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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世贸知识助力法官应对形势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区法院现有法官653人,其中藏族法官495人,其他少数民族法官7人,二者合计占法官总数的77%。鉴于目前的现状,应当给西藏法官一个过渡期,需要最高法院和有关部门根据西藏法院的实际情况和西藏地区的特殊性,对西藏法官的资格认定做相应的调整,以解决西藏法官的“断层”问题。

学习世贸知识助力法官应对形势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本文以目前西藏法官综合素质及其提高为主旨,在入世的背景下,以西藏法院系统民族法官为重心进行专题论证,采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族法官队伍建设进行剖析与研究,并试图以此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地揭示、总结全西藏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及其提高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希望本文能够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西藏民族法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法院工作都将发生很大程度的变化,法院工作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西藏民族审判干部队伍就是人民法院适应入世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也是21世纪西藏法治建设、反分裂斗争以及经济跨越式发展历史任务的客观要求,是长期以来西藏工作和民族工作全局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一、近年来的努力已为民族法官应对入世造就了必要的基础

近年来,围绕西藏法院系统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法院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着重突出了以下重点:

(一)明确思路,干部培训紧扣西藏审判实际

为了及时应对新形势下反分裂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调处经济、民事纠纷的繁重任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在夯实西藏审判工作的组织基础、全力铸造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民族审判干部队伍方面形成了一致的、坚定的共识。结合全区民族审判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于1996年1月形成了贴近西藏实际,比较成熟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培训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明确了组织机构、培训目标、工作阶段和必要措施,从而保证了全区法院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顺利展开。

据统计,截至2002年7月,西藏全区法院共有编制1410人,实有1442人,其中民族干部1187人,其他少数民族干部12人,二者合计,民族干部占干警总数的83.1%。在民族干部中,研究生3人,本科学历104人(其中法律专业70人),大专文化557人(含法律专业185人,审判专业证书78人),中专以下78人。大专以上学历者占民族干部总数的55.3%。男性947人,女性252人,分别占民族干部总数的78.9%、21.1%。25岁以下的86人,26岁至30岁367人,30岁至40岁428人,41岁至50岁251人,51岁至60岁67人,分别占民族干部总数的7.2%、30.6%、35.7%、20.9%和5.6%。处级以上民族干部中,大学12人,大专79人,中专以下文化程度71人。全区法院现有法官653人,其中藏族法官495人,其他少数民族法官7人,二者合计占法官总数的77%。其中,二级大法官1人;一级高级法官2人,二级高级法官7人,三级高级法官22人,四级高级法官148人;一至五级法官322人。在民族法官中,25岁以下的5人,26岁至35岁的21人,36岁至45岁的181人,46岁以上的104人。研究生3人,大学本科51人,大专274人,中专以下174人。男性411人,女性91人。

《五年规划》中明确的原则和措施不仅促使我区法院系统民族干部队伍在总体结构上进一步优化,而且为今后干部综合素质的持续提高造就了一个比较坚实可靠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民族审判干部队伍的理论教育

按照中央和区党委的部署,围绕提高民族审判干部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的政治理论素质,为确保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民族干部手中,各级法院持之以恒地采取了系统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岗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民族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与培训,注重培养民族干部运用理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民族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驾驭全局、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推向深入。针对我区长期遭受达赖集团的干扰破坏,反分裂斗争形势异常严峻的客观现实,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对民族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教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在45岁至49岁者8人,占14.5%,这个年龄结构意味着至少年均有3~5人退休并彻底脱离审判岗位。截至目前,全区法院共任职民族法官495人,基层民族法官338人,其中已退休的28人,即将退休的52人,已流失25人,这意味着即使除开社会、经济变迁所要求的法官数量增加因素不论,每年至少亦需补充同等数量的合格法官。如果这种状况长期持续,在不到5年的期间内,全区法院将全面地出现法官队伍“断档”的后果。在广大基层,这一情况更为严重。我区共有73个县,即使对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立审必须分立等法律规定不加考虑,仅每个法院组成一个合格的合议庭即需法官3人,书记员1人。考虑到人员退休等因素,为了保持这一最低“临界线”,每年至少需补进合格法官35~40人,方能大体维持这一比例。而现实情况是:基层每年因退休等原因减少法官员额8~10人,特殊地理气候条件导致约20%左右的法官不在岗,加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难度加大后造成合格法官递补渠道基本断绝,如此,则3~5年之内,作为一种严重的现实,我区基层审判队伍“断层”将全面出现。就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言,由于经济发展底子薄、条件差,因而招商引资将是极其重要的渠道,而不合格的审判工作及其行为必将直接给投资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鉴于目前的现状,应当给西藏法官一个过渡期,需要最高法院和有关部门根据西藏法院的实际情况和西藏地区的特殊性,对西藏法官的资格认定做相应的调整,以解决西藏法官的“断层”问题。

