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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跨国经营风险应对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制定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跨国经营风险应对

一、跨国经营管理的制度框架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国经营行为已日趋常态,如何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跨国经营合法、有序、受控。这就要求跨国经营首先合符和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并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

跨国经营主要包括在境外设立企业或从事进出口贸易等活动,跨国经营重点应放在对境外企业管理上。这里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关于境外出资管理。对境外出资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在对境外出资时应把握三个符合的原则,即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境外出资应当进行科学细致地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综合评估企业自身财务承受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诸方面的风险。在制度设计时,要特别注重和防控资金的管理,明确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对大额资金调度管控程序应更加从严,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监控。对可能从事的境外金融衍生业务要慎之又慎。

关于境外企业管理。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投资预算、资金等管理,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能,开展资产清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关于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事项、重大影响突发事件的内容和定性,因境外企业转让资产或股权而导致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事先审核。

关于责任追究。由于境外企业监管相对比国内企业困难,在制度设计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对于不按制度执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其责任,并在任职前予以事先告之。

二、跨国经营管理的制度模板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集团公司)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负责或者配合上级单位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保障境外企业生产和人员安全;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投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境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境外投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或者核准。

第九条 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科学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客观分析政治环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投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后评估报告应当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按照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适度分离的法人治理制度,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指导和监督境外企业建立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制定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指导和监督境外企业建立健全会议核算制度、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财务监管制度,建立境外企业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www.xing528.com)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集团公司在24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境外企业纳入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业绩考核评价范围,对其境外国有资产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企业经营成果。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应开展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所属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九)不按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三、制度要点解读

为规范跨国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有必要在集团层面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管理面覆盖集团本级及其独资、控股子公司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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