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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2024-01-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国发文件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文  号】:财教〔2010〕356号

【发文时间】:2010年9月1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教育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 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 ∶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省内普通高中助学经费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区域内各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财教〔2010〕461号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3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教育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银发〔2012〕182号

【发文时间】:2012年7月19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

中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高中资助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资助卡项目内容

(一)高中资助卡的性质及发卡银行。高中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普通高中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高中资助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字样,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中资助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要求,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及相关功能。高中资助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曰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和专属功能。

三年优惠期内,高中资助卡不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境外交易功能以及证券交易、外币交易等投资理财功能。

(三)高中资助卡的申领与使用。高中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高中资助卡。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分发给受助学生。高中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发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办卡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须将高中资助卡的办理事项,包括办卡目的、方式及持卡人权利义务等,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并经其确认,确保学生监护人对学生办卡和使用的知情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入账以及银行卡账户发生交易时,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应及时免费向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发卡银行应向学生确认接收短信通知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

(四)高中资助卡的补办与销户。高中资助卡卡片遗失或损坏时,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使用户口本)原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新卡信息告知学校。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换时,发卡银行只能为学生补换普通借记卡。

高中资助卡持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转、退学手续。

二、各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普通高中助学工作是一项惠及困难家庭子女、事关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全面推行高中资助卡,对于完善高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高中资助卡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银行卡在协助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教育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协调解决高中资助卡发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高中资助卡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高中资助卡业务风险。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于每学期开学前连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因地制宜,努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探索推行省(区、市)、地市级或县级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与发卡银行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高中资助卡发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教育部将开发全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高中资助卡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高中资助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高中资助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5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和以纸质形式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五)各发卡银行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高中资助卡项目领导小组,确保业务顺利开展。要抓紧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现2012年10月份发卡的目标。要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防范风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卡片式样、功能设计开展高中资助卡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更改卡面式样或卡片功能、服务对象等。

实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的,发卡银行应免收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本银行代发手续费。发卡银行出现因发卡系统改造滞后等原因、影响高中资助卡业务顺利开展,或者服务不到位、遭致投诉较多等情形的,人民银行将取消其发卡资质

(六)各发卡银行总行在高中资助卡业务正式开办前,要将相关管理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按学期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见附件1)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季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人民银行。

(七)中国银联要尽快确定高中资助卡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协助发卡银行做好卡片申请和入网工作,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银行标识代码使用费,提升高中资助卡跨行交易服务水平,为高中资助卡使用提供安全、顺畅的受理环境。银行卡检测中心要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磁道格式检测费。

(八)本通知下发前,各地有关部门或学校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签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要统一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与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不一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做好跨银行代发国家助学金监管协调工作,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王宣淇电话:010-66195534

传真:010-66062247

邮箱:paymentcard@pbc.gov.cn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李华东

电话:010-66092221传真:010-66092166

邮箱:zhongxiaoxue@moe.edu.cn

附件:

1.普通记中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

2.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

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

附件2_____年___学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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