷毛狗经验为长卷毛狗的原因,就像标准论题中的门铃不能把议案收集者表征为议案收集者一样。

试想有两个工具,J与K0 J是一种用来测量每小时百英里速度的精密的装置。当它记下78.00时,这意味着(正如小数点后的数字所提示的)不是77.99(及以下),也不是78.01(及以上)。J有分辨速度的“鉴别力”。而工具K是不太贵重的装置,旨在用来提供关于速度的大概的信息。它所记录的78意旨的不是77(及以下),也不是79(及以上)。K不存在这样的状态(像J所具有的),即它有(根据设计)指示77.99与78.01之间的速度的作用。既然状态没有这个功能,K的状态就不能把速度表征为78.00。K对速度的“鉴别力”没有J那么强。J是速度的鉴别专家。它能把77.92与77.98的速度区别开来。而K“感觉到”所有这些速度都是一样的。J有K从未“经验过”的速度“感受性质”。

J是苏珊的工具上的类似物,K是阿瑟的类似物。在把速度分别表征为每小时78.00和78英里时,J和K反映的是相同的客观条件,正如苏珊与阿瑟对同一长卷毛狗作出的反应一样。但苏珊是以一种更精确的分辨方式表征该对象的。形态上的微小变化对苏珊都有影响。正像在速度从78.00变为78.05时,J的记录也发生变化(从“78.00”到“78.05”)那样,如果对象的形态从长卷毛狗变为叭儿狗,那么苏珊的表征“指针”也将移动。正像J的构造对速度上的那些差异很敏感一样,而且原来设计就是如此,苏珊的视觉系统对形态上的那些差异也很敏感,而且(我们假定)原来注定就是如此。这不适合于K和阿瑟。它们不会记录这些差异,它们内部在设计时就没有东西能记录这些差异。阿瑟把长卷毛狗表征为一个斑点,就像他把叭儿狗表征为一个斑点——同样,K把速度78.00表征为78,就像它把78.05表征为78一样。

我们可以想象,两个工具在分辨行为及能力方面没有区别,而它们“经验到了不同的感受性质”(如不同地表征速度)。假设计速器J由于损伤或磨损而丧失了敏感性。它对速度就像K一样变得不敏感了。受损伤前,在J“看来好像”(即被表征为)不同的速度,现在则似乎是相同的。在J的信息分辨系统出现损伤之后,两个工具对速度提供的是相同的信息。当速度在77.84与78.23之间变化时,J的指针(正像K的指针)没有移动(也许有助于把这些作为计数装置)。当速度从77跳到78时,J(像K)以大约77.50的数字迟钝地反映从77.00到78.00之间的变化。两个工具因此在功能上变得没有区别了。尽管有这种等同,J上所记录的78.00意指的是不同于K上记录的“78”的某东西。J不再传递作为其功能应提供的信息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丧失了提供信息的功能。只要它保留了这个功能,J上所记录的“78.00”意指的就是不同于K上的“78.00”的某东西,即使两种反应携带的是同样的信息。在受损伤(受损、老化及别的什么)之后,速度在J“看来”仍像每小时78.00英里。这就是78.00的读数所具有(和保留)的功能要指示的东西。J不能再(真实地)“知觉”每小时78.00英里的速度,但仍能(幻想或梦见)到这个速度。而K则不能。K从未经历过每小时78.00英里这样的感受性质,现在依然如故。他不能梦见到每小时78.00英里的速度。K中不存在具有这种表征内容的状态。K与J表征上的差异不在于它们做了什么,甚至不在于能做什么,而在于它们的不同的状态有做什么的功能。

J与K之间的差异是,J有、而K没有注定要指示速度78.00这样的内在状态,这是一种具有这种功能的内在状态。因此J能把那速度表征为每小时78.00英里。而K不能。当情况异常时,两装置的内在状态指示同一的东西,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意指同一的东西。损伤改变了一状态所携带的(它与之关联的)信息,但没有改变它意指的是什么(它有与之关联的功能)。基于此,我们便能料想:苏珊尽管有视力障碍,把每只狗看成了长卷毛狗,但她仍不是阿瑟。她有意指这的感觉状态,即使这些状态不再携带这种信息。

因此,我赞成休梅克的观点(1991,p.508),他与N.布洛克、J.福多(1972)一样认为:感受性质是不能从功能上加以定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感受性质不能由目前这种表征说明来把握。因为两种表征装置在分辨力和能力方面可以是等值的(因而在功能上是等值的),然而又可处在不同的表征状态中。于是经验可以是不同的,即使这种差异不可能再在分辨行为中“表现”自身。即使这意味着感受性质不能从功能上加以定义,但不意味着它们不能从物理上加以定义。只要存在着一种用物理术语作出的、关于系统在其之下具有携带信息功能的状况的描述,那么它们就可从物理上加以定义。只要我们有关于指示功能的自然主义说明,我们就有关于表征进而有关于感受性质的自然主义理论。

