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请客谁买单?
美国总统大选“庙会”般热闹,各方阵营都锣鼓震天地“练摊”,这样一个热闹纷呈的政治庙会,谁来赞助呢?据统计,美国1996年的总统选举花费近4.8亿美元,2000年花费近6.5亿美元,2004年则超过10亿美元,不但数额巨大,而且增幅也惊人。平均来说,2000年一个众议员当选要花费50万美元,而一个参议员当选竞选费用是450万美元。砸钱的动作固然潇洒,让腰包鼓起来却没那么容易。这数以亿计的美元,上哪里去“化缘”呢?
很多人可能要说了:这还用问吗?资本家嘛!老愤青马克思100多年前就说过,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委员会。既然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办事处,资本家一手交钱,政客一手交货,政治把戏不就是这个玩法。这个源远流长的愤青观点,至今享誉海内外。即使是在美国的媒体,“选举不是赢得的,而是收购的”这样的看法,也是屡见不鲜。
资本家们是不是和政客们躲在一个秘密的小屋里,商讨收购选举事宜呢?至少在选举这个事上,即使资本家和政治家有交易,也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根据美国1971年的“联邦选举法案”,凡是100美元以上的选举捐款,各党派候选人都必须上交收据,并用其选举开支进行核实。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对这些收据的统计,大体而言,在近期的选举中,除了联邦政府的公共竞选资金,候选人的私人资金有四个来源,各占资金的四分之一左右:一是来自个体选民的小额捐款(200美元以下的捐款);二是来自个体选民的大额捐款(2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来自各个公司、工会或其他民间组织设立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5000美元以下);四是各个政党对其候选人的“嫁妆”(一个人一年最多可以向一个政党捐助2万美元资助选举)。这四个来源,由于数额受到法律调控,被称为“硬钱”。
从上面这个统计结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个选举阵营是一个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还是“散户”,“大股东”的影响力有限。大家可能纳闷,资本家那么有钱,干嘛不多砸点钱,搞个“大股东”当当?我要是比尔·盖茨,干脆把政府当“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钱,从我几百亿美元的资产里掏出三五亿来搞选举,选上的总统议员还不都是该给我捶背的捶背,该给我洗脚的洗脚?
当然我不是比尔·盖茨。我就是也没用,立法者也早就识破了我这种人的险恶心理。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案”是美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竞选筹款的法律(后于1974年补充修正),它规定:在一次选举中,个人给某一个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个人一年可以资助选举的捐款,不得超过2.5万美元。同时也规定了竞选的总花销不得超过一定上限。就是说,就算我是比尔·盖茨,对某个候选人情有独钟,严格地说,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两万五千美元来支持他当选。当然了,如果我发动自己的七大姑八大姨、公司的各个员工在各级选举中“捆绑”支持各方选举人,我可能发动的钱还是很可观的。但总的来说,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个选举结果的地步,离我让总统议员来给我捶背洗脚的愿望还是遥不可及。
可以看出,这个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竞选资金的来源,避免某一个集团或者个人利用其财力来操控选举的结果,努力使公民对选举结果拥有相对平等的影响力。可以说,1971年的竞选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个胜利。不过,这种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个挑战。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古老的悖论,在竞选筹款问题上,显露了出来。
1975年,参议员Buckley向最高法院上诉,称1971年的“联邦选举法案”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因为限制选举捐款和花费就是限制了政治辩论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限制了“言论自由”。最高法院1976年对这个案子的最后判决是中立性的:它对“个体捐款数量”和“候选人花费总额”作出了区分,保留了对个体捐款数额的限制(即个人的1000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5000美元限制),但是废除了对一次选举花费总额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势必减少讨论的议题、探索的深度、听众的数量,而现代大众社会里,任何一种大众沟通交流都需要花费金钱”。可以说,1976年这场法庭战役,“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各有胜负。(www.xing528.com)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活人不能给尿憋死,更不能给钱憋死。虽然“联邦竞选法案”对个人捐款的数额作出严格的规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脚的银子却贼心不死,于是它们逡巡在选举过程周围,见缝就钻,见空就插,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后果:
