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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在社会浮躁中的可靠性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即使夫妻双方在此问题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也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没过多久,筱雨发现自己怀上了孩子,双方家长商量妥当结婚事宜,让他们立刻登记结婚,并在2012年7月匆忙地举行了婚礼。除此之外,筱雨说自己的孩子是因为曾礼在2011年8月7日殴打她,导致胎动异常并大出血才于8月13日流产的。

婚姻在社会浮躁中的可靠性

05没了孩子,你也休想立刻与我离婚

【新规】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争议热点

正方:本条新规作为《解释(三)》第九条的第二款,在平衡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上做出了极大努力。是否生育原本就属于重要的婚姻观之一,一个家庭因为这个问题而致使感情破裂是符合现实的,理应准许离婚。

反方:本条新规一看就知道是为了维护男人生育权而存在的,然而,既然已经在第一款中承认了女性对于生育孩子的自主权利,男人却因为主张与妻子不合而想要离婚,法律也表示支持,女性的权益就到此为止了吗?无论如何,女性在怀孕或流产期间,对于男人提出的离婚行为,法院都不应当支持。

作者观点:男人和女人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但如何才能在法律上体现出足够的平等呢?女性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保胎或堕胎,男人不得以此为条件要求赔偿,但生育孩子毕竟不是一个人的事,因此女性也应该承担自行决定而引发的后果。法律权衡的是夫与妻双方的利益,但并不鼓励女性堕胎,本条新规的主旨是提醒大家更加理性地面对生育问题,而非草率行事。不过即使夫妻双方在此问题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也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一项人性化的、最大程度为女方身体着想的条款。

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释(三)》出台之后,不少男人因为房子条款而欢喜鼓舞,又因为生育条款而忧心忡忡,心情好似坐过山车似的起伏不断,害怕自己的生育权从此以后没了保障。“想要孩子可以,不哄好老婆不行啊!”“我老婆是个性格很冲动的人,如今新婚姻法出台,我全家人都怕她私自打胎,现在怀孕了只好对她千依百顺呀!”表达了某些丈夫的悲凉心态,然而事实真会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吗?其实,这都是男人庸人自扰,片面理解本条新规罢了。

小蕊与小郑经亲戚介绍相识,觉得双方家庭环境比较相当,恋爱几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在年底举办了婚礼。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如他们想象中那么美满,生活在一起之后两人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常常因为一点家庭琐事就发生争吵,还都不愿先低头道歉。后来,小蕊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本来是一件喜事,但当时她和小郑刚吵架没几天,觉得自己和小郑迟早是要离婚的,生下孩子反而有可能给今后生活带来麻烦与累赘,就瞒着他把孩子给打掉了。一个月后小郑才知道了这件事,非常生气,一气之下把妻子小蕊告上了法庭,起诉离婚。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离婚诉讼请求,办案法官给他解释说:“新颁布的《解释(三)》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的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你妻子中止妊娠才一个月,我们不得不驳回你的离婚诉讼请求。”

小郑听了之后有些愤慨,但经过办案法官的劝说表示了理解,和小蕊毕竟夫妻一场,就算真打算离婚,也不在乎多等几个月。转念一想,小蕊私自中止妊娠并非就不心痛,只是因为对这段婚姻失望,对他失望才做出的无奈之举,自己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确实有些过分了。

在这种特殊时期,是否就没有特例能够准许离婚的呢?其实不然。(www.xing528.com)

筱雨与曾礼在2010年1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之后,很快就在曾礼父母家中同居了。没过多久,筱雨发现自己怀上了孩子,双方家长商量妥当结婚事宜,让他们立刻登记结婚,并在2012年7月匆忙地举行了婚礼。

就在两家人翘首以盼孩子的出生时,筱雨和曾礼却在这段时间因为一些琐事而频繁争吵。筱雨居然离家出走,并且擅自中止了妊娠。这件事发生之后,她和曾礼的关系彻底破裂,有了离婚的想法。为了掌握主动,筱雨起诉曾礼,要求和他离婚,并说曾礼曾经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他殴打所以自己才会流产,要求曾礼赔偿她两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的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事实可能与筱雨所说的有些出入。

曾礼对于那天晚上发生的事情还记忆犹新,他说那天晚上自己不过是因为担心筱雨长时间玩电脑会影响胎儿健康,就催促她早点休息,或许是催促的次数多了点,她当即就不高兴地推开他,冲出家门不辞而别。曾礼对于筱雨的说辞很气愤:“我哪里敢打她?这里谁不知道,她的性格很霸道,脾气也不好,我那么紧张孩子才劝她别玩电脑了,她不肯听,现在竟然还诬陷我打她!”