3.观点

T.内格尔(1974)说:“每种主观现象必然与一独特的观点相联系,进而不可避免的似乎是,客观的、物理的理论将放弃那种观点。”对主观现象的表征说明构成了一种关于心灵的客观的、自然主义理论,这种理论是不会放弃主观的观点的。它不放弃观点,而且还会对之作出解释。

如果我们比较两个表征了同一可测定因素(速度、质量、温度等)集合的表征系统,那么它们的观点就由它们所表征的对象以及它们表征这些对象所具有的那些可测定属性的限定性形式确定了。S1和S2都表征了O,但S1把它表征为蓝色,而S2把它表征为青色(深蓝色)。或者两者都把某物表征为青色,但是它们结果又把不同的对象——或同一对象的不同部分——表征为青色。无论如何,它们有一种不同的观点,即由表征事实所决定的观点。

奥赫尔(芝加哥)和拉瓜第亚(纽约)的雷达表征了它们附近的飞机的位置和运动。这些工具有不同的观点。它们表征世界上的不同对象。人们不能仅仅借助观看雷达屏幕而判断它们有不同的观点。因为那屏幕看上去毕竟是相同的。它们的观点上的差异不是由它们怎样表征它们的天空部分而决定的,而是由它们表征哪一部分天空所决定的。给予两个雷达系统以关于世界的不同图景的东西是它们与世界发生联系的不同方式(我先前用“C”标示的关系),亦即是使它们对世界的不同部分敏感进而能够予以表征的联系。不过,观点上的这种差异不是关于那些系统的一个表征的(因而就自然系统而言不是心理的)事实。经验之所以在主观上不同,正是因为它们是关于不同对象的经验,进而构成了不同的观点。

如果我们假设任何对象在世界上必然占有不同的位置——进而让表征不同对象的任意两个系统有关于世界的不同观点(即关于不同位置的观点)——那么由不同对象正被表征这样的事实所引起的“观点”上的差异就是比罗(1991,1992)所谓的固定观点——能够通过相互改变位置而交换的观点——中的那种差异。奥赫尔的雷达能搬到拉瓜第亚——因而有同拉瓜第亚的雷达一样的(固定的)观点。比罗指出:固定的观点没有任何心理的东西——说“可能”(在内格尔的意义上)享有或改变固定的观点,这是胡说。不同的观点在经验上可能是相同的。奥赫尔和拉瓜第亚的屏幕即使有不同的观点,但事实上仍可能处于相同的表征状态。经验状态中的差异不是观点上的差异的结果,而是根源于观点由以被观察的方式上的差异。如果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对象,但它们是孪生兄弟,我们便拥有不同的(固定的)观点,但我们的经验是相同的。我们能交换我们的固定的观点,而在我们的有意识生活中不起任何波浪。在经验的质中,使“有一种经验可能是什么”表现出差异的东西不是那种经验所关于的对象——因此不是我们的固定的观点——而是这些对象从那种观点出发得到表征的方式。

甚至是当多种F-表征系统在表征同一对象时,其实也可以说它们能以不同程度的放大或超出不同的范围表征它。因此它们能包含关于这对象——当我们用无遮蔽的眼睛和通过放大镜观看一小点时我们所经验到的那同一种差异——的不同的“知觉”。在第2节中,我们已明白了一仪器怎么可能提供关于同一量值的“近似”观点。一测速器把一速度表征为每小时78.00英里,而另一个把它表征为每小时78英里。第一个有“近似”的观点,它能随着速度的微小变化而变化。对于一灵敏的仪器来说,78.05的速度“看起来不同”于78.00的速度。对于一个不太灵敏的仪器来说,这些速度“看来好像”是一样的。因此这些仪器即使真实地“知觉到了”(表征着)同一个对象,但它们是不同地加以看待的。一个仪器有更好的视觉,或者也可以说它“更接近”。它有关于对象的“更好的观点”。观点上的这种区别有助于定义具有那观点可能是什么样子,但是在表征习语的范围内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抓住这些区别。

4.经验到电子场可能是什么样子?

有一源于F.杰克逊(1986)的论证,这就是,如果你没有亲自经验过颜色(色彩),那么某一方面的实际知识是不可能为你所得到的。你不知道经验红、蓝和别的颜色可能是什么样子。该论证很容易加以泛化。没有嗅觉的人怎么可能知道丁香花或烤焦的面包闻起来有什么气味呢?如果你没有某些经验,那么似乎就有你不知道的事实。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某种知识,即关于这些经验可能是什么的知识就只能暴露给对它们有经验的人。进而,这就似乎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好像存在着主观性的方面——经验F可能是什么样子——这是不可能得到客观的裁决的。如果你为了知道经验F可能是什么样子,而不得不经验F,如果有理由认为别的人——肯定是别的动物——经验了你没有经验过的事情,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关于别人的经验,存在着不能为你所知道的事实。

他心知问题的这个翻版使许多人深信不疑。它还使人想到:对心灵——至少是留给主观经验的那部分心灵——的客观研究即对心灵科学的期盼是一个虚幻的目的。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周围的人的经验可能是什么样子呢——且不说异邦人、动物的经验——除非我们能进入他们的头脑,经验他们正经验的东西?

