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学习世贸知识,强化司法应对

学习世贸知识,强化司法应对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认清新形势迎接新挑战为入世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司法保障肖扬[1]1同志们: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关于接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12月11日我国将正式成为WTO成员。在这重要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做好各项司法准备工作,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实践,为我国入世后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学习世贸知识,强化司法应对

认清新形势迎接新挑战为入世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司法保障

肖 扬[1]1

同志们: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关于接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12月11日我国将正式成为WTO成员。消息传来,举国上下欢欣鼓舞,世界各国反响热烈。在这重要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做好各项司法准备工作,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实践,为我国入世后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把握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趋势,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一意义重大的事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经济总量跃升到世界第七位,多种重要的工农业产品总量占到世界第一、二位。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市场越来越大。但是,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要全面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就必须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全面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加入世贸组织就是一个正确的战略选择。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赢得了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享有世贸组织各项多边协定规定的权利;享有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利;享有参与制定全球贸易规则的资格。毫无疑问,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努力发展经济贸易关系,从而为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需要世贸组织,世贸组织需要中国。世贸组织是当今世界处理贸易问题的重要国际组织,没有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加,世贸组织就是不完整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下滑,各国普遍看好中国市场的情况下,中国巨大的需求潜力将转化为现实购买力,从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提供庞大的市场和商机,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更加激烈而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将进一步加快,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潜力将被进一步激发出来,竞争能力将不断增强,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也都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将持续提高。

当然,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这就不可避免地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将按照承诺,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其中包括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贸易、商业、运输、建筑、旅游业以及中介服务领域,实行公开、透明、平等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实行国民待遇,给予外国人与我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涌入我国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国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将直接面对来自外国和地区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布局中的一些弱势领域、行业和企业将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挑战,有些企业将由于自身素质或者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而不得不退出市场。由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国际经济的动荡和金融风险将可能对我国经济形势直接发生作用和影响。我国的对外经贸管理体制会受到世贸规则的制约,我国原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能完全符合世贸规则的规定,在体制和观念上都存在不少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政府机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还将有一段过渡期,各类涉外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会不可避免的发生。随着市场的开放,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是深刻的,各种负面影响可能会乘虚而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入,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有利必然有弊。我们要权衡利弊,化弊为利,兴利除弊,趋利避害。从总体上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迅速推进的潮流中加快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从而为我国的经济与贸易争取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不断提升我国经济和科技的素质和效益,进一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促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于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最新重大成果,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此,我们要坚定信念、增强信心、鼓足勇气,以更加饱满的姿态投入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新阶段。

二、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入世后面临的冲击和挑战

世贸组织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世贸组织主要是运用WTO协定及其附件这一整套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其成员的经济贸易行为,平衡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并解决成员间相互纠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运行。因此,我国入世以后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然提出许多新要求、引起许多新变化。在这方面,法律界将首当其冲。那么,具体到司法领域,将要面对哪些冲击和挑战呢?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工作的迅速推进,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出了新要求。

世贸组织规则是关于政府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不能自动地具有国内法的地位,因此不能在我国司法中直接适用。但是,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上实行一致性原则,各成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内容保持一致。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涉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各种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文件,都要进行全面的清理,该废止的宣布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及时制定。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十余部重要法律作了全面修改。现在,这些重要法律的内容已经符合了世贸组织规则中一致性的要求。

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不断推进,陆续还有一批涉外或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些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专业性内容十分丰富,而且与WTO协定中有关规定相衔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新近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处理我国入世后的各种涉外案件,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国际经贸知识水平,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以及比较熟练的司法技能。这种压力或者挑战已经明显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第二,我国入世后国际经贸的活跃和繁荣,带来商品、资金、人力的大量流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面临严重挑战。

我国入世后,将很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在充分运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过程中,国内国外经贸往来、投资融资、人员交流将空前增加;在对外往来方面,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但包括WTO协定基本结构中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各领域,还将涉及财产、债务、劳务、婚姻等各种民事关系;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随着信息产业的兴起,电子商务的普及,传统的交易手段、结算方式、标的物性状甚至交易概念,都会发生许多我们所不熟知的变化。不可避免的是,在这种国际间大开放、大流通的格局下,跨国的毒品、走私、洗钱偷渡、金融诈骗、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组织等刑事犯罪,包括国际恐怖组织的犯罪也可能乘势活跃起来。上述这些巨大变化必将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呈现数量迅速增多,案件类型和案情新异复杂,往往因为管辖争议、适用法律和执行等问题而使案件难以顺利审结,涉外民商事、海事或知识产权案件讼争标的金额巨大等情况。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遇到许多新的困难,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能力将受到新的考验。