一是公司、工会等组织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毕竟,5000美元的捐款限制要更宽松)。比如1979到1980年“政治行动委员会”选举捐款只有6000万,而1999到2000年则高达2.6亿美元。如前所述,近期的选举中,“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占竞选资金的四分之一左右。由于“政治行动委员会”主要是由公司、工会或一些民间利益集团组织的,它的捐款逐步增加,使人们开始担心政治变成政客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易场所:利益集团把政治家送上宝座,政治家在宝座上给特殊利益集团输送“政策优惠”。
另一个后果就是“曲线救国”,通过“软钱”来影响选举。“软钱”是指捐给政党、用于非促选目的的“建党”捐款,因其数额不受法律限制,所以称之为“软钱”。按照法律规定,原本这样的捐款只能用于本党的基本建设和运转,而不允许用于推销某一个候选人。但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随着对“硬钱”的管制越来越严,两党逐步发明出一种钻法律空子的方法:从公司、工会、富人或其他组织那里筹“软钱”,然后用“软钱”给候选人作“议题广告”(Issue Ads)。广告中不提及候选人的名字,所以不违法,但是又推销了某候选人的政策,从而间接地搭售了这个候选人。就是说,如果我是比尔·盖茨,虽然我一年只能捐2.5万“硬钱”给某党候选人,但是我却可以捐100万“软钱”给这个党。因为“软钱”数额不受法律限制,所以它对选举的影响力直线上升。比如克林顿1992年当选之后的18个月里,各政党“软钱”的筹款仍只有4600万美元,而2000年布什当选后18个月里,各政党筹了2.56亿“软钱”。事实上,2000年选举年,两党共筹集了5亿“软钱”来影响各级选举。由于“软钱”的大部分捐款者,是公司、工会和富人,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腐败的“政治交易”的忧虑。
顺便说一句,如果想当然地认为是“富人党”共和党从“政治行动委员会”和“软钱”中受益,而“穷人党”民主党只能站在一边流口水的话,就大错特错了。不错,共和党历年来“化缘”能力比民主党强,但是,在“政治行动委员会”和“软钱”的筹款能力上,民主党和共和党实际不相上下,比如2001--2002年选举周期,民主党筹集了2.46亿“软钱”,而共和党筹集了2.5亿,基本持平。大多数情况下,共和党的优势恰恰是体现在它对“散户”的号召力,尤其是捐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散户”的号召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据说是共和党走街串巷的群众工作做得好,另一方面是共和党的主要基础是中产阶级中上层,而这些人吃饱喝足之后,总还有几个余钱可掏。
正是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清除软钱”的竞选筹款改革方案,恰恰是共和党执政期间通过。从1997年起,麦凯恩等议员就开始在国会提案改革竞选筹款机制,禁止“软钱”,“洗涤政治”。2002年2月,“两党竞选改革法案”在国会通过,3月,布什签署该法,同年11月6日生效。该法案的主要条款是:禁止“软钱”,即各政党不得再接受任何“建党资金”;工会、公司和其他民间组织在初选之前的一个月内和大选之前的两个月内,不许在电视广播里打“议题广告”,挂羊头卖狗肉;同时也提高“硬钱”的上限(比如,个人捐款数额从1000美元上升为2000,个人一年可以用于支持选举的钱数最高从2.5万上升为4.7万左右)。就是说,如果我是比尔·盖茨,我现在一年最多只能掏四五万的“硬钱”,但是一分钱“软钱”都不能掏了。从此以后,六位数以上的政党捐款就是违法的了。事实上,在2004年的选举中,“软钱”的确销声匿迹了。可以看出,这个法案进一步打击了集团捐款和超级富豪的力量,增强了散户的力量,尤其是中产阶级的捐款力量。毕竟,美国是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的社会,羊毛还需出在羊身上。
自然,“政治平等派”的这个胜利,是对“言论自由派”的一个重大打击。不到一个月,从美国最大工会AFL-CIO到共和党议员McConnell,从基督教联盟到民权联盟,这些昔日的“敌人”,竟然团结起来,共同把“联邦选举委员会”告上了最高法院,称这个新法案“违宪”,认为它禁止集团或者个人向其支持的政党“慷慨解囊”,是对“言论自由”的公然践踏。2003年12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以5比4的微弱优势,裁定该法案“合乎宪法”。可以说,“政治平等派”在一个更高的山头插稳了旗帜。
总的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竞选法案是沿着“政治平等”的方向前进的。虽然那些走投无路的“软钱”目前还在寻找影响政治的方式(据说目前的逃窜方向是具有党派倾向的民间团体),虽然“言论自由”派还在为有话不让说而愤愤不平,但是选举改革的方向,始终是防止经济上的不平等转换为政治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社会里的自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但是观察美国竞选法案的变迁,我们发现“资产阶级言论自由”,在选举捐款问题上,实际上是在一个被围追堵截的过程中。虽然美国的各种选举花销惊人,但其中个体选民捐款的比重和数量越来越大,比如2000年选举周期中,个人捐款总额是15亿美元,但是2004年个人捐款总额则达到25亿,为涨幅最大的一个来源。如果民主选举是一场盛宴,正是成千上万个名不见经传的、出于个体利益或者信念而从自个儿腰包里掏钱的“小人物”,自告奋勇地在给它“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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