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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饶法院三位一体法庭管理机制:探析及成果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所在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在2010年探索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法庭的管理机制,构建了法庭“点、线、面”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对法庭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了全方位评价。司法改革者已经认识到这点,并且致力于通过改革法庭管理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由此而生。

毛灵军 熊文凯[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人民法庭要在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农村涉诉信访、探索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等方面积极作为,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粗放式”和“行政化”依然法庭管理的主题词,“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依然是法庭管理的主基调。实践中,由于缺少对法庭司法职能延伸的规范引导和绩效评估等机制,人民法庭践行能动司法过程中只能依赖个人德行和能力技巧,而个人德行与技巧的差异,使得法庭能动司法过程中缺少章法、效果有限,甚至引发外界对法庭能动司法“缺乏边界”和“破坏程序”的质疑。笔者所在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在2010年探索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以下简称法庭转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法庭的管理机制,构建了法庭“点、线、面”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对法庭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了全方位评价。本文即以该机制为研究对象,对其构建动因、运作、价值进行剖析,进而探索人民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的改革路径,以期对人民法庭规范化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一、实践探索:“点、线、面”三位一体法庭管理体系

(一)动因考量

在传统的法庭管理机制中,以年均立案受理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配备人员经费、审核裁判文书和评估司法绩效是法庭管理最主要的三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庭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然而,缺陷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的大背景下,“源头化解纠纷”、“参与社会管理”、“指导非诉调解”、“构建协理机制”、“开展特色服务”等逐渐成为人民法庭的工作重心时,仅仅关注“庭内作息制办案”而对法庭司法职能延伸“视而不见”的粗放式法庭管理机制,显然已无法反映、评估法庭的实际状况,展现法庭工作的特性与优势。司法改革者已经认识到这点,并且致力于通过改革法庭管理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由此而生。具体而言,其改革动因主要有:

1.衡量创新举措的实效性。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发展之中,变法图新似乎也是在所难免,司法制度、体制及工作机制确实也面临着如何进一步符合司法规律、回应社会期待和与时俱进的问题。[2]事实上,实践中的司法创新举措,难免存在失败之举或仅仅只是做表面文章,加之一些司法为民、便民新举措也需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法院不能机械适用、盲目推行。[3]在推动人民法庭转型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举措。因此,制定全新的“点、线、面”的法庭管理机制,便是用来监督评估法庭转型工作运行的成效,研究解决工作运行的障碍,测定考量司法目标的完成情况,最终实现对创新举措“去伪存真”、推动法庭转型“去粗存精”。

2.调动能动司法的积极性。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承担更多非案件审判工作。[4]然而,少数法官在思想上往往对能动司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工作自觉性。此外,法庭还需为此支付更大的成本,包括人员、车辆配置成本、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对接社会力量所引发的交易成本、提供上门司法服务等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法官也因此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相应的激励、约束、监督等工作管理制度供给不足,这种理念的滞后和成本的付出将使得法庭人员践行能动司法缺少足够的源动力。“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注重督查法官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全面“量化”法庭转型所涉工作的权重,又明确保障法庭转型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优先提高法庭转型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物质待遇,全面调动法庭能动司法的积极性。

3.探索审判管理[5]的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目标要求。如何按照这一要求,吸纳实践经验,破解人民法庭“评价片面、职责不清、沟通不畅”等现实问题?“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依托法庭转型工作为实践载体,通过加强和完善法庭工作的领导模式、改变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工作方式和综合保障的评价标准等一系列法庭转型工作管理举措,积累人民法庭审判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审判管理中存在薄弱点和不足处的成因,总结更为全面、精细的人民法庭审判管理机制,以期用更多的实践完善理论的构建,推动审判管理的科学发展。

(二)模式解构

2011年初,上饶中院基于推动人民法庭转型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职责不明确、评价标准不清晰、绩效提升不明显”等问题,出台了《全市人民法庭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制定了一整套法庭转型工作管理制度,通过“点”上激活管理重心、“线”上完善制度构建、“面”上覆盖考核指标,对法庭转型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对法庭转型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导向和助推作用,实现了法官能动司法从“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最大限度地提升了法庭工作的质效。剖析其管理机制,主要依赖设立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指标三个方面:

1.机构——承载一体化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审判管理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形成集中统一的审判管理体系。[6]上饶两级法院成立了法庭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两级法院院长担任,并配备专职人员,赋予其法庭综合管理职能,从而联通了上下两级法院对法庭进行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听取汇报、征求意见、随机实地察看、查阅审判数据和法庭日志等方式,对全市12个基层法院64个法庭转型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实时督查、定期评查、每季排序通报。对法庭转型工作中,遇到的“对外协调对接”和“对内资源整合”等方面问题,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全市两级法院力量,共同予以研究解决,服务法庭转型工作的全面开展。