第三,实施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执法环境、司法秩序的现状将会发生碰撞。

世贸组织规则规定了若干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作为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而普遍实施。其中包括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司法程序独立与公正原则等。如果从表层语义上去比照,有人会以为世贸组织的这些基本原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无多大差异,实施起来不会遇到多大问题和冲突。但是,深入探究就会发现,不能做这种简单判断。事实上,在条文浩繁的WTO协定及其附件中,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内涵与适用都规定了具体要件,有些内容是技术性的,有些则涉及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例如,关于非歧视原则,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对中外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它是世贸组织规则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包含了普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的重要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概括地说,就是优惠一国,则惠及所有其他成员方。按照这一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待遇一律平等,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而且是永久性的。国民待遇原则,概括地说,是指对外国人、法人和本国国民、法人给予同等的待遇。在我国现实的执法环境和司法秩序中适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这些基本原则,难免会遇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阻碍,会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陈旧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相冲突,会与少数司法机关放弃中立地位,偏袒一方甚至枉法裁判等行为发生抵触。这些问题如果不切实解决,对我国入世后的国际形象将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对我国不利的贸易冲突,导致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去裁决。

第四,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外案件的要求,还有明显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和许多高级人民法院注意到了入世后涉外审判工作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更高要求,抓紧进行了法官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选派法官分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发达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进修,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近100名高级法官学成回国,分别担任涉外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审判庭庭长、审判长、审判员。这些成绩是令人高兴的。但是,与入世后各领域涉外审判工作对专家型法官的需求相比又是远远不够的。当今时代,世界各领域中的激烈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入世后,司法领域正面对这种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娴熟掌握涉外案件审判技能,具有健全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合理、政策水平较高和精通外语的专家型法官。否则,就难以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在更大范围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www.xing528.com)

第五,我国入世后,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化,使得维护社会稳定面临新的严峻考验。

我国入世以后,经济结构的调整将直接在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影响下进一步加快。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调整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投资、产品和服务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一方面,将会增加新的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内一些落后企业在更加激烈的竞争中会被迫退出市场,在一段时间里,由于企业破产造成的职工下岗失业将会增多;而在农村,有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这将对就业造成新的巨大压力。无业人口的增加将引发大量社会矛盾。据10年来的司法统计,在我国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员总数中,无业人员平均每年以13.36%的幅度增加,到今年9月已占犯罪总人数的19.86%,10年间无业人员犯罪人数上升了1.2倍。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无业人员的大量增加势必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很大的消极作用。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不断扩大,反映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管理机制、文化成果以至于生活方式会大量涌进,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刑事犯罪活动仍然严峻。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国内外反动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将会利用我国入世后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变本加厉地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的战略,试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破坏我国的领土完整。因此,我国入世后,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将有许多新的课题等待我们认真解决。

三、人民法院要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法院的国际形象的统一

为了迎接入世,从199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布置,加紧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改革审判方式,建立现代的审判格局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执行工作体制,增强抗干扰能力,全面建立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分立体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官管理和培训体制。人民法院的改革,提高了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水平和能力。由于思想明确,部署紧凑,狠抓落实,入世司法准备工作启动早、范围广、抓重点、求实效,在清理司法解释,加强法官培训,普及世贸组织知识,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绩。有了这些近期和长远的司法准备,我们就能做到心稳气定,从容应对,就能把面对的挑战转化为新的发展机遇。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法院改革有了重要进展而师心自用、不思变革,也不能因为片面强调法院现行体制的缺陷而俯仰随人、放弃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统一思想、与时俱进、做好准备、迎接挑战。在当前,最重要的是转变司法观念、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机制,为此,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新世纪之初,我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普遍表示赞同和支持。普遍认为,这一主题的提出,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揭示了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既符合人民法院的实际,又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人民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能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力度,同时给全社会提供了一把审视法院工作的标尺,对于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推进各项改革,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实践表明,我们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与世贸组织的宗旨及各成员普遍实施的几项基本原则,在其基本理念和目标追求上也是相吻合的。世贸组织强调的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司法程序的独立与公正原则,其核心含义同样包括了公平、公正与效率的基本取向,都是寻求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建立和维系地位平等、交易公正、富有效率的多边关系和秩序,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为目标,就与实施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并行不悖,就为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了原则性保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在更高的层面和更广阔的范围显示了它的正确性。

因此,在研究和部署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时候,要把切实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作为首要的工作认真抓好,真正使“公正与效率”主题贯穿于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的和法院改革三件大事之中,取得抓纲挈领的效果。

第二,必须努力做好入世后的涉外案件审判工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国富民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崭新起点,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步,因此,做好与入世相关的各项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为加入世贸组织进行了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入世后在世界经济主流中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也不会一帆风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驾驭世贸组织规则趋利避害等方面,我们还缺少经验和相对优势,难免会遇到诸多风险和困难,甚至因发生挫折而交出学费。人民法院做好与入世相关的各项审判工作,对于我国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有效运用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的回旋空间免遭陷阱、避让风险、减少损失、赢得效益,在国际社会上树立我国的良好信誉和形象,是不可缺少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公正、高效地审理好与入世相关案件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按照WTO规则办事,确保WTO规则在我国得以实施。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可否在我国直接适用,但是,我国实质上是采用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办法,特别是在过渡期内采用“转化适用”的办法是最为重要、最为稳妥的。因此,我国法院在涉外审判中,既要熟悉国内法律,又要熟悉WTO规则;既要把握“转化适用”的艺术,又要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做好司法解释;既要确保国际条约在我国得以正确实施,又要注意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因此,要及时调整审判力量,加强薄弱环节,认真搞好入世后涉外案件的审判工作。

