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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方式转型:司法大众化实践轨迹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转型社会的大潮中,人民法庭能否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庭,时刻接受着时代的考验。2009年5月21日,源于上饶法院的司法协理工作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评价为“走出了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

基层司法方式转型:司法大众化实践轨迹

吴晔昕[1]1

司法,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这是1943年2月3日,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亲笔为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同志题的词,点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最高境界。人民法庭司法模式的原型脱胎于“马锡五审判方式”,[2]强调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号召我们学习时代的马锡五——人民法庭模范法官陈燕萍,并用“情法辉映,曲直可鉴”来高度概括其工作方法。不管是马锡五还是陈燕萍,从他们的工作方法中都体现了浓浓的人民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一方面,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法院一时无法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从而导致法院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学习借鉴了一些西方的司法经验,尤其是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举证,强调坐堂办案,但这也导致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越来越远。[3]人民法庭经过近60年的实践,虽然变化良多,但是职权主义的色彩依然浓厚,而且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影响下,出现了社会批评声大、民众上访增多等情况,人民法庭的司法模式改革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在转型社会的大潮中,人民法庭能否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庭,时刻接受着时代的考验。本文将从上饶法院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中,窥视人民法庭在司法大众化的道路上越走越宽,通过对该成果的分析,为进一步探索拓宽司法大众化道路打下基础。

一、寻根奠基:构建网络——让民众走近司法

人民法庭司法为民是时代赋予人民法庭的工作重心之一。司法协理网络,由婺源赋春法庭于2004年率先践行,逐步发展至2008年初在全市法院总结推广该经验时,已形成了一张以66个人民法庭为核心、733个巡回法庭以及1613个工作联系点为依托、5479名司法协理员为根须的,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细密网络。

该网络的构建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整合了散落在县、乡、村、组的资源,打通了审判、执行与综治、维稳及人民调解的联系,因而不管在网络建构的力度、社会认同的程度、服务社会的深度,或网络覆盖的广度、制度运作的规范程度等方面都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本质要求与价值。[4]这样,就使基层司法真正做到有根有须,为进一步实现司法大众化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一)上下联动齐发力

司法协理网络是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基层法院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对各自辖区进行调查和研究基础上逐步构建起来的。构建司法协理网络的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发挥其领导职能,利用党政干部对乡土民情熟悉与掌握的身体力行;是法官逐渐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情、掌握民情的实践体验。通过各级党委、政府与各基层法庭的法官们共同努力,上下联动,充分整合了分散在基层的各种资源,并把它们组成一张庞大、严密的司法协理网络。

(二)调判结合求认同

在司法协理网络中,群众通过司法协理员能够与法官更进一步地进行沟通,法官也在司法协理员的帮助下,更加了解当地乡风民俗,避免了不了解民众疾苦及特殊情况,一判了之的旧况。借助司法协理员拥有的特殊人缘、地缘优势,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与现实困难,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与解释,注重案件的调判结合,能通过做工作让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积极劝导,判决的案件则要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概念及法律关系,以提高他们对司法的认同程度,让民众能够走近司法。

(三)内外呼应重服务

法官通过各级司法协理员的介绍与引路,熟悉当事人所在地风俗,以及当事人的现实困难,运用法律手段对当事人的司法需求进行积极应对;而司法协理员则是通过对其本已充分掌握的当地情况,配合法官,共同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实现村内有司法协理员,村外有法官的内外呼应,共同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

(四)根须对接广覆盖

司法协理网络不仅要协助法院开展司法工作,更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协理员不仅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还担负着诉前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和诉后社会的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这就使扎根基层的人民法庭,有了“须”的对接,通过“根须”互动,铺开一张细密、宽广的网络,覆盖并辐射整个地域。

(五)选用谨慎严规范

司法协理网络的构建基础在于司法协理员的选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法院都十分注重司法协理员的选用工作:党委将司法协理员的推选、聘任、培训、试用和考核等情况纳入年终业绩考评;法院则建立司法协理员的工作指导、调配制度,每年通过对司法协理员进行聘任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司法协理员参与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对优秀司法协理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司法协理员的积极性,更大程度上推动了民众走近司法的进程。

2011年上半年,全市66个法庭案件巡回审理率达64%、民事案件调撤率为83%、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为93%、社会公众对法庭的满意度达97%。无数无数的成功案例说明了司法协理网络这一工作制度,使司法资源做到了大众化,人民也能更加亲近法庭,增加了法庭的权威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人民对法庭的认同度。通过司法协理员,群众才能有渠道与法官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才能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才能使群众最真切地感受到来自法官的关怀,从而使矛盾尽可能地消除在最基层。而且有了司法协理网络,法院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够得到来自司法协理员的帮助,使案件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更能达到人和的效果。

2009年5月21日,源于上饶法院的司法协理工作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评价为“走出了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6]