表征论暴露了这类推论的错误之所在。知道蝙蝠、鱼和周围的人的经验是什么,从根本上说不同于知道事物对测量工具“似乎是”怎样的。在两种情况下,它是一个决定一系统怎样表征世界的问题。即使这很困难——有时从实践的观点看是不可能的——但并不意味着,进入另一存在的头脑内部在概念上是不可能的。

我借用杰克逊的主人公玛丽来说明这一点。玛丽是一位精于电磁现象的专家。她精通磁场、电子物、马克斯韦尔方程、量子电子动力学等。但是她从未经验过电子场。她曾听说鲨鱼和角鲨有电磁感觉,这使它们能通过感觉地球电子场中的畸变(常常是由被捕食者引起的)而分辨出被捕食者。她惊奇不解的是:作为一个角鲨,经验电子场会是什么样子呢?

玛丽没有必要成为一头角鲨。在想知道成为一头角鲨可能是什么样子时,玛丽想知道的不过是:当角鲨借助它们的电磁感受器分辨被捕食者时,事物对角鲨似乎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感受性质是由分辨磁场中的变形的感觉系统产生的?

既然角鲨是相当复杂的动物,因此如果我们从更简单的东西——只有单一表征的寄生虫——开始,那将是有裨益的。过一会我再来讨论角鲨。试想我们的寄生虫依附于寄主,当且仅当那寄主处在一定的温度:18℃中。既然寄主的温度对那寄生虫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它便进化出了一种敏锐的热感官。它能在它与之有联系的一个亲等的躯体的部分之内记录下温度。寄生虫把一潜在的寄主感觉为18℃——理想的温度——并依附于它。寄主不一定非要是18℃。使其依附于寄主的必不可少的东西是那寄生虫把它感觉为、表征为18℃。问题是;当寄生虫感觉到接纳的寄主时,成为这个寄生虫可能是什么样子呢?

如果你知道达到18℃意味着什么,那么你就知道寄主在寄生虫“感觉起来”是怎样的。你知道:当寄生虫“感觉”到寄主时,它的经验像什么。如果知道成为这样的寄生虫像什么就等于知道事物对它来说似乎是怎样的,它怎样表征它所知觉的对象,那么为了知道成为它可能是什么,你就没有必要成为一个寄生虫。你必须知道的是:温度是什么。如果你知道了,以致足以知道处在18℃的温度中是什么样子,那么关于寄生虫的经验的质你就知道了应知道的一切。要知道经验的质对这寄生虫看上去像什么,应注意的不是寄生虫,而是那寄生虫正“注视”的东西——寄主。因为如果情况正常,那么寄主所是的东西——18℃——就是事物在那寄生虫看来似乎是怎样的。因此如果你想知道事物在那寄生虫看来似乎是怎样的,关注那寄主就行了。

这在某些人看来肯定是荒诞不经的。确切知道温度是什么并不能告诉人们:寄生虫(甚或另一人类)感觉到这种温度会是什么样子(如果它像什么东西的话)。聋子可能知道声波是什么,但不知道听到声波可能是什么样子。我无意于否定这一点。事实上我也没有否定。在本节其余部分尤其是下一节,我将更充分地说明我为什么没有否定这一点。而此刻,我请读者宽恕。我只概述一下关于下述几乎为人们普遍承认的事实——完全是本讲座中所辩护的表征观点之外的事实——的结论。第一个事实是:感受性质被假定为事物在这里所讨论的感觉形式中看上去或显现出的方式。因此例如,如果一西红柿对S来说,看上去是红的、圆的,那么红和圆就是S对西红柿的视觉经验的感受性质。如果是这样,那么(第二个事实):倘若事物是它们看来所是的方式,那么由此可以说,感受性质,即定义有那经验可能是什么的属性,实际上就是当知觉是真实的时候被知觉的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在寄生虫的例子中,既然对象(寄主)在知觉真实时所具有的属性是18℃的属性,那么它就必然是寄生虫关于寄主的经验的感受性质,不管那寄生虫是否真的知觉到寄主(不管寄主是否实在地具有这种属性)。因此任何知道18℃是什么的存在,都知道这属性是什么,知道寄生虫的经验有什么感受性质。就这单一的感受性质来说,他们知道成为那个寄生虫可能是什么样子。如果这个结论是荒谬的,那么导致这一结论——不是表征论——的两个事实中的一个就应予指摘。

