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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保障自己权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03农村女也要想方设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部分农村妇女在婚后就失去了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也得不到保障。最后法院判决张拓补给李晶6万元补偿,张拓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他的起诉,维持原判。

农村女保障自己权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03农村女也要想方设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新规】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热点

正方:这条新规对于某些夫妻离婚时财产的不合理分割,起到了补充修改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处于弱势的妇女来说,当离婚后才发觉丈夫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能够提起诉讼,以免始终被“蒙在鼓里”承受损失。

反方:基本赞同,但本条所说的离婚并未限定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那么是否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请求呢?

作者观点:本条确立了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应进行补充分割的原则,同时对提出分割请求的一方没有提出限制条件,能够有效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不太懂法的农村妇女,往往离婚之后才得知自己“吃了亏”。专业人士解释,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请求。

中国从封建时代起就宣扬“父权”“夫权”等传统观念,即使在如今这样进步的社会,农村妇女在婚姻中依附于自己的父亲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的情况依然存在。部分农村妇女在婚后就失去了独立经济处置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也得不到保障。虽然有些人不愿意面对,但目前在大多数农村家庭中,女人掌握经济大权只是一个表象,虽然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有所提高,安全感增加,但她们的权益也仅仅只限于“管钱”,这并不意味着具有了经济处置权。十分有限的财产支配权让农村妇女只得在婚后依附于丈夫,对于家庭中的重大问题少有决策权,丈夫做主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居多。

那么农村妇女是否拥有婚前财产呢?有,不过也只是结婚时带到婆家的嫁妆,即使有的农村出身的女性在婚前是娘家的“经济支柱”,婚后也难免被娘家视为“泼出去的水”,给娘家添加财产可以,但能获得经济援助的就比较少。在某些法律意识更加落后的地区,女儿出嫁之后如果离婚或丧偶,可以回到娘家居住,但会被兄嫂“歧视”,没有任何家庭地位,还要遭受白眼。另外,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夫家让其净身出户非常有可能,不懂得打官司的女性其财产继承权也难以有保障。

王玉梅是2006年嫁给丈夫尚同的,自从嫁到丈夫家就没有出门打工,家里的开销基本上就依靠尚同每个月的两千多元钱。尚同在一个建筑工地做工,原本干得不错快涨工资了,但2011年9月的一天,尚同在某工地施工时不幸从高处坠下,结果当场死亡。丈夫一死,王家人就想把王玉梅赶出家,因为她在婚后只生下了一个女儿,没有给尚家留下一个男丁,尚同的两个弟兄便擅自瓜分了其单位赔偿的十多万元补偿费用,只留给王玉梅母女二人不到五万元的丧葬费用,此后将她们赶出家,让她们回娘家居住。王玉梅虽然心里气愤,可是这种现象在农村十分普遍,她也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www.xing528.com)

另一个农村妇女李晶就和她不同了,她和张拓在2003年的时候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生了女儿之后感情更加不好,李晶最后不得不以双方感情不合对张拓提出离婚。双方经过协商对于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在2011年6月2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期间张拓没有提及对自己曾在2004年9月承包的当地一片桑叶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李晶当时不知道这也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有提出。离婚半年之后,李晶得知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以自己有权分割为由,起诉分割这片桑叶田的经营权。

法院经过了解事实和审理后认为,张拓在2004年9月申请承包了这片桑叶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经营时使用的也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又没有对这部分权属作出处理,因而李晶请求对经营权进行分割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于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经营户,所以在农村夫妻离婚时是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过程中,分割的是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对土地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倾向于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经营权,为的是能够保障其离婚后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基于以上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例中,对夫妻离婚时分割土地经营权,一般采取这几种方式:(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2)转包给他人经营(3)代耕(4)折价补偿。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拥有经营能力、生产技术并懂得管理的一方。李晶因为不懂得经营,法院便判定张拓继续拥有承包权,但张拓作为经营方需要给与李晶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张拓补给李晶6万元补偿,张拓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他的起诉,维持原判。

分割承包经营权或许是农村的特例,但这的确包含在《解释(三)》第十八条的内容中。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女性倘若当真遇到了这种事情,还应注意诉讼时限。曾经出台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今的【新规】虽说没有规定时限,但为免遭遇时限的麻烦,还是应尽早提出诉讼,即使离婚也要弄清楚自己是否得到了应有的财产分割,而不要浑浑噩噩地面对这个问题。

除了《解释(一)》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四十七条中也说明了夫妻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规定遗漏财产也可以进行分割,如今《解释(三)》正好弥补了这个法律缺漏,明确了这个规定,对于农村妇女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但即使有了【新规】的保护,农村女性今后在结婚时也应当多读法、懂法,努力维持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不要过度依赖丈夫。只有能够确立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处置权,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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