二、求本回归:法庭能动转型——让司法走进民众

司法协理网络的构建,是借助外力为民司法的体现,其成效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该方式仍然无法突破人民法庭案件多、人民群众诉讼难的窘境。在推动司法大众化的道路上,我们并未止步,我们仍在不断地探索,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司法协理网络只是一个平台,是一个基础。要真正做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做到和谐诉讼,光靠广大司法协理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法官才是司法协理网络的主角,才是司法协理平台的舞者,所以我们必须在利用好司法协理网络的基础上,及时转变工作方式,做到能动司法,回归到司法人民性、司法大众化的本质要求上。

于是,2010年5月上饶中院提出了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通过司法方式由“单一性”向“多元联动解纷”的转型、司法内容由“关门办案”向“参与社会管理”的转型、司法作风由“就案办案”向“提供优质服务”的转型三方面内容,这与司法协理网络的工作机制一脉相承,都是司法人民性的体现,是践行司法大众化道路的探索成果。

(一)逐渐下沉司法资源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7]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决然不能脱离现实,曲高和寡,成为远离民众生活的神秘怪圈。[8]而人民法庭工作方式的能动转型,正是让司法走近民众,使民众走进司法,促进司法资源下沉的重要渠道。

法官以司法协理网络为依托,通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有关力量,与民众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与疏导,促进纠纷的诉前化解、诉中调和与诉后维稳工作,如此,便能逐渐促进司法资源的下沉,让司法走近民众,使民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零距离

(二)不断回应司法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庭所辖的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文化既有在原土地上新生长出的内容,又有外来文化的加入,使其在成分上既保留传统,又包含现代,相互吸收,彼此交错,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的思维内容,提高了农民思想认识水平;[9]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的杂糅,既固守着传统道德习惯,又有信奉法律的元素。在这种多元文化的碰撞下,彰显出司法需求的新内容、新特点,已不再是以往的只管温饱,而是发展到越来越注重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能动司法,积极转变人民法庭工作方式是司法积极回应社会需求(特别是人民的司法需求),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是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性回归,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优良传统的延续,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10]

(三)深入推动司法和谐

司法的人民性,要以和谐司法去诠释。和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追求。司法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只有和谐司法,才能真正意义上平息纠纷,案结事了;才能凝聚人心,共谋发展大业、复兴大计。[11]

当前,基于司法协理网络下,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实践,及时、高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做到“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是促进司法和谐的有效途径和有力砝码。同时,也是让司法能够深入民心,走进民众的重要方式。

(四)积极提高司法效能

司法效能体现着法院服务社会的质量,体现着法院的司法价值,只有不断提高司法效能,才能提升服务社会的质量,提高司法价值,为我国的司法事业添砖加瓦。

在具体的实践中,就要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积极参与机制建设,熟悉社情民意,锻炼提升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审判质量。[12]人民法庭工作方式的能动转型,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要求,通过法官与社会各界有关力量的多元联动解纷、走出三尺法台,主动参与综治工作、全时空为民众服务等多方面努力,增大有效调处纠纷的概率,增强全面化解矛盾的水平,才能更为有力地服务社会、服务民众,才能更为有效地让司法走向社会、走进民众。

(五)深化司法大众化

实现司法大众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基本要求,但司法大众化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是需要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循序渐进推动的。在司法协理网络已经构建,且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日益有效运行的当下,从自身出发,能动司法,积极促进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既是回应时代的召唤,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大众化进程的重要步伐。

三、范式启示:司法走近民众,民众走进司法

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主要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的加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且其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原因复杂。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法院受案数量出现“井喷式”的上涨情况,于是法院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二是“案结事不了”的问题突出。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消耗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挤占了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发展。[13]而这两大难题,在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同样也是屡见不鲜。

通过上文对司法协理网络以及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剖析与解读,我们可以总结出,人民法庭的目标、司法的目标归根结底就是使司法体现人民性,让司法走近民众,使民众走进司法,实现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司法大众化道路已初步探索的当下,要进一步实现司法为民,逐步拓宽司法大众化道路,就要对司法大众化路径的探索方式进行归纳总结,认真分析利弊、成败,以得出启发。从上饶法院实践的探索中,我们得出,进一步实现司法为民、不断拓宽司法大众化道路,主要要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一)以便民诉为起点,形成法律服务的全覆盖(www.xing528.com)

理性和意志之分野是司法和立法与行政区别之所在,而时效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是理性之所备,成本之高昂和运作之繁杂等亦是其必然结果,但我国城乡二元化与社会转型等复杂性因素所带来的司法需求的多样化,加之社会主义司法人民性之本质,司法应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诉讼为起点,案件拖延与程序繁赘等应予避免。[14]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人民性既决定了人民法院不可能像封建社会的衙门那样高高在上,令人望而生畏,又决定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不可能像英美法系那样采取严格的对抗主义模式,将法庭变为纯粹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可能像大陆法系那样采取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片面强调司法权行使,忽视服务和保障功能的发挥。[15]