再来看角鲨。玛丽对电子场和电子场中的无规律性无所不知。关于电子场,她知道应该知道的一切,就像你对以每小时4英里的速度的运动知道了应知道的一切一样(没有更多的)。如果角鲨的电磁感觉正常地起作用,那么它表征的就是电子场中的模式。该场在这里是正常的,它在那里则“收缩”了,它“膨胀”在这里与那里之间。因此在其几何学是可描述的场中存在着一种无规律性。我们可以描述场的构型。我刚才就是如此做的。玛丽既然知道电子场的一切,知道鱼、岩石和植物怎样使之改变,那么她就能勾画出场的实际的图景。她关于电子场所勾画的(所描述、表征或知道的)就是那条鱼对电子场所感觉到的,正是在此场中,它发现了自己。在勾画、描述、表征和知道场的几何学时,玛丽勾画、描述、表征和知道了:成为一个(真实地)感觉那种类型的场的角鲨可能是什么样子。正像你——知道有四条边可能是什么——知道(从现象上)看四条边可能是什么一样,玛丽在知道场的形态是什么时,便知道关于具有这种形态的场的经验像什么。在知道关于这类形态的场的经验像什么时,就此经验的这个单一的维度来说,她知道有这类经验可能是什么样子。她知道角鲨的这种经验的感受性质。关于那种形态的电子场在角鲨看来似乎是怎样的,再没有什么要知道的了。根据关于经验的任何理论——确切地说,根据表征理论——在经验蓝时,人的经验不可能有更多的质要知道,就像没有更多的蓝颜色要知道一样,因为蓝颜色就是人们所经验的颜色。正是那种质把人的蓝色经验与其他颜色经验区别开来。同样,对T类电子场,也没有什么更多的要经验,就像对成为T类电子场没有什么要经验一样,因为T实际上就是使这电子场经验不同于其他的电子场经验的东西。T就是这经验的感受性质。如果玛丽知道T类电子场是什么,那么关于这类经验的质,她便知道了应该知道的一切。

知道了经验的质是什么,在你独自经验它时,并不必然就能认识到某物具有那种质。我有足够的音乐理论,以致知道音调的变化是什么。如果我知道你听到了一种音调的变化,那么我实际上也知道你在这方面的经验像什么。你的经验有那种音调的变化的质,而且我知道此质是什么。不过,尽管知道关于你的经验的这个事实,但当我独自听它时,我本人并没有技术或能力认识音调的变化。正如刘易斯(1983)、尼米罗(1980)和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样,存在着一种感觉知道“像什么”的能力,它是我听音调的变化像什么(在事实的意义上)时用不着具有的。如果我知道音调的变化是什么,那么在事实的意义上,我就知道听音调的变化像什么。它像“那”,在这里,“那”指的是我知道的、音调的变化所是的东西。这并不是说,我通过听就能分辨某物就是那。那就是这样的能力,即当你的经验有音调变化的质时,你知道你的经验有什么质用不着这种能力。这对玛丽也是适用的。知道角鲨的经验的质并不要求玛丽有这样的能力,即能通过任何感觉形式分辨出角鲨借它的电子感觉所分辨的东西。

这就是说,角鲨并未把那种电子场表征为一种电子场——更不用说具有如此这般形式的电子场,理解这一点极为重要。它是一个有这种状态的电子场,这一事实并不是被表征的东西。那条鱼关于电子场所表征的就是它的构型,它的几何学,它的状态。关于它是有那种状态的别的什么的理论构架,又是另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假设,气体的温度是气体的分子的能量,那么温度计在把一种气体的温度表征为78℃时,它表征的实则是那些分子有78℃的能量。但在把那些分子表征为有78℃的能量时,温度计并没有把那气体表征为具有分子构成的东西——更不用说有具有78℃能量的分子构成。温度计把分子构成的能量表征为78℃(不同于77℃或79℃),而不是表征为具有分子构成的能量。为了吃食,角鲨不得不知道电子场的构型。它们没有必要知道它是有这种构型的电子场。这对玛丽也是适用的。为了知道那条鱼怎样表征那个场,她必须知道它们把它表征成什么状态。但她没有必要知道把某物表征为电子场可能会像什么。她这样做,并不是因为角鲨没有把电子场表征s为电子场。它们为什么是这样呢?

因此,在对角鲨的重复分辨测验中,玛丽要确定的是:角鲨对哪一种电子场变形敏感,对哪一种“看不见”。玛丽由此实在地弄清了(角鲨)感觉到电子场可能是什么样子。在用图表示角鲨对电子场的分辨力时(假设这些鱼的电子感觉具有向它们传递关于这种场的状态的信息的功能),玛丽要确定的是鱼的知觉经验的特征,即它们的经验怎样表征电子环境。一当知道这一点——而且没有什么阻止玛丽知道关于它的一切——那么关于角鲨对电子场的了解,就再没有什么要知道的了。