西藏民族审判干部所应对的特殊执法环境往往为审判工作者带来较之于内地、沿海额外的重负——藏族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者,必须时刻面对广大农牧区的各类纷争,在诉讼的全过程中要以藏语开庭、以藏文下达裁判文书,这既是一种完全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合法要求,也是一种明确的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然而,绝大多数藏族法官成长于藏、汉两种语言相互交替、互为补充的语言环境之中,加之准确、精致的汉——藏法律术语至今仍只是一个目标,故而既准确、又合乎基层农牧民群众语境的藏文裁判文书的制作与下达就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与此同时,境内外分裂主义势力多年来持续攻击我“消灭藏语文”、“灭绝藏族文化”,不难想象,以基层农牧民为当事人的汉文裁判文书或不精确的藏文文书如果流失于分裂势力之手,将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授人以柄,给分裂主义势力提供口实。这一严峻的现实同时意味着西藏民族法官在与全国法官素质提升保持同步的同时,还必须肩负起双语学习、提炼、裁判的重负。

(三)提高理论素质,增强实践能力

党的干部尤其是民族干部必须具备较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必须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系统性的理解和把握,惟有如此,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不至于发生方向性的偏差。提高民族法官综合素质,必须在各级民族法官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马克思主义运动。在区党委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我区各级党组织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族干部,并结合西藏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教育,已经取得显著成绩,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部分民族法官中,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轻视理论、以干代学的情况。有的虽然进行了学习,但学风不够端正,理论与实践脱节,甚至对理论学习持一种庸俗的实用主义态度;有的民族法官甚至是民族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严重缺乏必要的系统性,理论功底浅薄,甚至对一些马列主义的基础理论也不甚了解。没有理论上的成熟就没有政治上的坚定,西藏几十年以来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已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理论素养不够,政治上欠成熟的干部往往在情况复杂的关键时候把握不准政治方向,缺乏处理复杂、敏感问题的能力,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不清是非;甚至在分裂与反分裂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中缺乏起码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受惑于达赖分裂集团的宗教、文化外衣,对其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推行西藏独立的反动本质认识不深、把握不透,斗争力度不大,阻碍了反分裂斗争在总体上的深入发展。

(四)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管理素质

在西藏民族干部包括民族审判干部的总体知识结构中,有一些明显的不足是带有普遍性的:一是对现代科学技术知之甚少;二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把握和尊重均未彻底到位;三是对WTO规则的学习尚处于起步阶段。民族干部知识结构中这些带有根本性的不足之处,不尽快加以弥补,对提高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对从全局角度开展好工作都是十分有害的。

政治上、思想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民族审判干部队伍革命化建设的首要标准,并着力强化了这方面的培训力度。

(五)立足长远,强化中青年民族审判干部的教育培训

对中青年干部的教育培训,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也是保证党和国家永不变质,西藏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多年来,在强化中青年民族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各级法院坚持做到“四个突出”;即突出理论学习,提高年轻民族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突出党性教育,加强年轻民族干部的党性锻炼;突出实践环节,着力提高年轻民族干部的领导能力;突出培养后备干部,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调整充实打好基础。截至目前,中青年民族干部占受教育培训总数的75%。干部在学历教育上跃升了一个台阶本科学历者较1995年增加25%,达到104人,大专学历者增加75%,达到557人,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中青年民族干部。教育培训的坚持不懈,扩大了西藏审判事业的人才储备总量,在基础性的层面上,初步夯实了未来应对新局面、新挑战的人才基础。

