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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便民机制探析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最为接近人民群众的人民法庭,改变这种司法状况责无旁贷。司法便民机制成了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之一。宏观上它是“司法为民”、司法“以当事人为本”的体现;微观上,它表现为任何一项具体的司法便民措施。历时一年多,一套以“巡回审判、适当延伸”为主要特点的司法便民机制基本形成。剖析其机制运行,主要依赖于搭建巡回审判平台、织密便民服务网络、延伸司法便民触角三个方面。

基层司法便民机制探析

王健运[1]1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卢梭

如何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的两大难题?上饶基层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地缘优势,贴近基层的组织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以构建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模式、实现法庭工作方式转型”,[2]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建立了审判运行机制、社会解纷机制和司法便民机制这三大机制。本文即以司法便民机制为研究对象,对该机制的缘起动因、机制构建、理论探究和效益评估四个方面来探析上饶法院推行的司法便民机制,以持续发展的分析角度论证司法便民机制是可复制、可持续、可升级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开放性长效机制,印证了能动司法的可行性,并力求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

一、缘起动因:群众需要司法,司法游离群众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中国农村的背景已不再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乡土社会,现代村民也不再是秋菊时代的一张白纸。作为司法运行最前沿阵地的人民法庭,已经不再满足于“把不折不扣地实施反映民意的法律行为作为对人民负责的唯一形式,而是试图从司法的整个过程中、从履行的司法职责的方式方法以及与社会联系等方面,探究为接近司法的人民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新途径,以明示司法机构的人民性,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并最终实现完善的法治”。[3]上饶法院认识到并也致力于探索这种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新途径,司法便民机制由此应运而生,具体而言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司法需求必须回应

从社会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传统乡土社会的开放态势和结构演变已不可逆转,农村法治化变革正伴随着传统与现代解纷手段之间兴替前进,广大农民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与多元。而审判实践证明,由于诉讼的对抗性和程序正义的恪守,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忽视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存在不同的司法需求,关门办案、坐堂问案现象较为普遍,热衷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擅于走出法庭,借助基层组织,运用乡村社会的“义理”,同时又由于诉讼所具有的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等特点,这导致纠纷的解决效果并不理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作为最为接近人民群众的人民法庭,改变这种司法状况责无旁贷。司法便民机制的创设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在坚持“两便”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条从立案到结案的“全方位”司法为民机制,它有效弥合了现代司法程序与乡村现实的司法需求间隙,使司法走出“独善其身”的自身逻辑演绎的完美世界,回到主动回应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司法便民需要规制

2009年以来,“能动司法”为全国法院极力倡导,在中国特色的引领下,全国法院系统刮起了“能动司法”风暴。能动司法关注现实、重视司法生态,容易对现实矛盾作能动处理,但是片面强调司法能动又易致司法现代化和法治化目标于不顾,陷入能动主义的泥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炕上法庭”、“田间法庭”、“草原法庭”、“马背法庭”、“夜间法庭”等各种巡回审判方式不断涌现,陕西“陇县经验”和“汝阳法官村长”、浙江“枫桥经验”等能动司法模式也各有千秋。诚然,这诸多方法和模式在“解纷促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诸多的模式也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且任何优越性的措施必须予以制度化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司法便民机制正是将繁杂的司法便民措施予以制度化:一方面,最大肯定司法便民行为,积极推行以“巡回审判、适当延伸”为主要特点的司法便民措施;另一方面,剔除司法实践中杂乱无章的随意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固定和局部开放的方式对司法便民措施予以规制,建立起了一套从立案到结案的全方位司法为民机制。