有一件事是角鲨能做而玛丽不能做的。假设一条鱼经验到一种电子场模式P。如果这些鱼能思考,那么这条鱼就能想到这(指被经验的电子场)有模式P,而玛丽则不能。由于她不知道任何电子场,因此她对能用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一无所知。对玛丽来说,(关于这)作为具有P模式的电子场,没有玛丽所知晓的对象。知道了她关于电子场所知的东西,也许就实在地知道了那条鱼经验到了什么,知道了那条鱼用指示代词“这”指的是什么,以及鱼经验到它所具有的是什么状态。尽管如此,玛丽本人并不能像鱼经验它那样描述她所知道的、鱼经验了什么。但是可以肯定,这并不能说明角鲨经验到了玛丽所不知道的某东西。你我都知道我的钥匙在桌子上,但只有我才能用这样的词语表述我们所知道的:“我的钥匙在桌子上。”你不得不用不同的词语指称你所知道的、在桌子上的东西(那是你知道我所知道的东西)——例如,“你的钥匙在桌子上。”我们不能以相同的方式指称我们所知道的、在桌子上的东西,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着我们所知道的、不同的东西。玛丽不具有与电子场的这种关系,有了这种关系,她才能像角鲨经验它那样(像一个这)指称它,这一事实也不表明,关于角鲨的经验有某种不为玛丽所知的东西。

当我经验到蓝色时,我所经验的东西是我能用下述语言描述的某东西,即“这是蓝颜色”。你可能知道我正经验到蓝色——因而实际上知道我所知的——不过,因为你处在不同的位置,因而不能用我的表述方式表达你所知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东西,你把它说成是这,而它正好是我碰巧经验到的颜色的质。这并不表明:你不知道我的经验的质是什么。玛丽没有经验到电子场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她实际上不可能知道角鲨的经验像什么。

在整个讨论中,我一直假定,关于被表征的可测定的东西并不存在什么特殊的难题,而只有这样的问题,即什么决定了那系统在特定时间所表征的那个可测定的东西的形式。这一假定隐匿了一个重要难题。该难题在颜色(以及其他的所谓第二性质)的知觉实例中已被证明是特别令人困惑的。我关于红的经验是一种什么属性的经验(表征)呢?不错,是红,但这是什么样的客观属性呢?如果颜色感受性质同一于颜色经验所表征s的属性,而且该经验表征s这样的客观属性,即它们有功能s予以指示的属性,那么颜色经验有指示什么样的客观属性的功能s?它是(网膜上)入射的光的波长吗?它是整个光学配置的整体属性吗(参看兰德,1977)?它是把光反射到眼睛上的对象的表面属性(反射)吗?就颜色来说,在发现视觉系统对之作出反应的可能的客观属性时的困难使许多哲学家变成了关于颜色的主观主义(哈丁[1986]就是新近的一个)。主观主义者认为,颜色不是客观的属性——从而不是视觉的功能能传递其信息的客观属性。即便在理想的条件下,我们的颜色经验也没有客观条件向我们传达关于它们的信息。正是基于种种条件,不同波长的光才唤起相同的颜色经验。因此颜色经验并没有把那种波长“告诉”我们。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特殊的光谱反射,其表面非得要被看作是绿色的。由于照明,许多不同的表面性质就可能引起相同的颜色经验。这一普遍现象——即这样的事实,各种各样的(事实上是无限的)客观环境可以引起相同的颜色经验——就是所谓的条件配色(metameric matching)。如果色觉的功能就是指示颜色,颜色与对象的某种客观属性(如表面的光谱反射)是同一的,那么要么人的色觉干了名副其实的坏事,要么颜色是客观条件即所有引起相同颜色经验的东西的复杂析取。如果是这样,我们便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一系统(如视觉)为什么被选择来指示远侧状况的这种高析取(完全是杂色)集合的出现?事情的真相难道不是这样吗,即在一个类别中,集合了我们称之为红色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对象的唯一的东西就是它们都引起同一种颜色经验——红的经验这一事实?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能按照一种经验有功能s予以指示(进而表征s)的某种客观属性定义红这种感受性质。因为我们是通过这些客观状况所产生的主观感受性质(红的经验)说明这样的客观状况(表面光谱反射的高析取集合),即那经验有功能s予以指示的状况。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不可能在几页的篇幅里妥善地予以解决。但是与常规系统的再一次类比可能有助于对该问题作出正确回答。在前面(第1章,§3),我描述过一种仪器——计速器——它用关于车轴旋转的速率的信息提供关于速度的信息。制造这样一种装置比制造自动地补偿(通过顾及路面上的车轴高度)车胎大小的装置要便宜得多。既然造它比较便宜,且每一正常地装有该仪器的汽车都装配了标准大小的车胎,因而就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花费了。设计者之所以挑选安装在汽车中的廉价的装置,是因为它能出色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足以证明它优于那具有更多用途、更可靠但在根本上更浪费的装置。基于任何合理的选择程序,这一装置(而不是更复杂的那种)就被选中了。假如它被选中了,那么这装置的表征状态(指针位置)因而就有指示速度而不是车轴旋转的整体功能,即使该系统用了关于车轴旋转所做功的信息。