事实上,法律往往与现实社会存在脱节,甚至产生矛盾的现象,这是制定法无法完全避免的问题。而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解决现实的民众纠纷,此时,法官需要平衡法律规定与现实要求。虽然法官还是为民众服务,但这种服务着眼点不局限于政治考量,而是重在解决民众的实际问题。为民服务本身就是目的。[16]司法大众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和谐司法,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最基层的、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应该以便民诉讼为起点,时时处处方便群众诉讼,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待每一起案件,对待每一位求助的群众,积极回应群众的需求。我们要摒弃按部就班、官府衙门的工作作风,从坐堂办案、被动候诉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能动司法转变,畅通民意沟通的表达渠道,形成法律服务的“全时制”、“全天候”、“全覆盖”,让群众贴近司法,信任司法,便能够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下沉,使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春风,感受到法律散射的正义之光,这也是人民法庭人民性的基本体现。

(二)以维民权为基点,形成权利保护的多渠道

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是一种以人民合法权益为旨归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是公民权利义务的载体,明晰权利、裁定权属是司法之旨趣,法官必须维护公民权利,否则法官就不成其为法官;同理,权利必须被法官所维护,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在法官不成其为法官的社会,一切法律都形同虚设;而在法律不成其为法律的国家,法治只能是一种虚弱的臆想。具体到司法实践之中,就要求法官怀有为民司法之理念,以法律为唯一上司,不唯上,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自身的喜恶所影响,在个案中探求事实,明法析理,以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7]

司法的人民性,要用能动司法来体现。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保护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功能。[18]司法大众化要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具有积极接纳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意识,掌握化解矛盾的多元方法,注重矛盾纠纷的根本化解,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切要以维民权为基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能动性,这就要求我们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从法庭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争取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持法庭依法办案、合力化解纠纷的联动司法转变,构建起诉讼内外有机对接、诉讼前后有效沟通、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力求从多个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以促民和为终点,强调社会效果的大收获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人民的幸福乃最高法律。”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推演的权属结论固然重要,但如果仅将自己作为放入条文和事实原料输出判决这个“馅儿”的“绞肉机”的话,当事人可能基于判决的强制力等因素执行了判决,但司法不能及时将失范的社会关系和颠倒的是非曲直矫正过来,当事人的矛盾依然存在,即不能实现判决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为下一个矛盾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这样的判决最终偏离了为民的轨道。故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第一,将一些可以通过非诉讼对抗途径解决的案件分流,尽量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外;第二,在审判过程中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力求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19]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律被民众所遵守,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定分止争,而要达至这一目的,就必须使司法活动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同度。[20]正如上文提到的,司法的人民性,要以和谐司法去诠释。只有和谐司法,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平息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才能凝聚人心,共谋发展大业、复兴大计。在司法中,一切工作以促民和为终点,秉持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但并非功利地追求人心稳定、社会和谐之效果,本着努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精神,做好做实群众司法工作,真真正正做到和谐司法,达到定分止争、输送个案正义,稳定秩序、修复社会关系,教育公众、培育法治信仰的美好愿景,强调社会效果的大收获,才能更有效地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大众化的进程。

结 语

要实现法庭的人民性就是要追求司法大众化,而司法大众化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21]司法大众化,就是为了让冰冷的法律经过社情民意的人性洗礼,变得温润美丽而讨人喜爱,从而让司法工作得到更大范围的社会认同。[22]

如今我们已经探索出了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工作方式也在能动司法的要求下逐渐转型,然而司法大众化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验证。当然,以后的探索和验证都不能偏离法律的宗旨,这样,才能使人民法庭更加深刻地体现人民性,才能推动司法大众化进程的深化。

在司法大众化的路上,我们在努力,我们在探寻,我们永不止步。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法官。

[2]马志相、周舜隆:《在制度供给中蹚出基层法治之路——兼论人民法庭的传统与改革》,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

[3]江涛:《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实践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4]方龙华、郑国辉:《能动司法与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之优化构建——以司法协理机制的创建实践为样本》,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5]江涛、方龙华:《司法协助网络: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之理路——基于上饶法院探索实践的思考》,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8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6]江涛:《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实践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7]苏力:《法治与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8]江涛、方龙华:《司法协助网络: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之理路——基于上饶法院探索实践的思考》,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8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9]胡勇:《人民法庭在农村社会转型中能动价值及其实现》,载中国法院网。

[10]刘姗姗:《能动司法的中国式解读》,载《中国商界》2009年第12期。

[11]劳洛:《司法,一刻也离不开群众》,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日。

[12]张爱云:《推动诉与非诉衔接机制深入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8日。

[13]张立勇:《社会法庭:跳出法院之外的实践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14]江国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6日。

[15]张智慧:《让温暖在司法过程中凝聚和传递》,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0日。

[16]高其才、黄宇宁、赵彩凤:《人民法庭法官眼中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定位》,载高其才等:《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290页。

[17]江国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6日。

[18]劳洛:《司法,一刻也离不开群众》,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日。

[19]江国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6日。

[20]窦玉梅、程晓斌:《司法走近民众,民众走进司法——江西上饶中院院长江涛访谈录》,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5日。

[21]沈德咏:《关于司法大众化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9期。

[22]刘京东、周小兵:《司法大众化之目的研究》,载《企业经济》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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