2.制度——推动规范化管理。制度是管理的先导,为了推进法庭转型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两级法院围绕着“人”和“事”两个方面构建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将法庭转型工作的运行成效和考核结果,与法官晋职晋级和法庭、法官评优评先挂钩,形成一种工作推动的“倒逼机制”;对法庭事务,建立由纵向“指导支持”和横向“流程管控”所构成的立体式管理体系。纵向:《评价办法》将法庭转型工作方式进行分解,具体分为“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协理机制有效运行”、“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开展特色司法服务”等项工作任务,对各项任务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出明确规定,并每月对实施情况、实施成效、推行进度进行监控,积极鼓励正确履职行为,及时纠正超过司法职能的行为。横向:(1)针对未成诉的纠纷排查和化解,与乡镇综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等非诉解纷机制共同出台工作衔接制度,制作推出邀请调解函、委托调解书、法庭日志、综治工作纪要等规范性工作文本,通过对往来文书的“节点”审查,实现对该类纠纷化解的“流程管控”。(2)对已成诉案件,统一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实行电脑自动分案、审限预警监控等流程各节点管理。依托上饶两级法院的数据同步传输系统,领导小组可以第一时间对案件审理的质效进行分析和研判,实现对案件审理的“流程管控”。

3.指标——实现精细化管理。推进审判管理精细化,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审判活动的每一个要素进行全面分析,科学设置量化指标。[7]上饶法院构建法院与法庭工作评估“双轨制”模式。一是“对基层法院的综合考核”:对法庭案件审理的司法公正效率评估,将其纳入到市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设定上诉改判率等3项逆向指标数据和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等5项正向指标数据(见图一);二是“对法庭的单项考核”:由市中院对法庭转型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单独考核,单独排序:(1)定量评估法庭案件审理的司法效果,设定万人起诉率等6项“量化”法庭司法效果评估指标,以全市法庭平均值为参考标准设定加(扣)分权重。(2)定性评估法庭转型的工作方式(具体分解为“搭建诉调对接平台”等方面)和综合保障(具体分解为“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估(见图二),下设包括“是否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工作机制”等56个指标参数。同时,将法庭转型工作单项考核结果折合10%计入市中院对基层法院考核的总分之中,使得考核指标互相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相互依存影响,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法庭转型工作状况和法官工作实绩的绩效评估体系。

图一

图二

“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催生了人民法庭工作的全面进步。据统计,2011年,全市人民法庭主动应对社会司法需求,积极拓展诉调对接平台,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64个,在维稳矛调中心建立对接工作平台243个,在法庭辖区设立巡回法庭577个,巡回办案5876件,巡回审判率达77.65%、民事案件调撤率为81.45%、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为93.72%、社会公众对法庭的满意度达95.05%,其中,人民法庭满意度达100%。

二、理性检视:法庭管理机制改革的价值追问

上饶法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其打破了传统的以“诉讼案件”为核心的法庭管理机制,更加关注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庭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自主化,对建设新型法庭管理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

(一)提升审判质效

随着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效果或效益在法律程序中逐渐受到重视,审判效率成为程序理性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8]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纠纷未经“过滤”地涌向了法院。而囿于法官素质、装备保障、管理水平等瓶颈因素,中西部地区法院相对于发达地区同行在工作效率上存在着先天不足。[9]如何又好又快地处理大量的纠纷,同时切实解决影响基层稳定的源头性问题,成为摆在中西部地区法庭面前一道复杂的“应用题”。上饶法院建立“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形成了审判质效提升的三个抓手:第一,通过类型化纠纷调研以及院领导亲自督查法庭工作为抓手,将创新工作机制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第二,改变以往法庭的“多头管理”模式,形成了统一的法庭管理机构,提高了法庭与社会力量对接工作方面的考核权重,进一步促进法庭和法官发挥社会力量帮助法院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第三,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法院网站、院长邮箱、公众开放日、院长接待日、天平热线等“五公开”的法庭工作督查机制,对当事人反映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社会影响大等重大案件信息,进行判前协调、监督落实。

(二)树立司法公信

依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我们可以把司法机关与公众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10]这种代理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信任程度的高低决定着代理关系,也决定着代理的成效。“如果代理人得知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细节不很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自己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受惩罚,那么代理人就会受到诱惑而以机会主义行事,即出现所谓的‘失范行为’。”[11]一旦“失范行为”在司法中泛滥,司法机关便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以致不能获得公众的期待和信任,进而引发司法公信力问题。审判管理作为一种对司法行为的规制手段,是消除司法中“失范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12]上饶法院通过改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淡化了法庭精英化、神秘化色彩,增加了法庭协同联动解纷、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围绕着“法庭转型工作”形成一整套法庭工作的激励和约束制度,让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法官深入基层,及时为民司法,为百姓提供“全日制”司法便民活动,由此强化了法庭与公众的信任关系,“委托人”不再无端猜疑“代理人”“是否动了他的奶酪”,从而树立了司法公信力。