(三)司法资源亟待下沉

2000年以来,上饶市人民法院每年受案量都快速上升,到2009年更升到8920件,处于峰值状态。然而,只占全市法院26%司法力量的人民法庭却要承担着全市法院65%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审理重任,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还普遍存在案件送达难、纠纷调处难、判后执行难、案结事了难、诉调衔接难等问题,进而导致一个时期以来法院的司法权威不高,法院自身工作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较大反差。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4]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决然不能脱离现实,曲高和寡,成为远离民众生活的神秘怪圈。[5]如何解决“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这一矛盾?司法便民机制成了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之一。司法便民机制以无限接近群众的方法,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消耗实现案结事了。司法便民机制以“巡回审判”为依托,通过深入到群众中,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展现给群众,以提高案件过程的透明度换取当事人的信赖和群众的理解,极大提升了纠纷的一次性、彻底的解决,如此,让司法走进民众,使民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零距离,进而理解和信赖司法,便能逐渐促进司法资源的下沉。

二、机制运行:司法走近群众,群众走进司法

司法便民机制是上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有效的解决辖区内纠纷,减轻诉讼压力而创建的一种工作机制。宏观上它是“司法为民”、司法“以当事人为本”的体现;微观上,它表现为任何一项具体的司法便民措施。2011年开始,为形成纠纷解决合力,实现能动司法,上饶法院认识到并致力于建立起一套法律与制度整合,与能动司法相适应的机制。历时一年多,一套以“巡回审判、适当延伸”为主要特点的司法便民机制基本形成。剖析其机制运行,主要依赖于搭建巡回审判平台、织密便民服务网络、延伸司法便民触角三个方面。

(一)搭建平台——“点面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

从实践经验来看,我国城乡二元社会转型等复杂性因素所带来的司法需求多样化,加之社会主义民性之本质,司法应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诉讼为起点,案件拖延与程序繁赘等应予避免。[6]巡回审判立足于方便群众诉讼,便于群众参与诉讼,是深入群众、方便群众诉讼和服务群众精神的体现。故而,搭建以“巡回审判方式”为平台,是构建司法便民机制的关键。上饶法院在法庭转型过程中,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主动深入农民群众,建立起“点面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首先,人民法庭根据辖区的实际状况(包括辖区面积、人口、人口的分布,村庄的密结情况等),在辖区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形成一个固定平台;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再辅以其他的巡回审判方式,如:“节假日开庭”、“田间开庭”、“院落开庭”、“夜间开庭”等,形成一个流动的平台。固定平台和流动平台构成一个大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让群众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让群众充分感觉到法官就在身边。

(二)织密网络——“全面到位”的司法便民服务

人民法庭为百姓生活,做老百姓的贴心人,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事,这是本色,也是职责,[7]只有坚持这个本色、担当这个责任来践行司法为民,才能让司法便民避免流于形式,让人民群众满意。司法便民机制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点面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为平台。一是充分发挥基层法庭职能作用,依托设立的巡回审判法庭和巡回审判点。坚持驻点开庭与流动办案相结合,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平台作用,充分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同时积极完善巡回审判点的布置规整,扩展服务外延,对接社区网格化管理。主动与社区基层组织相协调,建立完善的社区巡回审判点,并利用诉调对接、信息互通、执行送达、综合治理四项对接机制,将法庭工作全面对接社区网格,形成基本的网格化司法便民服务体系。二是结合各地实际,开设“假日法庭”、“夜间法庭”、“车载法庭”、“水上法庭”等符合农村生产生活规律的便民法庭,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三是健全完善专业巡回法庭,整合司法资源、实现案件专业化分工审判。四是多元调解,在巡回审判中,与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及社区调解组织加强联系,形成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及社区调解组织“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实行“三调联动”。

(三)适当延伸——“丰富多彩”的司法便民活动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一个孤立封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其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的。”[8]平台和网络构建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司法便民仍然有遗漏的死角,弥补空隙,延伸触角,才能撬动司法便民整个机制运行。向内延伸,巡回办案的触角,应当不仅仅局限于巡回审理案件,还应当包括立案、送达、调解、宣判、释明等各个诉讼环节,让每一个案件的每一名当事人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能亲身感受到司法为民,通过公开办案使办案过程处于民众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又通过法官对案件裁判的法律释明,千方百计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向外延伸,实行“网格化管理,对点式服务”,立足遏患于未萌,将司法便民服务延伸到诉讼之外,力求从“案结”到“事了”。上饶法院以村为单位设立2447个司法协理工作联系点,把辖区细分为“网格”,并确定负责每个“网格”的联系法官和司法协理员,搭建起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法庭与“网格”全面对接,哪个“网格”出现纠纷,就在哪个“网格”办公,通过“网格”的便利使矛盾纠纷以最快的速度进入到诉前程序,又通过联村法官与司法协理员合理去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与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及社区调解组织加强联系,形成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及社区调解组织“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力求案件的“案结事了”。通过网络化的司法便民体系、司法协理员的共同努力,致力于营造出“巡回审理进村落、多元调解到农家、普法教育在基层、综合治理遍乡村”的生动局面。