(六)灵活多样,扩大民族干部的知识面,完善民族干部的知识结构

从我区民族法官知识结构的现状来看,不足之处甚多,与入世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其中最为突出、也最具有普遍性的有两个方面。其一,部分法官对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把握不深、不透,开展工作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如此审判,隐患甚多、危害甚大;其二,缺少现代管理素质,缺少对WTO知识和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最基本的把握和足够的尊重,工作中很难体现出现代司法的效率、公正和效益。因此,弥补民族法官知识结构中这些带根本性的不足,就成为近年来各级法院提高民族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共有1860人次参加了各级党校国家法官学院及其西藏直属班有关现代管理、现代司法理论、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培训面占民族干部总数的75%,占民族法官总数的67%强。同时5年来全区三级法院全力把握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历史机遇,先后从9个省、市引入援藏人才17人次,分布在全区7个地市、4个审判部门。实践表明这种干部交流,以异地挂职等方式锤炼民族法官,对于改善民族法官知识结构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对西藏民族审判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多年来艰辛的努力和对民族干部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多种形式的培训,全区法院系统民族干部队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青年为主体,衔接、搭配合理的年龄结构;民族干部的知识结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理论水准和文化水平、政治素养与管理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民族干部在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中锤炼了自己的政治意志,在整体上提升了民族审判干部队伍的政治理性和政治智慧,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等审判实践中,全面提高了干部综合素质,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党和人民信得过的、能够满足新时期西藏社会、经济、政治要求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族审判干部队伍已基本成型并正在健康地成长。

二、差距明显、形势严峻,民族法官队伍的人力资源及其储备依然匮乏

我国入世后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区的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化、全球化的格局正在加速形成。从西藏的实际看,反分裂斗争从应急转入主动治理,一个超常规、跨越式的发展的历史机遇已经形成,机遇带来挑战,并对尽快建设高素质的民族干部队伍提出了更为急迫的要求。新形势,新的历史任务对民族干部综合素质所提出的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而言,则现状不容乐观。

(一)知识结构单一、文化素质偏低

截至2000年,从全区法院系统情况看,目前共有县级民族审判干部108人,其中本科仅9人,占12%,大专67人,占62%,中专(含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29人,占26%,以这样的整体文化素质领导审判工作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不仅困难程度巨大、发展后劲明显不足,而且已经遭遇到一些现实的困惑: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所暴露的民族审判干部素质偏低的普遍性缺陷将会在某种必然性的程度上导致西藏法院系统民族审判干部新老交替之间的“断层”。以山南地区两级法院为例:共有法官62人,其中成为法官队伍主体的民族法官55人;在民族法官中,55岁以上者1人,占1.8%,50~54岁者5人,占9.1%,从目前西藏法院民族干部队伍的现状看,不少审判干部仍基于多年来审判管理行政化所产生的落后意识,靠模仿对审判进行管理,把管理等同于“发号施令,指手画脚”,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干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方式和工作套路,面对复杂的审判实践和入世背景,思维僵化、视野狭隘、行动迟缓;更有甚者,个别人在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质上仍不过关,审判队伍“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良”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人司法不公,效率低下的问题在群众中的反映强烈。

(二)民族法官“量少质弱”,队伍建设举步维艰

行政编制少,内设机构不健全,基层建设薄弱,是西藏基层法院不适应稳定和发展工作的关键因素。全区法院基层建设薄弱在队伍建设尤其是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表现有:人员编制少,机构不健全。过去定编过多地考虑了人口和案件数量的因素,对西藏的地理、气候环境的独特性和西藏法院尤其是民族干部肩负任务的特殊性考虑不足,致使西藏基层法院缺编和机构不全的问题长期存在。在全区法院定编1410名中,73个基层法院仅780名,平均每个基层法院仅10.7名,比内地一个人民法庭的人员还少。在机构设置上,除极少数基层法院设置了审判委员会和内设机构外,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因编制太少,不能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置审判委员会和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与我区地域广阔、气候恶劣、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群众诉讼难、法院办案成本过高的现实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矛盾,由于高寒地带的特殊性,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中除治病、休假及被抽调参加当地的中心工作者外,长年正常在岗的只能保持在3~4人,且大多还不具备法官资格,连一个合议庭都难以组织。此外,长期以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审判人员的缺乏,书记员及其他人员办案在我区法院已相当普遍。因书记员办案违反法律程序,加之水平有限,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与编制少、机构不健全并存的一个严重的现实是基层法院以民族干部为主体的审判干部队伍“质弱”的问题。全区73个基层法院中共有民族干部633人,其中本科文化程度者仅10人,占1.6%,大专(含审判专业证书)166人,占26%,其余均为中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由于基层工作的繁重与缺编严重,相当多数的民族干部多年没有经过培训提升学历和其他综合素质的机会,其结果,是“历经多年艰苦奋斗后发现自己已站在被新形势、新要求淘汰的门槛上”。(www.xing528.com)

(三)培训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落后

在我区,培训经费的不足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地域广大、人口居住分散,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加之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气候恶劣,在我区进行干部培训的成本和代价远远高于内地、沿海,而各级地方财政对审判干部培训经费基本上无法解决,直接影响到培训任务的需求。