(三)实现自我管理

根据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理念,在人类社会中依照法律运行的人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均是理性“经济人”,法官自然也不例外。“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满足的引导下,在主观为自己的同时,或者“为己利他”,或者“损人利己”。[13]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要有利于引导法庭干警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鼓励人性善、积极面,同时对人性恶、消极面、阴暗面进行防范与制约。传统的以结案率考核为核心的审判目标管理机制,仅仅是一种绩效性、功利性、行政化的管理方法,[14]在中西部地区法院法庭基础设施落后、工作环境艰苦、交通不便利、法官工资薪金不高等现实因素制约下,无法得到基层法官的内心认同,导致很多工作机制的执行停留在“要我做”的层面。上饶法院“三位一体”法庭管理机制设置了科学的考核指标,将其与法庭法官激励机制、约束监督机制紧密结合,既关注审判工作的公正、效率和效果,又关注基层法官的人性需求。通过加大基层的投入、提供交流竞争平台等一系列举措积极回应法官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需求;通过强化考核指标的覆盖广度、督查力度,激励着每个法官朝着正确的方向做出最大限度的努力。

(四)创新社会管理

虽然从总体上看,社会管理创新属于法院外部管理的创新,但是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赖于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的管理创新。[15]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既承载着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使命,也担负着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既要在内部下足功夫,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又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加强“功夫在诗外”的热情,将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与促进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及理论的创新结合在一起,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立场出发,[16]由此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我国95%的人民法庭地处乡村,[17]在农村社会管理实践中,人们都习惯于“下去一笼统,上来再分工”、“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综合性事务处理机制。这就否定了农村基层工作中强化专业化、科层化分工的可能。[18]如何将法庭业务专业化管理与农村事务综合性管理相结合,是实现以法庭内部管理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上饶法院“三位一体”的法庭管理机制,引导法庭与基层组织在“大综治”格局的构建、形成诉讼与非诉解纷机制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重点管理,配齐配强了法庭队伍,同时,更加注重考核法庭在解决影响社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上的成效。

三、路径选择:人民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之功能定位与规则设计

随着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如同改革开放始于“摸着石头过河”一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征程”中也是新思维、新举措不断涌现,[19]如朝阳法院的“一体化审判管理”、邢台中院的“联动审判管理格局”、孝感中院的“四个统一审判管理体系”以及前述的“三位一体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等等。尽管实践探索在创新举措、机构设置、量化指标以及控制程度上表现出较多的差异性,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以完善制度机制为核心”[20]业已成为各界的共识。因此,对于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对其管理相关的制度机制进行全面梳理,“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形成长效机制”。[21]

(一)功能定位:实现法庭工作制度化运行

一直以来,人民法庭承载着基层解纷、农村“善治”的重任,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为工作原则,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然而,因对如何实现司法目标存在理念认识差异,导致在推进农村法治进程中,人民法庭的工作运行方式始终处于“频繁”变动之中。这反映出实现基层法治的制度供给不足。这种“不足”体现在管理方面,即人民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的滞后,导致法庭工作运行容易走入“两个岔道”:第一个是“机械”司法,主要表现为:(1)“一步到庭”手续繁杂,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司法服务方面不作为; (2)坐堂问案,脱离群众办案,过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和程序规则的形式主义,怠于调查纠纷事实真相;(3)“证据失权”等制度过于“西化”,不适合基层农村纠纷的实际情况。能动司法理念的适时提出,“机械”司法的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然而,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法院的司法环境和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尽如人意。[22]如果缺少对法庭能动司法的合理规制,人民法庭工作运行容易驶入另一个岔道即司法“盲动”,主要表现为:(1)调审不分,损坏程序公正;(2)不依法办案,规避法律;(3)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常使诉讼偏向一方当事人;(4)超越审判职权的范围,直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因此,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的功能定位应为,确保法庭在践行司法理念中既要积极有为,又要合理适度,既不缺位、不虚位,又不越位、不错位,避免法庭工作因盲目、过度追求某一项司法改革举措,脱离了司法职能的制度框架而驶入“岔道”,实现法庭工作在制度化“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规则设计:法庭工作运行管理机制之完善构建