一当我们拥有装配了这种仪器的媒介物,我们就可以把条件配色与速度进行类比。能引起每小时78英里的表征的速度多种多样(事实上无限):对正常车胎来说,每小时的速度为78英里,对小车胎来说,每小时的速度为62英里,大车胎为每小时93英里等等。如果人们开始用不同大小的车胎,那么这个装置就不再能做属于其功能应做的事——指示速度。它之所以被选择去完成某一工作,是因为它原先做过那事情——指示速度——在某些已被说明过的条件下(正常大小的车胎)。在另外的条件下,它不能完成那项任务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指示速度的那种功能s。它意味的不过是:人们要确定一系统的功能s是什么,有时不得不确定该系统在其之下被选择做那事的条件。因为它被选择做什么——因此它有做什么的功能——进而它表征什么——这都取决于选择发生的时刻所存在的(可能的)特定的条件。

就工具而言,我们(设计者和使用者)决定了工具的行为所依赖的量中的哪一些是它所表征的量。我们授予该工具以功能。我们说:它就是计速器。我们可以通过让它完成那项工作而使同样的装置成为车轴的每分钟转速计量器。如果我们让它干那项工作,那么车胎的大小就与它的功能的完成没有关系,与它的表征的准确性也没有关系。但是我们不能那样做。我们首先感兴趣的是车辆的速度,而不是车轴的旋转(除了作为速度的指示器)。因此那工具就被确定做一项工作——指示汽车之速度——这使它成了环境的“人质”。除非这些环境符合要求,否则那系统就不能履行其职责,即使它尽其所能,在这个意义上,工具就是这些环境的“人质”。通过给予我们的车轴每分钟转速指示器以指示车辆每小时车速的功能,我们就提高了它不因功能故障而出差错的方式之数量。我们增加了马瑟恩(1988)所说的“正常的错误表征”的数量。我们扩大了条件配色的数量和种类——能产生相同表征状态的不同客观条件的数量和种类。从而我们提高了一系统在理想地运转时可能出故障的方式的数量。通过向外扩展——到更“远”的条件——到那系统有能力指示的东西,我们就使它越来越难借助仔细观察那仪器来分辨它的表征状态是什么。因为它的状态有能力指示的东西愈益不取决于该系统在正常地发挥作用时所传递的信息,而更多地受制于那功能在特殊环境下的表现。

关于实际历史条件在评估系统的功能以及(根据目前对表征的阐释)它的表征成果中的意义,许多作者(哈特菲尔德,1991,1992;谢泼德,1992)已提出了相同的看法。哈特菲尔德(1992)指出:如果色觉的功能就是提高绿色植物与泥土、岩石等的可分辨性,“……如果存在着物理上可能的、而非实在的(非植物的)对于那系统不能分辨的绿色植物的条件配色,那么它就没有任何用处。”对功能的判断依赖于一系统被设计要做的事情,而且你并不能通过考察一系统在现在条件下实际的所作所为,一如既往地分辨一系统注定要做什么——它有做什么的功能——因此它表征什么,即使你知道它现在所做的就是它被设想要做的。此外,它还依赖于在相似于下述条件的条件下它是否做了那件事,在此条件下,它被选择要做那件事。当上面描述的计速器错误地把一(具有略小的轮胎的)汽车的速度表征为每小时跑62英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实际上做了被设计要做的事,被设想应做的事。它正是利用关于车轴旋转的信息,依据固定的规则系统,去分辨那汽车跑得多快。这里的麻烦不在于那工具,而在于它应用于其中的生态学。这些不是该工具被选择在其中起作用的条件。它用来计算速度的规则系统不再适用了——不具有它被选择的那种可靠性。仅仅因为它正常工作时,它实际上以同一种方式对无限多样的各别速度作出反应,就推断它没有指示一种简单的客观属性(速度)的功能,这是十分错误的。事实的确如此,但这并不表明:它没有以独一无二的方式表征无限多样的条件。

这种看法同样适用于色觉。如果我沿着这一思路进到它的逻辑结论,那么我们就到达了希尔伯特(1992,p.36)的观点:颜色就是色觉功能所觉察到一切属性。如此众多的条件引起我们经验红色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当我们经验红色时,我们所经验到的东西不是客观的属性。它表明的不过是:它所是的那种属性也许不再明显有别于引起我们对它的经验的各种条件。

5.成为一个经验到电子场的人可能是什么样子?

但是这真的意味着我们能客观地判定成为一角鲨可能是什么样子吗?或者说成为一只蝙蝠可能是什么样子吗?事情真的是如此简单吗?如果一蝙蝠的声纳系统把蛾表征为存在于那里,而且我又正好理解存在于哪里(以及存在什么)——由此实际上知道蝙蝠似乎看到的蛾在哪里——那么我真的理解成为蝙蝠可能是什么样子吗?