三、理性探析:司法融入群众,群众感受司法

现阶段,基层百姓迫切希望以低廉的价格就近购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产品、享受司法服务,而法院也希望有一种能以较低的成本、占领基层广大的司法服务和产品市场的新的司法方式。平易化、广场化的司法便民机制就是这样一个将司法正义产品运送到百姓家门口以供基层民众挑选的运输队,一个能助法院和司法实现自身发展新飞跃的法宝。司法便民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充分整合了各种便民措施,以制度化的方式组合司法资源,打通审判、综治、维稳及人民调解的联系,为群众走进司法提供便利,走出了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从宏观意义的角度上看,司法便民机制的构建目的、网络建构、服务触角和司法效能都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一)价值剖析:力求最大程度的诉讼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内涵。笔者试从个案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对司法便民机制的公正进行考量。从实体方面而言,实体公正一般指的是诉讼效益,即通过诉讼期待可能利益的实现或不利益的避免。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诉讼活动其本身都不具备创造任何的经济利益的功能,其制度的经济价值在于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故而,在对诉讼效益予以固定量化的基础上,探讨诉讼公正,一般指的就是程序公正。从程序方面而言,司法便民机制的诉讼公正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降低诉讼成本。司法便民机制不仅设立了为困难群众免交、缓交诉讼费,同时设立了从预约立案到巡回审理的一系列司法便民措施,这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其次,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周期不恰当延长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对寻求正义的公民来说是没有意义的。”[9]故而,避免迟来的正义是构建司法机制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司法便民机制形成了一套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及社区调解组织“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力求通过合力调处纠纷,缩短诉讼周期,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司法便民机制运行下的诉讼结果所带来的正义总量要多于严格的程序正当所得。正如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在其《司法制度历史与未来》一书中所提到的:“社会每一个角落能否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平高低的真正尺度。”[10]

(二)寻根溯源:探析司法便民机制的法理基础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面对着因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急剧变迁所引发的乡村社会“结构混乱”现状和“灰色化秩序”状态,[11]居于司法改革末端和变迁社会的金字塔结构底层的人民法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原有的坐堂式问案方式显然是无法适应新的需求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饶法院主动从法庭走向村庄,注重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建立了司法走近群众的司法便民机制。司法便民机制作为一种制度的选择,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

1.司法为民理念之优化。任何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都应该从人性出发,与人性相结合,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性,使公众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也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司法一刻也离不开群众”。因此,司法为民理念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宗旨和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所有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由此形成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价值观念体系,从而丰富司法为民理念的内容。[12]司法为民理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司法立场观、司法服务观、司法公正观、司法高效观、司法便民观、司法接近观。上饶法院通过推动人民法庭转变工作方式,构建司法便民机制,为群众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同时鼓励人民法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司法资源下沉,让“司法能有效地接近,而不仅仅是理论上对于有的人可以接近”,[13]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便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真正落实司法为民。

2.乡村治理力量之衡平。从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巡回审判及其他司法便民措施是送法下乡的一种具体形式,[14]其背后的意涵是“国家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15]然而,以严格程序正义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恪守法律规则,忽视乡村社会的“村规民约”之治,使得现阶段,脱“熟”而入“俗”的农村社会在规范维度上表现出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生成的保守性乡土规则,与市场契约关系要求的开放性现代法律制度的磨合和交接[16]出现了“水土不服”的困境,国家权力的“技术性治理能力”不能完全弥补国家权力身体不在场的不足,因为它很难像“身体在场”那样满足人们常规化、日常化的需求,也难以完全有效应对村庄内部异质化和社会流动所带来的新问题。[17]故而,探究和构建“国家权力”和“村规民约”衡平的乡村治理机制成为实践迫切之需。可以说,正是基层社会的现实之需为司法便民机制的提供了广泛的运作空间。司法便民机制的特点之一就是深入到群众中,“在场见证”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同时尊重乡土社会的实际,在诉讼过程中注重对地方乡土民俗、道德规范的萃取和运用,衡平“村规民约”与“国家权力”的司法运用。