相对于经费短缺,现行法官选拔任用机制与公务员任用机制之间的不平衡对提高民族审判干部综合素质乃至于对法院系统留住人才所产生的冲击更加严重、更为现实:法官法几经修改,大幅度提高了初任法官的“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增加了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难度,而法官待遇仍与公务员相同,加之各种任职期间的法律规定,如此,则同样具有本科学历的干部在法官系列中得以提拔任用的难度更大、期间更长、机遇更少。“高门槛”与“低待遇”、“重负荷”与“低工资”之间的矛盾与公务员队伍相比以一种更强烈、更直观的方式充分暴露出来,而入世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又在客观上陡然凸现了民族法官综合素质的明显不足,种种现实的压力导致了法院系统优秀民族干部的外流。

冷静地对民族审判干部综合素质偏低的现象进行考察,应当认为其中一个相当重大的因素在于历史的“欠账”,西藏步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短暂历程和民主改革以来持续存在的激烈的反分裂斗争迫使西藏民族干部包括审判干部迅速地投身于维护祖国统一、稳定社会局势和巩固边防的现实政治斗争之中,这同时表明西藏民族干部队伍从总体上讲一直未能获得如同内地干部的稳定、持久的学习机会和规范化的教育培训。而这一点恰恰是形成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偏低的一个重要成因。

三、适应入世新形势,全面提升民族法官综合素质

入世后国家将深入和广泛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在这种背景下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也会更加复杂。尤其是在我区,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活动的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反分裂斗争的尖锐与激烈程度仍未减退,西藏民族审判干部除要求担负起与全国法院干部相同的“共性”的任务外,所承担的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历史责任只会加重,不会减轻。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西藏民族审判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审判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也必须与时俱进,重新定位。必须从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党在西藏的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认真对待新时期西藏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综合素质提高的问题。

(一)把政治道德标准放在首位,造就优秀、可靠的民族法官

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法院干部特别是民族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素养,真正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认清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牢牢把握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不被暂时的挫折所困扰和动摇,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才能在激烈的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的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才能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站稳正确的政治立场,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才能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见微执著,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复杂的矛盾和斗争中驾驭全局,在关键时刻把握方向,在原则问题上明辨是非。

民族审判干部的理论学习,要突出重点,着重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同志的原著,特别要学好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要组织全区法院民族干部学习党史、中国历史和民族历史,使民族干部不仅要懂得民族历史,更要懂得祖国的历史和党的历史,为树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打好基础。要改进学习方法,一要坚持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同时,举办理论培训班,让民族干部脱产系统学习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注意理论与客观实际的联系,注重对民族地区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和审判工作全局中重大问题的思考,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要注意与主观世界的联系,注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提高认识和改造主观世界的能力,实现知和行的统一。

针对我区反分裂斗争的实际情况,在反分裂斗争中锤炼干部,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不仅是必然性的要求,而且早已成为一种现实。反分裂斗争的现实需要和全力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的政治要求在客观上必然促使每一个民族审判干部认真思考自身工作在反分裂、保障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边防巩固和社会进步这个大局中的恰当定位。国内外分裂主义势力对我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了不间断的恶毒攻击,如果缺少大局意识,在工作中稍有失误,便会授人以柄,给分裂主义分子提供攻击的口实。西藏执法环境中高度敏感与复杂的政治斗争因素,也促使民族审判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时刻警醒,时刻以大局为重,在错综复杂的审判工作岗位上锤炼出过硬的把握与驾驭全局的能力。

(二)大力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加入WTO后,对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权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根本保障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以上我区法官调查的分析,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法官必须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通过法官的遴选程序和遴选制度,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实现从法官选任的非专业化向专家型法官转变。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法官法的规定,西藏高院对今后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遵循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从西藏法院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优化法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首先,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明确提出,今后要成为西藏法院的一名职业法官,必须经过六道“门槛”;第一关是法律专业学府的学历培养,必须达到本科以上;第二关是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达到规定要求;第三关是法院的准入考试,必须合格;第四关是统一的岗前培训;第五关是基层法院的实习见习;第六关是岗位继续培训。同时,对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出了要求:一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继续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六大精神武装广大法官的头脑,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二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群众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三要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四要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和效率意识,确保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要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六要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其次,招考、选任初任法官,不局限于法院系统,面向社会,按照以上统一的“六个”标准和严格的程序,择优选拔法官。在职业道德方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组织法官认真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培养一批学法有成、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最后,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三)加强对法院民族干部的专业培训,为西藏法院储备审判力量