“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可以合法地称之为管理的‘哲学’,是一种能动使企业取得预期绩效的管理原则,也是一种能动使管理者和员工都负起责任、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23]“目标管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方法为世界所公认”。[24]实践证明,采用量化的目标对法庭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法官能动司法工作标准清晰明确,有利于实现法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具体包括:

1.设置科学考核指标。“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增加能动司法方面的考核指标”。[25]因此,应当弱化人民法庭在结案率、人均结案数等以案件数多少为衡量基准的指标权重,强化人民法庭审判执行工作绩效中的主要目标如“案件的调撤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巡回审判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指标的考核,同时随着能动司法而拓展设置的“诉前解纷”、“是否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法庭能动司法的组织领导”、“法庭能动司法综合保障”等考核指标。

2.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管理和法庭存在“多头治理”的模式,机构职权分散或功能交叉、管理信息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改变传统人民法庭司法行政化管理和“多头治理”局面,将管理职能归口为一个有别于行政级别而单独设置的机构,各法庭负责人和法官共同参与管理,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为在法庭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协调职能和指导职能。(https://www.xing528.com)

3.量化管理考核权重。没有明确的考核权重,不仅目标管理无法实现,还会带来人力浪费、影响法官能动司法的热情。在具体考核权重的核定中,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目标,量化各项能动司法工作的考核指标,充分发挥司法质效评估导向、评价、激励和监督作用,增强案件质效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导向性,让质效评估真正成为审判管理的“指挥棒”,成为评价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晴雨表”。[26]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健全法庭工作满足机制。对处于基层的法庭和长期坚守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注重其在精神和物质上的满足机制。精神满足——重视解决法庭法官职级待遇、提拔职务和成绩表彰的能动司法先进人物;物质满足——实行人、财、物向法庭倾斜,积极改善法庭硬件设施,设置法庭能动司法的单独列支经费制度,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2.构建行为约束监督机制。没有约束和监督价值,目标考核便是空谈。因此,在重视对法庭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激励的同时,还应当对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方式进行统筹规划,工作质效进行定期评查、重点督查,形成约束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探索建立法院“一把手”亲自督查法庭能动司法工作以及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让法庭和法官感受到压力等措施,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推动法庭和法官能动司法。

3.完善纠纷流程控制机制。依托电子信息化平台以及司法工作台账,对纠纷处理过程进行必要的程序化控制。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建立数据台账进行解纷节点控制。对于重大、群体性案件纠纷,构建上下两级法院的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纠纷信息及时收集和反馈。

结 语

不管是现在还是在遥远的未来,人民法庭都将守护着乡村社会这片热土。在推动这片“热土”实现法治的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依靠法庭法官拥有高超的司法技巧、娴熟的司法技能、良好的司法作风、完美的司法人格,更重要的是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客观的视角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健康良性发展。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2]游伟:《地方“司法创新”背后的冷思考》,载《法制日报》2010年7月28日。

[3]陈文杰、尹海萍:《“量化”诉前调解——以司法绩效评估为视角》,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84页。

[4]诸如“指导非诉调解”、“推动诉调对接”、“参与矛盾排查”、“上门普法教育”、“联村扶困帮贫”等。

[5]本文所提及“审判管理”是广义的审判管理,是指“司法管理”或“法院管理”,包括一切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关的管理活动,甚至包括与司法制度有关的政治制度。参见钟小凯:《以规律克服缺陷:审判管理之向度把握》,载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页。

[6]沈观:《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在审判管理中的定位与作用》,载中国法院网。

[7]李年乐、戴伟东:《科学管理:破解审判瓶颈之选——天津二中院“四位一体”审判管理机制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日。

[8]肖建国:《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管理平台》,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1日。

[9]转引自王平:《辩识与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代法官》2007年第5期。

[10]参见关玫、钱大军:《司法公信力的经济分析》,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1]即(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和精髓以及在现代司法语境下的运用,参见王韶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6日。

[12]制度经济学认为,消除“失范行为”的根本举措在于实施内部激励和外部制约。参见关玫、钱大军:《司法公信力的经济分析》,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3]冯一文:《法官需求与审判管理之应然定位》,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6日。

[14]陈刚:《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建设的新举措及评价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5日。

[15]翁晓斌:《审判职权配置改革的有益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2日。

[16]徐艳丽:《论司法权力在农村社会中的流变与因合——对司法突发事件的社会学思考》,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17]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8日。

[18]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19]陈刚:《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建设的新举措及评价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5日。

[20]《最高法要求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进能动司法》,载新华网。

[2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和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22]公丕祥:《能动司法与审判管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

[23]黄建东:《目标管理的精髓》,载《中外管理》2006年第9期。

[24]巫成功:《目标管理》,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5]张忠厚:《探索建立全方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7日。

[26]易继华:《关于创新和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的构想》,载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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