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集团外派机构和人员的风险管理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集团外派机构和人员的风险管理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相关工作内容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对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第六条外派董监事实行重大事项事先请示、报告制度。第九条外派董监事负有事后报告的责任。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集团外派机构和人员的风险管理

随着企业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并购等资本运作的有效实施,投资或控股的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为实现1+1大于2,为追求其利润的实现,达到其“乘数发展”的预期目的,就必须涉及怎样有效经济管理投资、并购后的子公司、分公司,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外派机构设置和外派人员管理的问题。经营管理好被并购重组的子公司,实现利润新得增长点更为关键。其中,海尔、上汽、青岛啤酒等大型公司就是其中的典范。加强对集团外派人员的管理,逐步形成适应公司经营模式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外派人员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集团型企业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

(一)管理流程中的制度规范

按照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的管理流程,相关的制度规范涉及外派机构和人员的选择、日常工作联络监督、考核等方面。

(二)明确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的战略规划,责任、权利和义务

集团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外派战略规划,制定详细的外派计划,需要考虑外派的轮岗、外派时间、工作内容、外派回来的安置等。

其次,要明确其责任、权利和义务,清楚被外派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考核的指标,工作职责,对完成工作任务起促进作用。

(三)明确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任职资格要求是指为了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任职者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能力和个性等方面的要求。它常常以胜任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工作技能、能力加以表达。作为“人—岗”匹配的前提,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对于公开、公正、透明的选择外派人员尤其重要。

(四)明确人事关系与绩效考核、激励原则

企业必须明确外派人员的人事关系组成、绩效考核和激励要求等内容。外派人员的人事关系,理论上应该放在总部,然后绩效考核应该是由母公司的人力资源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同时由于外派人员一般都是中高级管理人员,遇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为适应这种远程管理的需要,需要建立规范的绩效管理激励体系,对于绩效激励管理,可以采用每年年初要由外派人员提出绩效目标,详细报告要为实现目标拟采取的工作措施,获得批准后只要遵循公司的价值观与行为标准方法进行推进,最后进行考核,决定激励奖惩等。

(五)明确外派人员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联系制度

集团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指定人力资源部或者组织干干部作为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外派人员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联系制度。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相关工作内容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对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集团应当设置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对外派人员开展的相关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通过此工作机构将信息传达给外派人员。

(六)建立轮岗制度

外派机构中的外派人员,应该进行周期性的调换。集团本部要建立起对外派机构的有效管理,要形成一个职业化的团队,而不是过度依赖某个人;同时,集团管理本部在调动绩效优秀的外派人员时,更多的通过晋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平行调动,对于绩效较差的外派人员,要通过及时的调动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

二、集团型企业外派机构和外派人员风险管理的制度模板

××公司外派董监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经营管理。××公司对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经营管理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司对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委派的其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五年以上企业管理和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拥有较强的决策和分析能力,较好的文字表述和口头表达能力

(1)学历与职称: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知识:掌握财务金融、法律和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熟悉《公司法》和财务税收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的。

(二)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政治、职业道德修养

(三)主动勤勉,积极维护股东方利益。

(四)担任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还应具备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www.xing528.com)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六)任期和具体聘任手续按照投资企业《章程》办理。

(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本公司的人员,原担任投资企业董监事职务,一律不再担任,由集团另行委派。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外派董监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所派往投资企业规定的有关职权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忠实代表和依法维护集团的利益,依法行使集团授权范围内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外派董监事实行重大事项事先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外派董监事一般应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在所派往投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10天前,向集团报告,其他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个人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事项事前请示、报告的程序:外派董监事将应请示、报告的内容(表决议题、相关背景情况和资料、本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集团业务归口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将议题内容发给集团内部相关部门听取意见或召集有关部门与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业务归口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按照集团决策制度有关授权规定及程序,由集团董事长、总裁分别审核批准;业务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经集团董事长、总裁批准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外派董监事并报外派人员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九条 外派董监事负有事后报告的责任。一般在所派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该投资公司生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文本、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以及本人贯彻集团指令、指示、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实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外派人员管理中心归档,若有不同于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即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

第十条 外派董监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时,必须在集团有限授权内表达意见,不能以个人不同意见替代集团的指令、指示。

第十一条 集团向同一子公司委派2名以上董、监事的,应明确一名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同一子公司的董、监事中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管理中心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及所派往投资公司对外派董监事进行任期和年度相结合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的程序

(一)述职。外派人员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内容对履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

(二)考核。外派人员管理中心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听取所派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意见,对外派董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考核的主要方法有:听取业务归口部门和所派往投资公司对外派董监事的意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记录;核实有关经济报表等。外派人员管理中心整理归纳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告集团领导。

(三)审定。集团领导对外派人员综合考核意见进行审定。

(四)反馈。由外派人员管理中心将审定后的综合考核意见反馈给外派董监事本人。外派人员管理中心将综合考核意见归档,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外派董监事在任职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视其贡献情况,由集团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外派董监事因渎职、失职或擅自作出决议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将给予处分;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追究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三、制度要点解读

(一)外派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选择阶段的风险管理

(二)对外派机构和人员监督的风险管理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