3.群众司法需求之回应。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看,人类最早的司法活动多是广场化的,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后来才被剧场化司法所取代。[18]但正如我国学者舒国滢教授所言,司法的剧场化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通过“距离的间隔”来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处理“法律的问题”。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种间隔,法律在保证“程序正义”和制度的安定性的同时,也在逐渐地走向异化。法律是在“舞台”(法庭)上被“表演”的,它被一套复杂的行业(专业)语言所垄断,被法官们高高在上的(如中国古代判官的“高堂问案”形象)面相所幻化,它又疏远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使司法游离于一般民众。诚然司法的剧场化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向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在“二元化”结构的乡村,构建广场化的司法模式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也是非常必要的。从实践来看,司法的广场化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身处前沿的人民法庭,在“剧场化”模式中演绎自己,还是主动回应“观众”?上饶法院构建的司法便民机制,没有简单选择司法固守与克制,而是主动深入群众中,强调“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审判作风,走出了一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司法的大众化新路子。

四、效益评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认同司法

以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为契机而构建的司法便民机制是上饶市法院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工作举措,是一种司法策略、司法方法抑或司法姿态的调整。两年来的实践运作,使我市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形象得到较大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较为全面的满足,人民法庭正日益成为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司法质效提高

司法便民机制的推动,带来了法官司法理念的转变,让其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主动走出法庭,了解纠纷背后的成因与症结,充分发挥“点面结合”巡回审判方式的平台作用,巧妙运用“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从而实现人民法庭在遵循乡村司法“法治化”原则,推行国家法律规则的同时,平衡法律规则与“村规民约”之治的冲突,契合司法的格式化与纠纷解决的非适性裂缝,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目标。如图表一所示,2009年~2011年度,上饶市人民法庭的案件调撤率为75.65%,巡回办案数平均5083个,占每年案件结案数65%以上。据统计,两年以来,司法便民机制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司法协理员协助送达8966次,协助调解6494次,有效地缓解了人民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

图表一 全市64个人民法庭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www.xing528.com)

(二)司法功能彰显

作为最底层的司法机构,审判仍是人民法庭最主要的功能。但是在经历大举撤并、规范与整合中,人民法庭的司法性质越来越凸显,正规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坐堂办案,就案办案成为司法的唯一方式,人民法庭的其他职能逐渐淡出法官的视野。

正是为了解决人民法庭司法功能单一性的局限,把人民法庭的司法视角重新拉回到“多元化”范畴当中,上饶市法院创建的司法便民机制“存在的基础除了司法能动主义、司法便利化等理论源流之外,更多的是传统社会的文化诱因和基层司法现实考量均衡的结果,实质是由乡土中国向都市中国转型过程中司法层面的衡平”,[19]通过“巡回审判”,履行了司法裁判的主要职责,适当延伸,力求司法功能的“多元化”。

1.“分内”——履行定分止争功能。司法便民机制主要特点是“巡回审判”,将人民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战线前移,并没有削弱人民法庭的审判功能。2009~2011年度中,上饶市人民法庭通过不断加强巡回办案力度,借助业已建立的审判运行机制、社会解纷机制和司法便民机制,履行人民法庭的司法审判功能,力求一次性、彻底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了社会矛盾成诉率,维护了社会稳定。

2.“分外”——兼顾其他社会职能。司法便民机制,在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调解”的基础上,遵循适度向外延伸,继续发挥“田间法庭”、“夜间法庭”、“厂区法庭”、“学校法庭”的优势,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司法建议,参与“大调解”等“分外”工作。两年来,上饶市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477个,编制人民调解员名册211册,提供法律咨询1350次,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465条等。