加入WTO要求法官要有牢固的政治理论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外,还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是精通审判业务的专家,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素质全面、知识结构合理、既懂外语又熟悉WTO规则的专家型法官,要求法官树立现代司法公平的理念、审判公开、独立审判、司法统一的执法观念,抛弃司法神秘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旧观念。提高法官素质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同时也是我区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目前的干部业务素质现状已经严重地阻碍了西藏法院的发展。最高法院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彻底改变西藏法院队伍的现状,必须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加大在职法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和再教育

在西藏,学历教育仍是一个繁重的培训任务,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区民族法官的培训仍将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素质教育。为此,必须鼓励全区法院干部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方式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鼓励具有大专学历的干部积极加强岗前培训工作,对于新增编进入的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加强对基层干部的轮训工作,制定出轮训方案,从今年起分期分批对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进行一次轮训,以更新审判业务知识,提高管理能力。

2.培养熟悉WTO的专门法律人才、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WTO内容非常庞杂,熟悉WTO、熟悉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专门人才在全国法院都奇缺,在我区法院系统更是凤毛麟角,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WTO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问题。加强对法官进行WTO知识的培训,培训必须是强制性的,有从事涉外审判的所有一线法官,必须应有系统性、强制性、考试性的培训;聘请学者、专家来西藏为法官作WTO知识的系统讲学,必要时,选派一定的法官到有关院校脱产学习一段时间。既要培养从事争端解决和处理贸易纠纷的法律专家,也要培养从事处理关于WTO纠纷的法官。通过培训,切实树立法官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和司法透明度等现代司法理念,以加入WTO为契机,使我区法官的执法理念得到升华。具体做到,在诉讼地位方面、适用法律方面、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保证WTO各成员方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对待,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平等适用;同时以“入世”为契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审判的独立,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3.强化我区基层法院人员结构的调整

由种种因素导致的我区审判队伍尤其是基层民族审判干部队伍“断层”已经成为急迫而现实的危险,从长远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仍需着眼于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强基固本”,确保高素质的人才呈梯次状态进入各级审判岗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支稳定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年龄、文化、民族等结构合理的审判队伍。然而,就目前尽快结合实际展开人员结构调整工作以确保避免队伍“断层”的角度而言,在3~5年之内,则以下调整是必须的:

一是对现有人员的调整。从现状来看,一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径行取得法官资格的老干部、老同志由于审判技能单一,知识结构老化,已基本丧失了继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能力和热情,与现代司法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要求相距甚远,因而对这部分老同志应考虑逐步通过退休等渠道脱离审判岗位;而近年来新参加工作的法院年青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必要的年限进行锻炼、取得资格并获得任命后方能真正走上岗位,成为合格审判工作者,因而就这部分同志而言,目前仍是一个加强锻炼、培训以尽快提升素质的问题;至于虽经多年教育、培训和审判实践锻炼,已被充分证明不具备基本的接受培训的素质与潜力,确实不适宜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应当商请当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置,分流出法院队伍。

二是在3~5年的时间内完成对现有审判干部队伍民族结构的调整。首先,在西藏审判干部队伍中长期性、不间断地保证一定汉族干部的稳定比例,既是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反分裂斗争的高度政治要求,也是改善西藏审判干部队伍结构、更加有利于汉、藏干部优势互补,促进我区审判事业的现实需要。从我区审判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而言,汉族干部的比例至少应达到30%左右,而目前仅为16.9%,因而从现在开始,各级法院应当将这一比例作为一个明确的目标,在3~5年的时间内争取完成。其次,在同一时期,要考虑培养、选拔一批优秀的中青年汉族干部到各地(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交通沿线以及治安较差的基层法院任职,充实到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中,争取从一个比较彻底和长期的层面上,改善基层法院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民族结构和决策能力。再次,要立即着手从内地政法院系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招揽人才并全部充实到基层和审判第一线,以夯实基础。

4.加大智力援藏的力度

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西藏的安全涉及国家的安全,西藏的稳定涉及国家的稳定,西藏的发展涉及国家的发展”,通过东部兄弟法院的支持和帮助,提高了我区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开阔了我区法官的视野,拓宽了改革的思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我们更应该吸取援藏工作的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继续加强东西部法院人才联系交流的力度,为我区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法官。

结束语

西藏法院队伍建设和民族法官素质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加大投入,更需要西藏广大法官的努力。我们要站在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培养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性,以入世为契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培养民族法官的力度,全面提高民族法官的素质,高度重视使用民族法官,以确保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确保党中央、区党委路线方针和决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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