筱雨却哭哭啼啼地反驳说:“他就是经常骂我,还打我!当初,我没有和他结婚的意思,他也没有和我结婚的意思,是因为孩子才不得已结婚的,可是他在结婚之后对我很不好。”

面对两个人各执一词的情况,法院的工作人员觉得筱雨的证词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也不符合逻辑。试想一下,如果当初曾礼对她不好也不想结婚,更加不想要孩子,那么他根本没有必要大费周章地筹备婚礼,还给了筱雨家几万块的聘礼。曾礼完全可以在筱雨怀孕一开始就让她打掉孩子,但是曾礼非但没有要求筱雨打掉孩子,还主动要求和她结婚。对于曾礼当时愿意结婚的态度,周围邻居都是有目共睹的。

除此之外,筱雨说自己的孩子是因为曾礼在2011年8月7日殴打她,导致胎动异常并大出血才于8月13日流产的。但在她提供的门诊病历上,特意插入了一张7月26日的表明腹部外伤的诊断,十分可疑。曾礼如果真的在8月7日打了她,为什么病历上没有当日的诊断记录,反而只有上个月的看病记录呢?而且,除了提供8月13日相应的收费票据之外,其余的门诊记录都没有收费票据加以证明,门诊病历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定,更加让人怀疑。更让人奇怪的是,既然筱雨在7日就感到胎动异常,为何当日不去医院保胎,还跑回没有医疗条件的农村老家等着流产呢?

根据这些迹象,法院认为筱雨没有办法提供任何医疗记录表明她是因为受到丈夫曾礼殴打所以流产的。更让曾礼接受不了的是,筱雨不但擅自中止妊娠,还向当地的市妇联、派出所、居委会及他的工作单位大肆宣扬这件事,造谣说他殴打她才导致流产,事情闹得很大,让他走在路上都被人指指点点。本来曾礼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就因为筱雨的造谣生事,害得他名誉严重受损。经过她这么大张旗鼓的宣扬,曾礼也不想再挽回婚姻了,同意离婚,但坚决否认曾经实施家暴,还提出申诉,要求筱雨澄清事实,给他道歉。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筱雨和曾礼之间是典型的怀孕后闪婚,婚后又因为性格不和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的情绪极大,坚决要求离婚,根据对全案证据的分析,最终支持了曾礼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定曾礼殴打筱雨导致她流产的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家庭暴力,准许他们离婚,但除此之外不支持筱雨的其他要求。而曾礼年纪还轻,与筱雨离婚后还要再寻伴侣,筱雨造谣诽谤的行为却使得他人对他产生了误解,有可能影响他今后再婚,筱雨的行为还使得曾礼的精神遭受了严重打击,筱雨理应对曾礼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挽回他的名誉。

可见,某些女性如果想要通过擅自堕胎的行为博得他人同情,污蔑男方以争取赔偿费,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是不会得逞的。本条新规并非一边倒地只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而是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给予了男方一定限制,但并没有剥夺他们的权益。

对于本条法规应当这样理解:对于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某段时期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请求的,以下几个条件都适用于该规定:(1)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的期间之内;(2)限制的主体只是男方,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此条限制;(3)限制的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只要期限满了,其离婚诉权将自行恢复;(4)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起诉。

什么是“确有必要”呢?简单来说,指的是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的确不能再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了,例如遭受女方或女方家人的虐待、精神折磨;双方只要住在一起就大打出手,如不及时离婚,可能会造成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危及到各自的生命安全等等。又或者女方在怀孕、堕胎的过程中有重大欺骗男方的事实,例如和别的男人私通怀孕、为了离婚而堕胎等,法院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还要根据现实情况有区别地对待。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男人还用得着岌岌自危吗?女性确实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但法律不会故意地偏向于哪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在婚姻这个随时充斥着考验和磨砺的“宫殿”里,王子和公主是平等的,还是和平共处,少一些“宅斗”,把精力花在相互理解与沟通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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