在这里,我要着重强调的是,在审理与入世相关的各类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中,还必须坚持严格依法正确行使涉外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和专门管辖权力;必须坚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公平、公正地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必须坚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办理案件,地方人民法院制定的操作性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要坚决废止;必须坚决依法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干扰。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要在法律原则下积极地、富有创造性地妥善解决。

第三,必须全面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我国入世后,人民法院审理与入世相关的涉外纠纷案件的任务会明显加重,因此,在审判资源和工作部署上向涉外审判领域作更大的投入是完全必要的,但并不打乱原来的工作布局。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抓好审判工作。因为,涉外纠纷案件的审理,除一少部分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外,其余多数案件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世贸组织规则和外方当事人十分强调并特别关注司法程序的独立和公正,这对法官深刻理解并熟练适用程序法审理案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我国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驾驭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功,主要地要在审理各种纠纷案件的实施中锻炼和培育。只有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纠纷案件,积累丰富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审理涉外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国没有建立判例制度,但是,对于外方当事人来说,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是他们了解中国法治环境的主要依据,是他们参与诉讼时考量法院和法官司法公正状况的重要参照。在涉外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是国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讼争的标的物多半在国内,判决生效后,执行的财物往往也在国内,因此,涉外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往往和各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诸多联系。我国入世后,因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结构中,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仍然是最大量的。因此,要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开创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全面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必须继续坚持贯彻中央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的部署,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要注意坚决打击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以及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的破坏社会稳定的新类型犯罪活动。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斗争,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走私、骗汇、偷税、骗税,以及商业欺诈、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规范市场主体行业,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

要针对我国入世后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的变化,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化解各种行政纠纷,并使各项裁判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于案件涉及失业保障金、基本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建立。要依法及时审理我国入世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以及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利益等案件,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入世后的激烈竞争中顺利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并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第四,必须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对国际贸易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知识知之甚少,涉外审判人才奇缺。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对世贸组织规则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涉外审判队伍。为此,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文件,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确立为最高工作标准,以此来要求自己、鞭策自己,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二是要继续加强业务培训,要在全体法官中进一步普及世贸组织知识,同时以国家法官学院为基地举办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的专题培训班,继续选派优秀法官到国外进修学习,以尽快建立一支适应我国入世后涉外审判工作需要的专家型法官队伍。三是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基本内容与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纲要》相衔接,同时又针对法官职业特征和职责要求设计了专门的规定,与法官在整个社会管理构架中要求较高这一特点相适应。“准则”还吸收了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类似规范中反映对法官职业道德共同要求的内容。因此,这一“准则”既有我国的鲜明特色,又在国际同行比较中显示了先进性,为我国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规范。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准则”,全面熟悉“准则”,自觉地运用“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成为一名品格高尚、堪为社会道德楷模的优秀法官。四是在加强队伍建设中,各级法院的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要树立大人才观念,做到识才、爱才、育才、用才。要善于发现各种确有专长的人才,创造适合人才成长的环境,把优秀人才及时放到适合的岗位上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增长才干,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通过不懈的努力,使人民法官队伍成为人才荟萃的优秀群体。

第五,必须深化法院改革。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成功的实践启示我们,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必须继续以深化法院改革为动力。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入世后司法领域面对的种种挑战,也正是向人民法院改革提出的新课题。为了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的需要,要把今年确定的五项重点改革继续向前推进,抓紧建立和实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以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实施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和诉讼程序,以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法院既判力和司法权威;探索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普通程序诉讼环节,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建立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体制,实现法院人员科学化、专业化分类管理;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优化审判队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此外,在涉外案件管辖、海事法院体制、执行工作机制、司法审查范围及方式、改善法官待遇等方面,都要出台一些新的改革举措,同时要不断地探索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法官和法院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以增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抗御非法干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能力。总之,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化法院改革,努力推进体制创新,在出色完成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把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推上新的发展阶段。

同志们:新世纪的第一年,中国人民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迎来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振奋的喜讯:北京市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中国足球队打入世界杯足球决赛,我国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亚太经合组织第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蒸蒸日上,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旺盛活力,展示了中华民族在新世纪实现伟大复兴的光辉前景。此时此刻,当我们积极筹划做好我国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方略、布局的时候,心中充满了创造新生活的豪情。让我们共同回顾一段毛泽东的名言,以激励我们的精神和斗志:“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2001年11月20日)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