事情自然并非如此简单,那是因为我们一直在考察:做角鲨和蝙蝠所做的一件事情——感觉电子场的几何形状或蛾的空间位置——可能是什么样子,而不是考察成为一角鲨或蝙蝠可能是什么。但是这肯定不是角鲨和蝙蝠经验的全部。一当我们通过表征它们的环境知道了它们所干的一切时,我们对它们怎样经验这个世界才知道了应知的一切。因此我们不会知道成为角鲨或蝙蝠可能是什么样子。

换句话说,在知道感觉F(S所做的)是什么样子与知道成为S(感觉F的东西)是什么样子之间存在着差异。因为要知道成为S是什么样子,我们就必须知道(关于感觉的感受性质)S所感觉的一切属性。在实际上知道角鲨感知电子场变形时所经验到的构型的质时,玛丽对于那条鱼的现象世界还存在什么,它经验到了它的环境或电子场(除了其几何形状)的其他什么属性,可能仍然一无所知。那条鱼不仅感觉到电子场的空间结构,而且还感觉到了其剧烈的变化吗?它还对诱发的磁场敏感吗?对相位关系怎样?别的人基于他们知道了观看对象时关于其位置、大小、形状、方位应知道的一切——即知道了我们观看对象时所经验到(以及他们知道我们过去所经验到)的感受性质,便断言他们知道了观看对象可能是什么样子,这是错误的。如果他们没有理解颜色,以及不懂得我们在观看对象时也表征了他们的反射属性(如果那肯定是颜色所是的东西),那么我们关于对象的经验有一个方面就是他们没有理解的。他们没有理解:观看对象可能是什么样子。

盲人也许知道:借视觉去经验运动可能是什么样子。如果他知道运动是什么,那就够了。关于运动的经验——不管是视觉的,还是触觉或运动感觉的——都有其质的特征,这特征可根据它是关于什么的经验(表征)而加以定义,如果这些经验都有相同的属性,那么它们在主观上对于这一单一的属性来说就都是同一类的经验。不过盲人在知道从视觉上经验运动是什么样子时,他并没有必要知道从视觉上去经验一正在运动的对象会是什么样子。因为看到一对象在运动所涉及到的比经验到一对象的运动所涉及到的更复杂——更更复杂。人们还能经验到对象的形状、大小、颜色、运动方向以及其他大量的属性。这就是观看运动和感知运动为什么如此不同的原因,即使同一事物(运动)以两种方式被表征。甚至当感觉在它们的表征活动中重迭时——如它们在感觉空间属性时那样——它们也还是表征到了不同范围的可判定的属性(麦金,1991,p.35)。(www.xing528.com)

在描述蝙蝠的声纳知觉的假设的胶卷(视觉表征)时,埃金斯(1993,p.264)提出了相近的观点——在蝙蝠扑向山洞时,当我们观察他(借助其声纳装置)所感觉到的东西时,我们并没有发觉与这些运动相应的额外的“惹人喜爱的感觉”。因此在只知道他的声纳系统怎样表征他的环境(胶卷可能向我们显现的)时,我们并没有必要知道成为一只蝙蝠可能是什么样子。需要知道的是:蝙蝠怎样表征他的环境和他自己的内部状态。我不知道,你观看愤怒的狮子向前冲时,成为你可能是什么样子,那恰恰是因为我知道愤怒的狮子看上去像什么。我还得知道:感觉到肾上腺素激增可能是什么样子。

注释

①这个定义并不是循环定义。原始术语是看上去相同和看上去不同。看上去(lookp)像F被定义为看上去相同于Fs在正常情况下看上去的样子(不同于一系列的非Fs)。

②这不是说它们从来不是。人们能想象着设法把法国长卷毛狗与仿制品区分开来。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只狗看上去像一法国长卷毛狗隐含的意思是:人们能把它与仿制品区分开来。

③我认为,我在显现p和显现d之间所作的区分,接近于米勒(1991)在F-型经验(现象的)与F存在于那里的表象(信念上的)之间所作的区分。也相似于皮科克1983年的区分。丘奇兰德(1979,p.14)在主观与客观的意向性之间的区分也是如此。

④参阅劳埃德1989,第5章,该章简述了从莱特文等(1959)到尤尔特(1987)的有关材料。

⑤注意,如果我很糊涂,那么我就可能被促使相信:这是一种勃艮第红葡萄酒。那酒可能是,即是说在我看来,尝起来d像勃艮第红葡萄酒。

⑥即使撇开马上要述及的那些问题,但在把知觉分辨力当作感觉系统表征了什么属性的标准时仍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克拉克(1993,p.59)指出:两种刺激的不可分辨性并不足以表明:它们授予了观察者以相同的感受性质。如果有某种Qi,它与Q1是不可区分的,但与Q2则相反,那么尽管Q1与Q2是不可区分的,但它们一定是不同地“被给予的”(即被表征的)。因此,一系统不能从位置上区分两种状态还不足以表明:该系统把两种状态表征为相同的。必不可少的东西是克拉克所谓的“整体”不可区分性。这里,我将略去这些复杂的细节。它们并不影响我要阐述的观点。