(三)司法认同提升

在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下,出于对人民法庭的怀疑、惧怕或不愿负担诉讼成本等原因,民众有时更愿意采取私力救济等国家司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使选择到人民法庭,时常也由于种种原因而不信任法官,在裁判或调解后仍不罢休,甚至引发上访、闹事等。为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上饶人民法庭构建并践行司法便民机制,通过“一是让当事人相信法官严格遵循了国家规定的法官行为规范,即令其对法官产生信任,认同法官‘守法者’的形象;二是若当事人不能完全信任法官,就要在每一步工作中向当事人证明法官遵循了国家规定的行为规范,消除当事人怀疑”,[20]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

1.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不再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单项推行,而是自下而上的需求所呈现出的双向互动。上饶市人民法庭司法便民机制的构建,其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回应村民的司法诉求为基础,进一步平衡法律规则与“村规民约”之治,通过“减免费用、电话预约立案、巡回办案、诉讼引导”等便民措施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加强诉讼引导和法律解答释义,帮助当事人熟悉司法、熟悉法律,使群众了解法律的要求,并按照法律要求来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司法便民机制让人民法庭法官沉下身子,深入基层,靠近群众,通过推动法官联系村居制度,积极了解民众的司法需求,同时建立“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体系,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2.拉近法律与现实、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司法技术是一门实践的学问,也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司法中,使用的技术包括事实和判断技术、调解书制作技术、调解技术等。笔者认为,上饶法院的司法便民机制是缘于又优于上述传统技术的。上饶法院通过创设司法便民机制,建立法官驻村制度,铺设蜘蛛网式的司法为民渠道,吸引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关系的群众参与到诉讼中,运用“熟人”、“天然的血缘与姻亲关系具有的天然亲和力与修复作用,使农村社会成员还能够在诸多矛盾之中还相安无事、相邻而居”。[21]

3.缓和民众与法律的紧张关系。裁判规范无法顺利的变通,助推了调解的盛行。调解工作可以从根本上息诉止纷,有利于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压力,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成本,缓和民众要求与国家法律的紧张关系。司法便民机制要求,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积极拓展与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及社区调解组织对接,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及社区调解组织“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实行“三调联动”,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缓和了民众要求与国家法律的紧张关系,并加强联系。2010年,上饶市65个法庭受结案调解撤诉超过75%,参与矛盾调解联系会议644次,上举办各类培训班267个,编发资料4000余册,通过以上多种形式强化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

结 语

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环境下,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式有其自己的特色也是顺理成章的。上饶市法院人民法庭办案方式转型具有浓厚的“中国农村法庭”烙印。司法便民机制构建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宗旨的路径选择,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其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同时从该机制的运行和司法效能上看,司法便民机制是可复制、可持续、可升级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开放性长效机制。然而,任何一项新机制的发展和完善都是需要在寻根溯源、探索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上,不断的“否定之否定”式的实践改造和革新,当然,客观地说,本文对上饶市法院司法便民机制的探究仅是初步的,更为深刻的反思和更为科学的建构,需要更为全面精细的进一步研究。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法官。

[2]窦玉梅、方龙华、董有生:《司法大众化的基层新突破——对江西上饶中院人民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模式的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5日。

[3]占云发、王纳新:《对司法为民思想的法理学思考——从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谈起》,载中国法院网。

[4]苏力:《法治与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5]江涛、方龙华:《司法协助网络: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之理——基于上饶法院探索实践的思考》,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8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6]江国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6日。

[7]詹菊生:《法庭工作模式转型应立足群众观点》,载中国法院网。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221页。

[9][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10][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11]董磊明:《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第2008年第5期。

[12]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13]王胜俊:《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7日。

[14]闫建刚、王聪:《巡回审判背后的法理意涵》,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1日。

[1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16]唐闻声、薛忠勋:《乡村治理中的司法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13日。

[17]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1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1页。

[19]江国华:《从“社会法庭”说开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20]高其才等:《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234页。

[2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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