⑦我对“颠倒光谱问题”略微作了这样的新的篡改,以避免对标准阐释的责难。例如,哈丁(1986)和范·久里克(1993,pp.144-145)坚决主张:哲学家们所想象的大多数颠倒瓦解了具有高级的、有结构的质的空间的组织,从而是有有害的后果的(即造成了分辨力上的差异)。就我的想象来说,几乎没有什么质的空间可被瓦解。

⑧雷伊(1992,pp.59-61)和利康(1987,p.297)论证说:颠倒感受性质问题之出现于行为主义者和功能主义者面前是有根本的差异的。

⑨表征理论的这个优点得到了哈曼(1990)、泰伊(1991,1992,1994)、戴维斯(1991)、利康(1987,1990)和麦金(1991)的赞赏。即使我把所有这些哲学家归结为“表征主义者”(休梅克(1990b)称他们为“意向主义者”),但许多人不赞成我关于表征主义的自然主义观点,几乎没有人同意说:所有可由内省把握的质是意向的(即被表征的属性)。参看休梅克1994,p.22。

⑩例如,休梅克(1975,1991)。但参阅利康(1987,p.60):“相对于输入-输出关系的被颠倒光谱的可能性是有牢固基础的,因而值得重视,即使我假设了可宣布无效的模态直觉。相对于输入-输出关系的颠倒光谱可能性,以及倡导者觉得其合理的、以无论多么低的抽象水平表现的内在的功能组织,完全是晦暗不明的,并有悖于某些直觉上合理的随附性观点。”在第5章中,我再讨论随附性问题。

达马苏等人(1993,p.57)指出:大脑某些部位的损伤,不仅会使颜色知觉丧失(色盲),而且会使想象颜色的能力消失。大脑其他部位的损伤,以及视觉加工的早期损伤则不会导致这类问题。即使一个人不能看颜色,但还能想象它们。他们断言,在某种意义上,颜色的概念(我认为是表征颜色的能力)依赖于大脑的这个区域。我设想苏珊的大脑的这一部分就应做手术。受损伤的是负责把关于颜色的信息传递到大脑的这一部分的视觉系统中的某个部分。

值得记住的是:一系统可能表征(即有提供有关信息的功能)原本对那系统没有任何特别“利益”的属性。

既然这些就是例证,因此这里我并不担心角鲨和寄生虫是否有经验。我早就说过(第1章,§3),一种表征s要成为一种经验,它必须服务于这样的表征a(概念)系统,即能经过学习而校准它的指示器状态的信息功能的系统。我不担心这一条件在角鲨和寄生虫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满足。

根据我所选择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蚊子(格里尔1984,p.447)据报告对0.02℃这么低的温度差异敏感,而鱼只对0.2℃这样低的温度差异敏感。而且某些动物对这些量有“绝对的倾斜度”。啮齿动物、蜜蜂和鱼经过训练可以选择一种特定的温度,它不依赖于与先前温度有关的相对差异。

这与知道看一正方形可能是什么样子不可同日而语。在看一正方形时,四边之外的许多属性也被表征了,而人们并不可能知道这些属性。在§5中,我再回头来讨论这一点。

克拉克(1993,p.206)描述了一个类似的分辨力测试模型,(就蝙蝠而言)把它作为对成为一蝙蝠可能是什么样子这一问题的(“关于类别的”)回答。他说,我们得到了关于成为一只蝙蝠可能是什么样子的“看起来”“客观的”描述。克拉克与我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关于表征的目的论观点使修饰词(“关于类别”和“什么看起来是”)成为不必要的。

在回应杰克逊的论证时,许多哲学家已提出了这一观点,即不存在玛丽不知道(关于其他造物的经验)的事实,除非事实如此严格地被个体化了,以至于我关于这是绿的(我所看到的唯一的事情)的知识与你关于我所看到的是绿的知识被当作是关于不同事实的知识。请参阅戴维斯等1993,pp. 16-17;埃文斯1984;霍根1984;洛尔1990;利康1990;休梅克1991,p.508;泰伊,1986;以及范·久里克1993,p.142。

参阅汤普森等,1992,其中有对流行的观点的有价值的考察。

试比较C.麦金(1989,pp.77-78)关于模式认知装置的例子,该装置始终如一地“错误地解释”新环境中的刺激。

有价值的是,梅尔佐夫等(1979)证明了不满一月的婴儿身上的多感觉系统的等值性。他们让一个月的婴儿熟悉放在他们嘴里的两个橡皮奶头中的一个。其中一个有平滑的乳头罩,而另一个粗糙,其上有隆起物。熟悉之后,向婴儿显示两个橡皮奶头的视觉模拟物,他们对他们先前用口所知觉的那一个表现出稳固的视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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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泰伊(1991):《想象的争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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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格里尔(1984):《动物行为的生物学》,St.Louis,MO:T imes Mirro/ Mosby。

【注释】

[1]译自F.德雷特斯克:《论心灵的自然化》(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4,“让·尼科德讲座”讲稿)一书第3章,标题略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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